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務盡根株。
以安善良而靖奸宄。
但此案查拏匪犯。
尚屬治标之未務。
而其根由。
甚為叵測。
不可不留心訪查。
以杜逆迹。
現在各省獲犯。
所供多有出錢買辮之人。
及究其買辮何用。
又不肯供吐實情。
看來造橋之說。
既屬荒唐不經。
而被割辮尖之人。
多有将辮根全行剃去。
其說不知傳自何人。
而紛紛效尤若此。
其中必另有包藏禍心之人。
既傳授匪徒。
四散割辮。
又複私布割辮身死之謠言。
恐吓愚人。
誘其盡行剃去。
安知其心不以為留辮一事。
系本朝制度。
剃去發辮。
即非滿洲臣仆。
暗為将來引惑之計。
其奸謀詭谲。
所關不小。
實為法所必誅。
然此等不軌之徒。
大抵不在北省而在南方。
其人非系奸僧。
即讀書失志之徒。
潛蓄異謀。
肆行煽惑。
其罪惡浮于割辮匪徒。
不啻什倍。
江浙為此案發端之始。
湖廣人心狡險。
且素尚左道邪術。
尤恐逆犯潛匿其間。
着傳谕高晉、定長、彰寶、馮钤、永德、阿思哈、富尼漢、實力留心。
設法查辦。
稍有形迹疑似。
即當徹底根求。
務使陰謀不逞之犯。
早正刑章而除枭惡。
但辦理此事。
與查緝割辮匪犯不同。
彼則當肆布兵役。
合力協拏。
此則當嚴密訪查。
不露圭角。
若稍有漏洩。
恐奸惡聞風避逸。
更難搜尋根線矣。
務在必得。
毋托空言。
勉之慎之
○又谕、匪徒割辮一事。
屢經傳谕劉統勳等。
嚴切查拏。
何以京城内外。
迄今總未訪得一案。
弋獲一人。
今熱河被割者。
亦有數人。
可見奸匪不但并未滅息。
且有竄逸至此者。
不可不迅速上緊饬拏。
期早弋獲。
至被割之人。
縱一時為藥所迷。
何能遽至隕命。
即或用藥水洗滌。
尚屬情理所有。
若竟連辮根剃去。
既于定制有違。
且其法傳自何人。
竟紛紛效尤若此。
現在各處所獲匪犯。
據供俱有出錢買辮之人。
及究其買辮何用。
皆不肯吐露實情。
恐其中必有奸惡不法之人。
潛蓄逆謀。
既令人四散偷割辦尖。
又複散布謠言。
誘人連根剃去。
以為如此即非滿洲臣仆。
藉以煽惑人心。
其情甚為叵測。
除已密谕江浙湖廣督撫、嚴密訪查緝辦外。
着傳谕劉統勳等。
即行明白傳谕京城内外人等。
嗣後如有被割辮尖之人。
止許用藥水洗濯。
不許全行剃辮。
倘申禁之後。
仍有犯者。
即将本人及代為剃辮之人。
一并查拏治罪。
此事祇須令八旗三營官弁等。
各按所管之地。
詳悉口傳。
不必出示曉谕
○又谕、前此降旨令方觀承、嚴拏割辮匪犯。
距今半月有餘。
并未據該督奏及曾否擒獲翦辮要犯。
并該省近日被割之人多少。
亦未據奏聞。
現在京城發覺割辮之案頗多。
連日熱河被割者亦有四人。
何以直隸獨無一犯案。
或系州縣等。
遇有此事。
不令聲張。
亦不禀報。
方觀承為其所朦蔽耳。
着傳谕方觀承。
再行督饬所屬。
及所派員弁。
上緊嚴緝。
務期早獲要犯。
以除民害。
不可稍涉疎懈。
并将迩來直隸一省被割之案如何。
及有無續獲匪犯情形。
迅速據實覆奏。
再如從前被割辮尖之孟士會等。
即将發辮全行剃去。
以為剃去即可活命。
其法又傳自何處。
此必即系奸徒造作謠言。
煽惑衆聽。
其情甚為叵測。
不可不嚴行禁止。
并着方觀承。
通饬各屬。
令地方官口谕百姓等。
謂翦辮者斷無緻死之術。
不可輕信妄言。
擅将辮根剃去。
始仍執迷不悟。
一經查出。
将本人及代為剃辮之人。
一并究處。
庶愚民知所感悟。
亦破邪說而靖人心之一端也
○又谕曰、馮钤奏稱、審訊宿州拏獲割辮匪犯張四。
及逢魁先二摺。
系七月初九日拜發。
在昨日由驿奏到七月二十一日所發各摺之前。
此等要案。
僅照常差員赍奏。
可謂不知事體輕重。
至張四供出徐州之趙三。
誘令入夥。
給與迷藥。
且令割辮一根。
給錢五百文。
及該犯問以要辮何用。
而趙三答以不必細問等語。
趙三既肯出錢買辮。
即為此案要犯。
自應迅速緝獲到案。
訊究根由。
此摺距昨由驿馳遞之摺。
已十餘日。
趙三曾否就獲。
昨摺内何以并未提及。
此人實此案緊要之犯。
着高晉、馮钤、上緊擒拏。
務在必得。
若已聞風遠揚。
必當尋蹤根緝。
查張四所供。
趙三系湖廣人。
或仍逃回本籍。
亦未可定。
并着傳谕定長。
派委妥幹員弁。
一體實力搜捕。
毋任兔脫。
仍将拏獲情形。
即速奏聞
○又谕、今日胡文伯奏到兩摺。
止系循例謝恩。
及沿途雨水情形。
并未将割辮匪犯。
現在如何設法緝拏。
及有無弋獲之處奏及。
殊屬非是。
藩臬大員。
準其專牍列奏者。
原為地方要務。
得以随時入告。
以備體察。
且可知其人留心政務與否。
并非專令其奏報晴雨收成。
及摭拾一二錢谷刑名事件。
條列敷陳。
便可為塞責也。
今江蘇現有用藥迷人。
偷割發辮之事。
朕屢次降旨嚴切查辦。
胡文伯豈有不知。
該省目下被割之案。
多少若何。
匪犯有無就獲。
及山東供出首夥各犯。
有無蹤迹。
文武各官。
是否認真躧緝。
地方應行辦理事件。
孰有要于此者。
且其直任所經之直隸、山東、各省。
匪徒亦多有蔓延。
胡文伯讵竟毫無聞見。
何漠然絕不動念。
竟無一語置論乎。
可謂全不知事體輕重。
胡文伯。
着傳旨申饬。
所有緝匪一案。
亦着一體實心查辦。
總之此事。
若果上下齊心并力。
務在徹底搜擒。
匪犯豈有不即就獲之理。
胡文伯設以為緝犯非其專責。
稍存推诿觀望之心。
則是自取罪戾矣。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良卿奏報、拏獲自滇脫逃回籍之貴州餘丁蕭文斌。
及雲南逃兵朱章二人。
業經遵例即行正法等語。
滇省逃兵。
情罪可惡。
屢經降旨阿裡衮等。
實力查拏。
何以迄今弋獲者。
尚屬寥寥。
而該處軍營脫逃之兵。
轉聽其竄入鄰省。
始得就獲。
可見滇省前此并未實力查辦。
緻該犯等得以遠揚。
着再傳谕阿裡衮等。
務須上緊緝拏。
毋再仍前疎縱。
任其漏網。
并将現在有無拏獲之處。
随摺奏聞
○癸醜。
谕、據良卿參奏、綏陽縣知縣單芸。
派協普定縣馬匹。
擅将應給雇值。
及恩賞銀兩。
私向鄉約頭人取回。
派令糧戶繳銀。
為代為買馬餧養等語。
單芸承辦軍需馬匹。
辄敢将雇值。
及恩賞銀兩。
侵欺肥槖。
複派糧戶繳銀。
情罪甚屬可惡。
單芸。
着革職拏問。
交與該撫嚴審定拟速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良卿奏、綏陽縣知縣單芸。
擅将應發雇價。
及恩賞銀兩。
于給發之後。
私自取回。
仍令糧戶繳銀。
代買馬匹。
餧養。
請旨革職拏問一摺。
已降旨将單芸革職。
交該撫嚴審定拟具奏矣。
前以雲南用兵。
所有京兵經過州縣。
雖一切動用官帑。
而豫備夫馬等項。
恐不無稍資民力。
是以特降恩旨。
賞給銀兩。
以示優恤。
該縣單芸。
乃敢取回肥槖。
複行派累繳銀代買馬匹餧養應差。
情罪甚屬可惡。
更非尋常婪贓骩法者可比。
着該撫即行嚴加審訊。
定拟速奏。
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其漫無覺察之知府鄭廷望。
俟審明單芸定案奏到之日。
再降谕旨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
據方觀承奏、本月二十日。
複冒風寒。
較前轉劇。
現成瘧症。
已于摺内批示。
并賞給内廷治瘧藥四丸。
方觀承前年已曾服過即愈。
今仍賜與。
令其服餌靜養。
以期速痊。
至偷割發辮一事。
蔓延各處。
深為闾閻之害。
節經降旨方觀承。
饬屬嚴切查拏。
今該督現在患病。
正須專心調攝。
其精神自難照料及此。
所有緝拏割辮匪犯。
着專交觀音保。
周元理二人。
上緊查辦。
地方此等緊要事件。
原系藩臬責任。
此時尤宜專心督緝。
務期奸匪及早就獲。
盡絕根株。
嗣後如有拏獲之犯。
該藩臬一面具摺馳奏。
一面嚴訊确供。
根究首惡。
搜拏黨羽。
無緻一犯遠揚。
此外地方一切政事。
有應行承辦者。
該督病中諒亦未能照常經理。
并着觀音保。
周元理。
一體悉心妥協幫辦。
不得稍存歧視。
若查緝割辮匪犯。
稍不認真。
地方事務。
稍有贻誤。
并不責之方觀承。
惟該藩臬是問。
着傳谕方觀承。
即将此旨傳谕觀音保。
周元理。
知之。
該督服藥後。
病勢痊減若何。
即行奏聞。
以慰廑念
○調正經蒙古都統官保、為正紅旗滿洲都統
○乙卯。
谕步軍統領等衙門議駁。
禦史陳鴻寶請禁添置會館一摺。
核其情節。
似會館之設。
于事有益無損。
而自建造官房以來。
民員樂于賃居。
則民間房屋。
益無從逞其射利之伎。
何以該禦史前稱置屋收租之戶。
轉益居奇。
其故殊不可曉。
但該禦史既經陳奏。
必當實有所見。
着留京辦事王大臣。
詢之陳鴻寶。
将各處會館。
如何幹礙。
及添建官房。
如何民轉居奇之處。
從實明晰指陳。
若其言果于事理有當。
原未嘗不可酌核采取也。
所有議駁原摺。
着暫留。
俟陳鴻寶覆奏到日。
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統勳等奏、所有山東拏獲匪犯蔡廷章、靳貫子、二犯業經解送到京。
究其與僧人通元、吳元、如何結黨傳授翦辮邪術之事。
供認情節。
多涉含糊。
與東省原供。
不能吻合等語。
蔡廷章等。
為此案緊要人犯。
必須設法研鞫。
庶從此可以窮追根線。
搜尋羽黨。
切不可因其輾轉支吾。
遂稍生厭煩之見。
其供出各犯。
亦當徹底窮诘。
不得任其遊移抵混。
遽爾颟顸了事。
着傳谕劉統勳等。
務須詳細究審。
即該犯等一時不肯盡情供吐。
亦當平心耐性。
多方訊問。
使其無可遁飾。
以靖奸夥而除民害。
所有翦辮匪徒。
仍當嚴饬上緊查拏。
不可稍為疎懈
○又谕、據鑲藍旗漢軍都統奏、郭鵬翀之第三子明格。
在湖北襄陽縣病故。
又鑲藍旗滿洲都統奏、陳元震之第二子六格。
在直隸邯鄲縣身死等語。
郭鵬翀。
陳元震之子。
俱系解部查辦要犯。
何以兩人同在途次身故。
其中恐不無别項情弊。
所屬地方官。
當時曾否查明呈報。
不可不徹底根究。
着傳谕各該督撫、即派該管道員。
詳悉确查。
該犯身故時。
所在知縣。
曾否親往驗明身屍。
訊取是否因病身死。
及有無延醫調治各确情。
并曾否查訊原解人員。
有無抵換藏匿情節。
如查明實有确據。
即出具切實印結。
咨送部旌存案。
仍一面據實奏聞。
若其中或有情弊。
亦即據實查參究治。
尋護理直隸總督布政使觀音保奏、确查六格過邯鄲時。
委因病笃。
醫者不肯用藥。
身死。
該縣知縣親往驗明。
查訊解員。
并無換匿等弊。
湖廣總督定長等奏、明格在襄陽病故時。
經該縣親往驗看。
取有醫生解員供結。
并無捏飾換匿。
俱報聞
○刑部議覆、湖南巡撫方世俊奏稱、秋審官犯。
及重案人犯。
每多監禁在省。
秋審時。
應由督撫、率同在省司道會勘等語。
應如所奏。
但此等人犯。
亦有監禁在州縣者。
應令該道府親往詳鞫。
從之
○是月。
兩江總督高晉、江南河道總督李宏奏、外河清口。
伏汛内。
黃水盛大。
清水未長。
間有一二分進口。
批。
此系汝等未收清口之病。
昨已降旨。
想未接到耳。
又稱、交秋後。
黃水又長。
當将清口東壩。
接築三丈。
止留口門十三丈。
得旨、遲矣。
如此等事。
皆待朕谕。
則汝河臣所司何事
○又奏、東壩接築三丈後。
奉到批示。
即加鑲三丈。
現在口門僅寬十丈。
黃水倒漾之勢頓減。
得旨、此等機宜。
當刻不可緩。
千裡之外。
必待朕指示乎。
爾等所司何事
○兩淮鹽政尤拔世奏、淮南通泰二運判所屬二十二場。
自五六兩月以來。
場河淺涸。
引鹽船隻。
不能出場抵壩。
查淮北現有餘鹽。
河流又暢。
請動項前往收買配運。
若旬日内。
雨透河通。
仍将淮南各場鹽。
飛挽過壩抵所。
不必赴買北鹽。
得旨嘉獎
○浙江巡撫覺羅永德覆奏、翦辮匪徒。
認真查辦。
浙省民情。
現今實在甯怗。
得旨、汝但知汝浙省。
而不顧他省乎。
且即浙省甯怗之語。
亦未必非受人欺罔。
非實語也。
究之未獲一犯。
何謂認真。
速奏來
○協辦大學士公副将軍署雲貴總督阿裡衮、雲南巡撫明德奏、軍需馬騾。
現分撥各屬餧養。
至明歲七月。
大兵進剿之前。
須解送永昌。
查馬騾五六萬匹。
需料草必多。
臨期采買。
或緻周章。
請乘今秋于永昌府屬。
及附近之大理、蒙化、順甯、三府屬。
購買收貯備用。
得旨嘉獎
○又奏、滇省撥運軍糧。
動缺常平倉谷。
三十餘萬石。
亟宜籌補。
但買補倉谷。
每石例給銀五錢。
價殊不敷。
請照現在采買軍糧之例。
依時價購買。
得旨、如所議行
○明德又奏、昆陽州之平定鄉六街子等村。
有田二千餘畝。
向資龍泉灌溉。
近日淤塞。
另于舊壩下老母标地方。
湧出流泉。
宜另築壩開溝。
以資汲引。
請借項興修。
按照得水田畝。
分作三年徵還。
得旨、如所議行
○貴州巡撫良卿奏、黔省應募兵五千。
撥滇充伍。
今準滇省咨稱、有空缺馬糧四百三十六名。
應即撥送。
查該兵等攜着補伍。
不無需用。
拟每名借銀一兩。
咨明滇省。
于該兵應得馬糧内。
分季扣還。
每起。
派千把總一員管送。
凡撥滇充伍兵。
均照此辦理。
得旨嘉獎。
卷之八百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