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自杭州。
細查本境。
并無被割發辮之事。
又據彰寶覆奏、春間曾有浙省傳言。
當即密行根問。
并差員弁密緝。
四五月以前。
俱稱并無被割受害之人。
亦無地方官詳禀發覺之案各等語。
是該督撫、皆以為蘇州并無其事。
今經薩載查奏、三月間。
蘇州即有割辮獲犯送官者。
共計三案。
皆經地方官随時釋放。
該督撫近在同城。
豈竟一無聞見。
不将實情奏聞。
抑明知各案俱已辦錯。
至此時尚欲曲為回護。
覆奏時遂有心欺罔。
如此居心。
實不解伊等是何肺腑。
高晉。
彰寶。
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其明白回奏。
至蘇州民人所獲浙省遊僧淨莊等七人。
及流丐陳漢如。
并陳起龍等三人。
形迹實有可疑。
即當就此追尋根線。
着交與高晉。
彰寶。
即将已經釋放之淨莊等各犯。
盡行拏獲。
派委隔屬妥幹員弁。
解送行在候審。
如以為遠揚難獲。
或中途有教供串供。
及疎脫自戕等情弊。
惟該督撫是問。
若此各犯内。
有一名不獲。
或将并非原犯。
假捏頂充。
則是該督撫取罪愈大。
朕實不能複為曲貸也。
着将此傳谕高晉。
彰寶。
知之
○大學士劉統勳等奏、審訊盧見曾寄頓赀财一案。
先後究出向與盧見曾認為師生之候補中書徐步雲。
伊戚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
并軍機處行走中書趙文哲。
軍機處行走郎中王昶。
漏洩通信。
應照例拟徒。
其刑部郎中黃駿昌。
信口傳說。
業經革職。
應毋庸議。
得旨、徐步雲與盧見曾。
認為師生。
遇此等緊要案件。
敢于私通信息。
以緻盧見曾豫行寄頓。
甚屬可惡。
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紀昀瞻顧親情。
擅行通信。
情罪亦重。
着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餘依議
○庚戌。
谕、據高晉等奏、本年黃河水勢。
交秋後屢次加長。
徐城各工。
經各道參遊廳備。
随時搶護平穩。
其豐砀廳南岸之徐家莊。
工尤險急。
随挑挖倒勾引河開放水戗。
現今大溜順行。
勢已平定等語。
此次搶護險工。
辦理迅速。
甚合機宜。
現在河流順軌。
共慶安瀾。
自應特加優獎。
以示鼓勵。
所有在事之淮徐道吳嗣爵等。
文武各員弁。
均着交部議叙
○又谕、據吳紹詩奏、查出舒善管理關務。
将應解餘平銀八千四百餘兩。
私行提用。
請将舒善地職究審一摺。
舒善經朕加恩。
派令兩次管理關稅。
自應潔己奉公。
倍加奮勉。
乃将奏明應解之項。
私自侵用。
殊屬貪鄙不堪。
舒善。
着革職。
交吳紹詩。
與案内有名人犯。
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托恩多、英廉奏、據管番役郎中金簡。
拏獲民人宋胡子。
于該犯寓中起出謠言三紙。
又于内務府護軍老格銜鄰四達子家中。
搜出謠言鈔帖。
并異蟲畫樣。
現在逐細研究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此次查拏奸匪。
金簡頗能盡心。
是以内務府番役。
皆奮勉查緝。
何以步軍統領衙門番役。
至今未見訪得一案。
弋獲一人。
向來該番役等。
于緝捕尚屬能事。
且人數較多。
散布各處。
并可會合三營兵弁。
一體協拏。
如果實力偵查。
豈有奸匪全無蹤影之理。
必系托恩多未能嚴切交辦。
上緊督催。
故伊等觀望因循。
不肯實心出力。
如此。
則平日豢養若輩何為。
而步軍統領之責成。
又屬何事。
着傳谕托恩多。
即速嚴饬番役等。
各宜實力巡緝務得要犯。
以盡根株。
并不時設法督促。
賞罰嚴明。
無任仍前懈忽。
所有現獲各犯。
着與英廉會同劉統勳等。
詳細研鞫。
務取确實供詞。
尋蹤根究。
盡心懲治。
毋令狡展支吾。
希冀颟顸了事。
又谕、本日據高晉覆奏、查審割辮人犯一摺。
所奏俱未可盡信。
如貴池縣拏獲逢魁先一犯。
前據彰寶奏稱、安省移咨。
供有蘇州石匠朱殿臣。
給伊符紙。
教令割辮等語。
當經降旨彰寶。
上緊查緝。
并以蘇州與浙省毗連。
且其事始自湖州。
因并令永德。
一體密訪嚴拏。
或可得其蹤線。
今高晉又稱、該犯承供石匠朱殿臣。
實因刑訊妄供。
其實朱殿臣并非石匠。
即教授該犯做戲法之人。
已于二十五年病故等語。
是該犯前後兩供。
自相矛盾。
變詐百出。
則其平日習為奸詭。
情節顯然。
此等供詞。
俱難憑信。
該督等。
仍當嚴加窮究。
務令吐露實情。
以便尋追緝匪。
不得任其诪張為幻。
此案根由。
本起于江浙。
江省春間當傳聞初起。
彼時若早能認真緝犯。
匪黨或可以次就獲。
乃地方劣員。
狃于化有事為無事之惡習。
惟思姑息了事。
縱惡養奸。
以緻蔓延贻害。
江省實為罪首。
即以蘇州各案而論。
民人所獲流丐陳漢如。
陳起龍等四名。
及遊僧淨莊等七名。
皆因實有被割之人。
是以送官究治。
該縣等自當悉心嚴訊匪黨。
逐一根究。
豈匪犯一面遊供。
所足盡憑。
即使贓證并無指實。
形迹俱無可疑。
亦當轉訊所送之民人。
與此輩僧丐。
有何宿嫌。
并不妨細诘被獲各犯。
與百姓有無仇隙。
則曲直自分。
何緻是非倒置。
倘實系百姓誣陷平人。
即将原告治以應得之罪。
小民亦無可怨尤。
如此徹底根求。
虛公剖斷。
天下豈有難辦之事。
總由不肖有司。
豫存消弭粉飾之見。
惟恐地方有事。
累及考成。
遇獲犯到官。
不問事理虛實。
随獲随放。
并禁民人擅捕。
緻匪犯益得肆行無忌。
此等劣員。
實為縱匪殃民之尤。
在無知之上司。
當時或未必不獎其能事。
思之實可痛恨。
昨已有旨詳悉嚴饬。
并着高晉等明白回奏。
并降旨令将前經釋放之流丐僧人等。
一并解送行在聽候審訊。
此内如有一名不獲。
或将并非原犯。
假捏頂充。
及沿途或有教供串供。
疎脫自戕等事。
惟高晉彰寶。
是問。
着再傳谕高晉。
即遵前旨速行妥辦。
其有應獲應審之犯。
務須上緊辦理。
勿稍疎懈
○又谕、前據阿裡衮奏、将認識緬字之人。
派員送京。
想不日可到熱河。
着傳谕劉統勳等。
于在京學習回字人員内。
選擇記性聰明。
口齒伶便者二人。
送至熱河。
豫備學習
○又谕曰、吳紹詩奏、查出舒善管理關務。
将餘平銀私行侵用一摺。
已降旨将舒善革職。
交與該撫嚴審究拟。
并令托恩多等。
将伊在京家産查封矣。
其任所赀财。
并着傳谕吳紹詩。
一并嚴行查抄。
毋使稍有隐匿寄頓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
據馮钤奏、宿州拏獲之匪犯張四。
經鳳陽府訊究。
即系靳貫子供出之要犯張四儒。
已解赴督臣究審等語。
張四。
既即系張四儒。
實為此案要犯。
便可就該犯嚴加根究。
務得首犯玉石蹤迹。
以期速獲。
但此等匪徒。
變詐百出。
忽認忽翻。
真情最難吐露。
該督審訊時。
不可徒事刑求。
亦不得稍存姑息。
務須設法根問。
窮究确情。
以便尋追緝匪。
如得有确實招詞。
即一面按供查緝。
一面具摺速奏。
倘該犯狡狯遊移。
始終堅不實吐。
即遴委妥幹員弁。
将該犯嚴加鎖押。
迅速解送行在候審。
并饬委員沿途嚴密防範。
毋緻稍有疎虞
○又谕曰、馮钤奏、在宿州地方。
拏獲張四父子。
搜有迷藥辮尖。
究出張四。
系靳貫子供出之要犯張四儒。
現經督臣饬提解往親審一摺。
所稱逢魁先各犯。
饬發臬司。
認真根究辦理。
殊屬非是。
此等重案。
既已獲犯。
該撫自當每日親審。
務得真情。
乃仍照尋常細故。
委之臬司。
沾染外省養安敦體惡習。
全不知事理輕重。
已于摺内批饬。
其張四儒。
父子。
并谕高晉。
如不能訊得确供。
即派委幹員。
将該犯嚴行解送行在審訊矣。
此案要犯。
竄散安徽地方者甚多。
該省雖經拏獲張四儒父子二人。
而玉石一犯。
尤為首惡。
現在并無下落。
此外餘黨未經就獲者尚衆。
馮钤仍宜嚴饬各屬。
并專派能事之文武員弁。
奮勉查緝。
以期惡黨盡獲無遺。
不得因擒捕一二夥匪。
遂筄弛懈。
再二月間。
蘇州省城。
曾有百姓首告翦辮流丐陳漢如、陳起龍等、四人。
及遊方僧淨莊等七人。
俱經不肖州縣。
随時輕縱釋放。
昨已傳谕高晉、彰寶、令其拏獲解赴行在候審。
毋得走漏一名。
在江蘇自應上緊拏解。
但恐該犯等先期竄逸。
潛匿安徽地面。
亦未可定。
該撫宜無分疆界。
一體協力搜查。
不必拘泥姓名籍貫。
凡有形迹可疑之僧道流丐。
鼠竊之徒。
并須盡心盤诘。
稍有蹤影。
即徹底追尋。
或可得要犯根線。
以期弋獲。
并當嚴谕所屬。
視同己身切務。
設法躧緝。
斷不可以事系鄰省。
稍存畛域之見
○又谕、據彰寶奏、接準東省來咨。
内有蔡廷章供稱、本年二月十八日、同通元之徒怡安、及吳元、俱在揚州鈔關門外兩路口、吳勝飯店内、分路翦辮各情節。
現在查緝鈔關門外兩路口。
果有吳姓飯店。
名喚吳連。
再四究诘。
堅不實吐。
已解赴山東質訊等語。
蔡廷章等犯。
前經降旨富尼漢。
令其派員解至行在審訊。
嗣經劉統勳等。
查得京城有蔡廷章親友蹤迹。
并谕劉統勳等即将該犯留京。
質訊明确。
再行解送。
昨據富尼漢奏、已于本月二十一日。
将蔡廷章派員起解。
此時吳連、解至東省。
已無可質證。
着傳谕富尼漢。
速将吳連一犯。
派委妥員解京。
俟蔡廷章在京質訊明确後。
即同該犯一并解至行在候審。
并谕劉統勳等知之
○又谕、本日據彰寶奏、查拏割辮匪犯。
獲有遊僧通元。
淨涵。
并外來形迹可疑之僧人揚明。
曉明。
迅機等。
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此次所辦。
較前似稍認真。
但此等奸匪。
狡詐百出。
其存頓窟穴。
斷非一處。
籍貫名姓。
亦随時變更。
切不可稍存拘泥。
緻惡犯得以詭詞揗飾。
如所獲通元。
淨涵二犯。
一與蔡廷章所供名字相同。
一則帶有合藥器具。
其為奸徒羽黨。
形迹顯然。
務須嚴切诘訊。
設法研鞫。
從此根尋蹤線。
自可得正犯下落。
匪夥雖匿迹散布。
不難以次就擒。
至安東縣拏獲之劉五。
所供沭陽縣開藥店之魏胡子。
教令翦辮一根。
許錢一百五十文等語。
最為此案緊要關鍵。
該犯肯出錢收買發辮。
何所需用。
其中必别有邪謀。
或即系該犯造意。
傳誘購買。
或另有巨魁。
授令轉傳代售。
不可不嚴切根究。
實力搜擒。
以殲匪黨而除民害。
魏胡子一犯。
該撫前摺辦理。
已嚴切饬谕。
令派妥員速往查拏。
此時諒已緝獲到案。
該撫務悉心窮究。
期于必得實情。
毋任稍涉支吾。
又迷蹤迹。
勉之慎之。
其揚州開張飯店之吳連。
據稱業經解交東省。
與蔡廷章面質。
但蔡廷章前已有旨令富尼漢解送行在候訊。
今東省無可質對。
現降旨交富尼漢。
将吳回一并解送行在矣。
此案之始。
全由江省地方官。
意存消弭粉飾縱匪贻害。
其罪實無可逭。
該撫等今日所奏、查辦似略知盡心。
若從此極力搜緝。
速獲要犯。
或可稍贖前愆。
倘以現獲數犯。
胃可暫時搪塞。
複稍萌懈弛之心。
則取咎愈大矣。
無得僅以空言塞責
○又谕曰、伊勒圖奏、哈薩克阿布勒比斯呈稱、本年秋間。
遣伊子卓勒齊入觐等語。
昨阿布赉奏請遣伊子來京。
今阿布勒比斯。
亦呈請秋間遣伊子卓勒齊前來。
若令一同于年終到京。
與衆回部伯克入宴。
更覺妥協。
着傳谕伊勒圖。
俟卓勒齊等到伊犁時。
令其一同起程。
派員伴送。
趕于十二月中旬後抵京
○又谕曰、伊勒圖奏、伊犁現無參贊大臣。
請于該處領隊大臣内。
簡派一員。
協同辦事。
綽克托曾辦各處事務。
請即派伊等語。
綽克托素性。
與衆不能和協。
朕所深知。
若授為參贊大臣。
協同辦事。
伊勒圖轉緻掣肘。
且軍營始有參贊領隊之别。
今伊犁何須設耶。
即如各省将軍。
俱系與副都統辦事。
并無參贊。
伊犁現設有領隊大臣。
盡可公同商辦。
不必另設參贊。
将此谕伊勒圖知之
○禮部議覆、禦史吳玉綸奏稱、房考閱卷。
例應掣簽分經。
查向來順天鄉試。
每于十八房内。
先擇官階優者。
名曰領房。
其餘始以次掣簽。
實屬相沿舊習。
請一體掣簽。
毋得更立領房。
又各房落卷。
令主考照例盡數搜閱。
有無取中。
于奏報試竣摺内聲明。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
都統職銜烏什辦事大臣舒赫德。
前辦理緬匪一事。
辄以設法招緻投誠。
具摺密奏。
甚屬乖謬。
續經舒赫德自請從重治罪。
奉旨交部嚴議。
應将舒赫德。
革去都統職銜。
并雲騎尉世職。
得旨、舒赫德。
着革去雲騎尉世職。
暫留都統職銜。
俟伊回京之日。
交該部提奏
○壬子。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至甲寅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甲寅皆如之
○谕、今年江浙地方。
黴雨稀少。
立秋後。
尚有祈雨之事。
此數省。
水田居多。
全賴雨澤沾足。
方得及時莳插。
該督撫自應早行入告。
乃高晉彰寶、馮钤、永德等、俱遲至立秋以後。
七月初間。
始行陳奏。
已屬緩不及事。
雨旸水早。
關系民生甚大。
朕心深為廑念。
督撫膺封疆重寄。
所司何事。
全不知仰體朕竟。
竟爾漫不關心。
洩洩若此乎。
高晉、彰寶、馮钤、永德、俱着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割辮匪犯一案。
現饬各省實力嚴拏。
雖間獲一二匪犯。
而供詞狡展遊移。
于正犯蹤迹。
總非實在。
該督撫等。
不可不率屬悉心躧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