不認真查辦。
藩司何不據實上聞。
否則令伊等專牍列奏。
又何所取。
若藩司不過摭拾錢谷浮詞。
臬司不過搜尋刑名陳案。
搪塞敷陳。
遂為塞奏事之責。
又豈朕許令封函徑達之本意乎。
或永德庸懦無能。
顧懼撫臣。
不敢攙越。
伊于三月内。
即經擢用巡撫。
升任以後。
何亦默無一語。
直至此事屢經傳旨饬問。
始一具奏。
尚多方曲為回護乎。
此案經朕詢谕。
前後凡七次。
據摺内稱、六月二十二日。
即奉到初次谕旨。
該撫是日奏事。
并無一語提及。
業經傳旨嚴饬。
今該撫乃雲兩次差人赍奏。
錄摺附呈。
此等取巧掩蓋之語。
其将誰欺。
該撫一味沾染外省化大為小。
化有為無之惡習。
辦理已種種不善。
此時若幡然改悟。
上緊力擒首夥要犯。
或可稍贖前愆。
若恃掉弄筆墨。
文過遂非。
此等伎倆。
豈能于朕前嘗試。
永德若仍以此為得計。
尚思颟顸了事。
則是自速重戾矣。
又如匪僧吳元一犯。
經東撫富尼漢。
訊取獲犯供詞。
移咨密緝。
該處既查有悟源一僧。
音與吳元相近。
自當反覆研尋。
乃草草一問。
遂以為與東省指名之匪僧無涉。
如此輕率辦事。
正犯何由就獲乎。
又稱、近日傳言頓息。
各屬查拏。
未得匪徒實迹。
民情久已安靜。
更屬不确。
此案自浙省。
延及江南。
漸至山東。
河南。
廣東。
直隸。
俱有被割之人。
近日京城亦頗有其事。
浙江為始事之地。
豈轉能獨無。
況江南。
河南。
京城。
并經獲犯。
而山東所獲尤多。
何以浙省竟一無弋獲。
匪犯一日不能盡緝。
闾閻一日不得怗甯。
乃以為民情久靜。
作此掩耳盜鈴之語。
甯不可鄙。
此皆該省從前不以為事。
惟圖消弭大案。
以杜群言。
遂迷蹤難覓。
初不料其輾轉傳播。
至于如此。
今其事既已發覺。
萬難掩覆。
乃該撫尚思含糊诿卸。
視地方重案。
漠不經心。
若再不知猛省。
恐該撫福薄。
不能承受朕恩眷矣。
永德。
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德清石匠頭吳東明。
郭廷秀。
并經地方小民探試。
且被人指名。
實為此案根線。
而蕭山盤獲遊僧正一、超凡、巨成、靜心、四犯。
并皆形迹可疑。
該撫何憚不一親提覆訊。
遽以從前所辦。
為确切不移耶。
着傳谕永德。
即将石匠吳東明。
郭廷秀。
及正一等四僧。
并所獲巨成箱内發辮翦刀等物。
派委隔屬妥幹員弁。
嚴加鎖押。
速行解赴行在聽審。
若佥委不慎。
緻有教供串供之弊。
及中途稍有疎虞。
惟于永德是問。
其探試之莫方周、沈士良、計兆美、及縣後蔡瑞。
并系案内應行質訊之人。
但伊等無罪。
途間不必加鎖。
亦着善為照料。
一并送至行在
○戶部議覆、淮安關監督方體浴奏稱、向例貢物。
及官辦銅錫紙張竹木等項。
過關俱不報稅。
今貢物定報稅新例。
此項官物。
是否照舊辦理。
再銅船過關。
将餘銅。
填給印花。
歸崇文門統報。
貢物可否仿照此例等語。
貢物報稅。
系杜借貢品名色。
夾帶私貨之弊。
若官辦物件。
動項采辦。
自無庸納稅。
至餘銅。
必俟銅赴局交足後。
始有确數。
是以各關填給印花。
歸崇文門統報。
若貢物應逐件查驗。
未便照銅觔過關之例。
從之
○刑部議覆、貴州按察使高積奏稱、道員于每年冬季。
按臨所屬。
覆勘秋審。
黔省距京遙遠。
按臨後。
始接部咨者甚多。
移知補勘。
往返紛繁。
請嗣後凡已經審結具題之案。
約計次年四月初旬以前。
可準部咨者。
臬司查明。
移行該道府。
于冬季按臨之時。
逐加覆審。
如至期未準部咨。
及部駁另審者。
歸入下年秋審。
應如所奏。
路遠省分。
一體辦理。
又稱、黔省惟遵義一府。
無親轄地方。
其餘貴陽等十二府。
均有屬府分管之處。
秋審各案。
系知府自行承審。
若令随道員查勘。
難免回護原招。
請專聽道員按臨研鞫。
亦應如所奏。
從之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劉統勳等奏、究出蔡廷章一犯。
曾在京城隆長寺、松筠庵、栖身。
兼有伊親戚王漣、王澐、王文瀚、朱然等、并曾與康親王門上親軍布勒亨、認識往來。
訊據布勒亨。
稱蔡廷章有畫符念咒捉鬼等事一摺。
已于摺内批谕矣。
是此事查辦。
似頗有端倪。
若從此根究。
或可得其蹤迹。
昨已有旨令富尼漢。
将蔡廷章派員解赴行在審訊。
計月内即可到京。
劉統勳等可于蔡廷章到京時。
将該犯與王漣等。
及布勒亨。
質對明确。
訊取真切供詞。
俟無需再行究诘時。
即派員送至行在。
并着劉統勳等。
将割辮一案。
仍嚴饬官兵番役。
上緊查拏。
毋得稍有疎懈。
其普輝一僧。
并當悉心設法詳訊。
務得實情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彰寶奏查拏割辮人犯明遠等一摺。
所見大不是。
已将纰謬之處。
于摺内逐一批抹嚴饬矣。
此案起自江浙。
該督撫始初不以為事。
并未上緊查辦。
遂至奸匪蔓延。
總由伊等沾染外省化有為無惡習。
固結于中牢不可破。
而不肖州縣。
又複仰承意指。
上下相朦。
遇事止圖消弭。
以掩耳盜鈴為得計。
其咎已不可逭。
然至今事已發覺。
惟當痛加愧悔。
力期速緝要犯。
早安良善。
或可稍贖前愆。
乃猶不自振作。
一味希冀回護。
欲掩其前此辦理不善之迹。
則重案何由得有端緒。
如此存心。
是該撫之取戾愈大矣。
亦思朕何如主。
豈伊等聽信幕賓筆墨支吾。
所能文飾。
而敢輕于嘗試乎。
所有曆次舛謬情形。
俱節經降旨。
嚴切詳悉饬谕。
該撫奉到後。
自當知所猛省。
但恐積重難返。
始終迷而不悟。
如摺内所稱安東縣緝獲之劉五。
供有沭陽藥店魏胡子。
教令翦辮之語。
自屬緊要根線。
即當遴委妥員。
星馳前往。
查拏到案。
未必不由此究出正犯蹤迹。
乃該撫僅照常行查。
且以為是否确實。
此尤謬之甚者。
江省吏治廢弛。
指名提犯。
尚恐其不肯認真。
今該撫轉為此遊移未信之詞。
顯導劣員以含糊了事之弊。
如此。
則案情何由得其肯綮。
正犯何能早就弋獲乎。
又如石匠朱殿臣。
蘇州即無其人。
亦當留心根究。
其說本始于湖州造橋。
即往彼嚴密訪查。
亦無不可。
乃辄以并無下落。
遂思塞責。
此等模棱之習。
實可痛恨。
着再将此嚴切饬谕知之
○又谕、昨據永德覆奏查辦翦辮匪犯各摺。
已于摺内批谕。
并即傳旨嚴切申饬。
詳悉訓誡矣。
翦辮惡匪。
現在延及數省。
而始事實由于浙江。
因湖州造橋。
遂有石匠叫。
魂翦辮之說。
旋又盤獲僧人正一超凡等。
四犯。
并于巨成箱内。
搜出翦刀發辮各物。
彼時若即切實根究。
擒拏為首要犯。
盡法懲治。
奸匪自聞風斂息。
何至滋蔓若此之甚。
總由該撫等。
于地方要務。
漠不關心。
一味沾染外省化大為小。
化有為無之惡習。
遇事惟思消弭。
以姑息因循為得計。
而不顧養癰贻患之弊。
其罪已無可逭。
若從此早知愧悔。
上緊力擒首夥要犯。
務絕根株。
以安人心而肅法紀。
尚可稍贖前愆。
乃該撫至今猶欲回護初時辦理不善之失。
則是取罪愈大。
況已往之咎。
欲蓋彌彰。
極力奮勉。
或可補救于将來。
倘仍文過遂非。
則罪譴斷難幸免。
永德可不急自猛省乎。
昨已降旨該撫、将石匠吳東明。
郭廷秀。
及盤獲之匪僧正一、超凡、巨成、靜心等四犯。
委派隔屬妥幹員弁。
嚴加鎖押。
速行解赴行在候審。
該撫務宜明饬該員等小心管押。
趱程馳解。
若防閑稍不周密。
緻中途有教供串供情弊。
及各犯有疎脫自戕之事。
是該撫之得罪。
更屬無可解免矣。
看來此案首犯。
不外石匠奸僧二種。
而蹤迹總不離浙江即如湖廣傳聞。
尚有造橋需用人發之語。
并有石匠石和尚。
自己頂橋梁等謠。
其說非盡荒唐無據。
該撫務宜嚴饬各屬。
實力查辦。
并派妥員協捕。
于石匠僧人内之形迹可疑者。
留心上緊躧緝。
如果能得有正犯根線。
重案由此廓清。
庶該撫尚可藉以為晚蓋耳。
又本日彰寶奏、安省貴池縣。
拏獲做戲法之人逢魁先。
供出蘇州阊門外。
有石匠朱殿臣。
囑伊在外割辮。
并給與黃紙符五十張等語。
業經該撫饬屬查拏。
蘇州石匠内。
并無其人。
蘇州與浙省毗連。
而他省所指地名。
亦不必盡合。
湖州既有造橋之事。
或隐匿該處。
亦未可知。
并着永德将朱殿臣一犯。
在浙省地面。
密訪嚴緝。
毋稍疎縱。
尋奏、臣先拏獲悟源、悟圓、二僧。
繼又獲通元、明遠、二犯。
親訊尚無确供。
石匠吳東明、郭廷秀與匪僧正一、超凡等、于七月二十九日起解。
至朱殿臣一犯。
現嚴緝務獲。
報聞
○又谕曰、永德奏、浙省各府屬。
今歲黴雨未甚暢足。
河港水淺。
地勢稍高處所。
農民車灌。
不無多費工本。
且山田間有無水可引之處。
刻下望雨維殷。
現在祈禱等語。
所奏太遲。
該省。
既于五六月間。
雨澤稀少。
該撫即應據實。
及早入告。
乃直遲至七月初。
始行陳奏。
已為緩不及事。
雨旸水旱情形。
關系民生甚重。
該撫所司何事。
前此甯全不以為意乎。
着傳谕永德。
即行确查各屬短雨處所。
山田高阜。
是否成災。
有無應加赈恤之處。
及七月初。
贈否得有雨澤。
能否趕種雜糧各确情。
一并詳細繕摺速奏。
尋奏、浙省自七月初六以後。
各屬俱連得透雨。
田禾暢發。
惟于潛。
石門。
桐鄉。
三縣。
得雨略遲。
将來收成。
較他處稍減。
然并不成災。
無庸赈恤。
亦無須補種。
得旨、覽奏俱悉
○鑄給浙江樂清縣磐石巡檢司印信。
從巡撫永德請也
○鑄給山西豐川營守備钤記。
從巡撫蘇爾德請也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統勳等奏、查辦割辮匪犯。
及近日京師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批谕矣。
蔡廷章自系案内要犯。
其事頗有端倪。
俟東省解到時。
即與布勒亨等。
彼此詳加質訊。
務得确情。
勿任稍有狡展。
其現獲之僧人照月。
既有發辮留藏。
即可切實根究。
設法嚴審。
所供伊徒發辮之語。
甚屬荒唐。
即其徒實有其人。
伊曾為披剃。
留此何用。
況目下正當嚴查割辮匪犯。
伊豈無見聞。
焉肯藏此無用之物。
自露破綻乎。
此等遊供。
乃失枝脫節之大者。
正當從此反覆追诘。
毋令抵飾。
至所稱查拏嚴密。
漸次潛蹤等語。
未免有将就完事之意。
匪犯蔓延各省。
且敢于辇毂重地。
肆行鬼蜮伎倆。
豈可不實力嚴拏。
務獲要犯。
以申法紀而靖人心。
此時果能拏獲正犯數人。
或匪徒畏懼斂迹。
尚屬事理所有。
今并未弋獲一犯。
究出實在根線。
奸徒何遽爾潛蹤。
或系兵役因緝獲未得。
造為此語。
以圖卸責。
切不可輕信。
況以京城地面。
分布三營。
九門。
八旗。
官兵番役。
巡緝匪人。
如果晝夜上緊搜擒。
匪黨何從匿迹。
且奸徒敢于恣行街市。
擾害良民。
若竟一人不能就獲。
如何完局。
甯不有關爾等顔面乎。
看來劉統勳等。
辦理此案。
稍有厭煩之意。
此事所系甚大。
斷不可略嫌絮煩。
倘厭事之心一生。
諸事必從而懈怠。
兵役等。
揣見意指。
必緻日就闌珊。
正犯何由速獲乎。
總宜耐性安心。
毋躁毋倦。
每日督饬密拏。
不可稍形寬假。
方得辦事關鍵。
況近日熱河。
亦間有割辮之事。
可見惡犯散布甚廣。
安可不悉力偵捕。
以淨根株乎。
至普輝一犯。
前因其曾受夾杖。
故爾暫緩刑訊。
乃審至于今。
并未得一實供。
必系奸僧見不複加刑。
窺破爾等莫可如何。
愈得逞其狡狯伎倆。
此等惡僧。
本無足惜。
若始終不吐一字。
即令其備受諸刑。
或得其一二招語。
更可按供根尋。
若仍前茹刑堅執不吐。
則是伊惡貫已盈。
不得尚存姑息。
即行奏聞。
将伊罪惡昭布。
于市曹正法。
俾衆人共知割辮要犯。
已服典刑。
庶民心共得安怗。
此亦就現在情形辦理之一法也。
着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薩載覆奏、本年三月間。
即聞蘇州有偷割發辮之事。
長洲縣民顧貞男。
被割發辮。
獲住流丐陳漢如等。
解縣質審。
元和縣流丐陳起龍等三人。
被鄉民沈八等。
查拏解縣。
又吳縣有浙省遊僧淨莊等七人。
亦被鄉民李二等。
盤獲送縣。
均經各該縣。
先後釋放。
複出示曉谕。
毋許居民不察虛實。
拴縛無辜之人。
彼時高晉在蘇。
兼署撫篆。
及彰寶到任後。
俱曾言及此事等語。
是此案實由江蘇辦理不善。
以緻養癰贻患。
蔓延各省。
已無可辭咎。
民間既有割辮之事。
且将匪犯擒獲送官。
自應即行嚴訊窮追。
迅速搜擒首犯。
以淨根株。
乃轉信其到案遊供。
辄行縱釋。
此等劣員。
全不以地方民事為重。
一味希圖消弭。
實可痛恨。
該督撫等。
既知有此等不認真辦事之劣員。
即應早為糾參。
以示懲儆。
乃反視此輩為能事。
曲與姑容。
并出示曉谕。
不許民間輕易拏人。
是非全然倒置。
無怪蘇州各屬之湧複破一案。
複獲一犯也。
外間化大為小。
化有為無之習。
各省皆所不免。
而江南實為尤甚。
高晉既習于阘冗。
毫無振作。
彰寶前任藩司日久。
原不免沾染積習。
嗣在晉撫任内。
諸事尚知奮勉。
意其痼習已悛。
乃自調任江蘇以來。
故智複萌。
遇此等大案惟事模棱塞責。
漫不經心。
一任不肖屬員。
随同朦混。
豈朕委任封疆之意乎。
且前據高晉覆奏、春間曾饬府縣。
留心密訪。
嗣據元和縣、吳縣、各禀稱訛言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