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
勢不能不飲食住宿。
豈有不稍露行藏如果于城鄉各處歇店寺院。
挨查嚴密。
斷無不得其蹤迹之理。
乃各省至今。
均未獲一真實要犯則平日之所謂編查保甲。
全屬虛應故事。
更可概見。
至京城及直隸被割發辮之人。
多有将辮根自行剃去。
雲即可以解迷藥之毒。
而不剃者。
亦竟無恙。
如京城、直隸、前已谕令各該管官嚴切口傳谕衆不許複剃辮根如有犯者。
并将為之剃發之人一并治罪近亦不敢複犯可見此語本自無稽。
其法傳自何人。
亦無可考必系奸徒造作邪說。
誘。
惑愚民。
則此等散布匪徒。
特其所驅使而非首惡。
是必另有包藏禍心之人。
陰圖不軌。
妄希變壞國家定制。
以逞其逆謀。
實為可惡。
其事既始于江浙。
則巨魁巢穴。
仍不外此兩省前已谕令各督撫、留心密緝。
今亦未鋧查有端倪。
着再傳谕直隸。
山東、河南、江南、浙江、湖廣、各督撫、并須實力實心。
督饬各屬上緊躧緝。
毋得僅以虛文塞責。
務期奸黨逆渠。
早就戈獲。
以除枭惡而靖人心。
仍将近日辦理情形。
并要犯有無緝獲之處。
迅速奏聞
○是日駐跸準烏拉岱大營翼日如之
○戊寅。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蘇爾德奏、山西省、于七八兩月。
屢有被割發辮情事。
緣未拏獲匪犯。
是以尚未入奏等語。
所辦實大不是。
回出情理之外。
業于摺内嚴切批饬矣。
此等匪犯。
肆布黨羽。
擾害闾閻。
為大吏者。
一有見聞。
即當上緊擒拏。
據實入告。
況此案實始于江浙。
今春蘇州被割之案頗多。
皆因地方官狃于化小化無之惡習。
不肯實力查辦。
以緻匪犯蔓延數省。
贻累各處。
是江蘇大吏。
實為此案罪魁其時正系蘇爾德藩司任内。
蘇爾德在江蘇最久。
漸染惡派。
锢蔽尤深遇此等奸匪害民之案。
竟視為泛常。
思欲朦混了事。
匿不上聞。
其罪已無可恕。
今加恩擢任巡撫。
理應通改前愆力圖報效。
乃複踵其故智。
怙惡不悛。
該省半月以來。
犯案累累。
竟不即行舉奏。
經朕降旨切谕。
始草草聲叙。
藉圖塞責。
如此居心行事。
豈得謂尚有人心乎。
是其福分淺薄。
不能受朕恩眷。
将來通案完結。
必統核分誤之處。
重加治罪。
此時如能猛省悔悟。
上緊力擒首夥要犯。
或可稍贖前愆。
若再不知儆覺。
仍然玩懈支飾。
則是自速罪戾。
朕實不能複為曲貸也蘇爾德。
着傳谕嚴行申饬。
現在曾否拏獲匿犯。
及有無續被割辮之人。
着即速據實具奏
○又谕、前因偷割發辮一事。
延及各省。
恐山西、陝西、與直隸、河南接壤。
奸徒未免畏緝竄匿境内。
業經谕令蘇爾德、明山一體留心查緝。
今蘇爾德奏到。
山西七八月間。
土默特地方及臨汾。
洪洞安邑等縣。
均有被割發辮之人。
經朕詢問。
始行奏及。
甚屬非是此案始自江浙。
今春蘇州犯案頗多。
正系蘇爾德藩司任内之事。
乃伊沾染江南朦混惡習。
锢蔽已深。
遇此等重案。
辄思消釋了事。
匿不上聞。
今為巡撫。
仍踵其故智實是毫無人心将來完案時。
必當重治其罪。
已傳旨嚴切申饬矣。
但此案自南北而北。
以次蔓延。
今複自北而西。
而京師、直隸等處。
其風稍熄。
是奸徒懼拏竄避。
已無可疑。
然緝于既犯之後。
或難以追蹤。
莫若防于未犯之前。
豫為邀截。
鬼蜮自無從匿迹。
現既延至山西。
而河南亦有與陝省毗連之處。
勢必将複自陝而甘。
不可不豫為防範。
着傳谕吳達善。
明山令其選派妥幹員役弁兵。
并嚴饬所屬于豫晉入陝及陝省入甘一切必經之官塘小路。
及山谷僻徑。
俱令四散密躧。
凡大小歇店及寺觀廟宇。
娟外來形迹可疑之人。
投宿借住。
有類割辮匪徒者立即盤诘查拏審究。
如此截其去路奸徒庶不緻輾轉遠揚。
該督撫等務視為切要重務。
實力查辦。
不得稍事因循玩飾。
僅以具文塞責。
尋奏、陝西無被割辮之人。
甘肅并無傳言其事者報聞
○己卯。
上行圍
○谕内外大臣中。
有奉職恪勤。
及揚曆宣勞者宜晉宮銜。
以示優眷。
吏部尚書托恩多、戶部尚書于敏中、閩浙總督崔應階、俱加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托庸、直隸總督楊廷璋、俱加太子少保
○吏部等部議覆、兩江總督高晉等疏稱、泰州裁東台同知州判巡檢。
改設東台縣知縣縣丞。
典史并以泰州訓導。
改隸分縣。
應鑄給縣印縣丞關防縣學訓導條記至養廉俸銀。
知縣于現裁同知廉俸内抵。
給縣丞典史于現裁州判巡檢廉俸内抵給。
泰州額進文童二十五名。
應分撥縣十二名。
武童十五名。
分撥縣七名。
廪增各三十缺。
分撥縣各十缺。
縣三年一貢。
常平倉、應貯谷二萬石社倉。
設社長經理。
漕倉。
即以泰州鳳倉收貯。
城垣勘明另建。
同知衙署改為知縣衙署。
巡撿衙署。
改為縣丞衙署。
其典史、訓導、衙署。
并倉庫學宮。
購地建造。
俱應如所請。
從之
○浙江巡撫覺羅永德疏報、仁和、餘杭、臨海、甯海、龍遊、樂清、烏程、平陽等、八縣。
乾隆三十二年分。
開墾額外田地池蕩二百十九頃十六畝有奇
○補行乾隆三十二年分、直隸省軍政。
卓異官八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害免奉天運京遭風漂沒豆一千四百五十石
○豁免雲南運銅、因風沉溺銅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九斤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邢台縣民李安行妻董氏逼嫁捐軀之山西崞縣民韓伏蘭妻李氏
○是日、駐跸都穆達烏拉岱大營
○庚辰。
上行圍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曰、崔應階奏、浙省标營。
于應制馬槍四百四杆之外。
經前督蘇昌。
請将其餘步槍兵丁一萬二千餘名。
全行制給馬槍。
嗣因動項過多。
複減半制造。
均經部議準行。
現在己未完工者。
共五千七百餘杆。
需銀一萬七千餘兩。
實屬糜費。
請撥給閩省馬上槍兵外。
并查閩、浙、二省駐防滿兵。
馬槍廢壞。
撥補備用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前經阿思哈奏請。
各省于步兵内。
挑能馬槍者。
充補馬兵十分之二。
各省自應俟選定馬槍後。
按照定數制給。
豈有全省步兵。
概為制械。
以備學習之理。
況閩、浙同一總督所隸。
閩省既如此辦理。
浙省何獨互異。
前督蘇昌、妄請全給之處殊不可解。
必系該省不肖将弁。
希圖冒銷。
從中從恿。
蘇昌受其愚弄。
遂爾濫行申請。
該部亦不據情理權衡。
率行準覆。
均屬錯謬。
此項濫費銀兩。
即着于蘇昌家屬名下。
及原議準造步兵馬槍之兵部堂官。
按數分賠。
并着該堂官明白回奏。
其浙省所造馬槍。
是否實數。
及有無浮冒之處。
并着崔應階。
查明辦理。
至各省承辦此事如何。
制給馬槍。
亦有似浙省之糜帑濫造與否。
着各該督撫、即行查明據實覆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江浙等省。
有偷割發辮之事。
當即傳谕各該督撫、留心躧緝。
務盡根株。
節據山東、直隸、河南、湖廣、山西等省。
先後奏報。
各有犯案。
而所獲匪徒。
類皆遊移狡展。
并無确切供詞。
雖所在嚴密訪拏。
究竟不得正犯蹤影。
因思此案根由。
起于江浙。
蔓延各省。
始則自南而北。
今複自北而西。
而彼一省有犯。
此一省即覺稍戢。
看來匪黨雖屬散布。
其實不過數十人。
往來竄逸。
但割辮時。
或在偏僻無人之處。
難以就獲。
而途間斷無不飲食住宿之理。
豈能不稍露形迹。
皆由各省編查保甲。
有名無實。
故匪犯得以肆行罔忌。
至各省所獲之犯。
大都遊僧乞丐為多。
此輩固易涉人疑。
自不能舍而不問。
但奸徒詭詐百出。
安知不飾為尋常過客。
在路安行。
掩人耳目。
亦不可不留意稽查。
第其間真僞易淆。
設措施稍不合宜。
又恐擾及行旅。
惟在各督撫嚴饬所屬。
妥實查辦。
毋縱毋苛。
即盤獲僧丐等衆。
不但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