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蘇昌原奏、及題疏。
俱系永德在藩司任内申詳。
永德承辦此事。
何以含混若此。
并着永德即行明白回奏
○又谕、據劉統勳等奏、審訊江南解到割辮匪犯張四儒、本名張四。
與山東原供出之靳貫子。
兩相質對。
其名其地。
均不符合。
且面目彼此各不相認。
似非正犯等語。
張四系直隸乞丐。
與靳貫子原供之江南張四儒。
地籍原不相同。
所雲即張四儒之語。
系承審之地方官。
誘令該犯幼子承認。
亦不足為據。
并有宿州趙姓。
挾嫌誣陷。
原案可證。
則張四之非張四儒。
似無遁情。
但該犯在江南時。
何故盡行承認。
及到京又何以全翻前供。
其中情節。
亦應訊問周密。
方足以成信谳。
再劉統勳等。
審辦此等要案。
僅以人犯質對。
并不相識。
遂定匪夥之真僞。
則大不然。
奸徒狡詐百出。
豈肯輕露真情。
何難故作驚愕。
飾為未曾見面情狀。
以惑問官之聽聞。
又安知匪犯等。
不豫為要約。
到官相見。
彼此互妝不識。
以圖漏網。
均未可定。
若僅以當堂一對。
遽執為本案确據。
轉堕奸匪術中。
且恐真犯又迷蹤迹。
豈非差之毫厘。
謬以千裡乎。
可傳谕劉統勳等。
查審此事。
不但本犯遊供。
全不足信。
即提到各犯之彼此認識。
亦不可憑。
總須耐性平心。
反覆駁诘。
或其無心吐露。
及辭色之間。
一經勘出破綻。
立即乘勢窮追。
庶正線可以從此而得現在永德奏到。
拏獲僧人明遠一犯亦經押解送京。
該犯本系賊匪。
而所供雲台山。
又實有其地。
雖廟名僧貌。
不甚相合。
亦不可盡以為無因。
該犯解到時。
并着詳悉确勘。
毋任狡展遊移。
如審有确供。
即行具奏。
其餘各省解到人犯。
并交伊等。
會同刑部。
一并查審。
至劉統勳。
此時如已起身。
前赴熱河。
即着劉綸。
托恩多。
英廉。
悉心訊究
○又谕曰、尹繼善等訊問匪僧通杲。
據供在古林寺時。
伊師悟成。
給與迷藥翦刀。
傳授咒語。
令其割辮等語。
通杲既将悟成給與迷藥翦刀。
并經傳授咒語之處。
。
供吐确鑿。
則其割辮何用情由。
自必備知。
着傳谕尹繼善。
再行細訊通杲。
令将悟成主使該犯翦取發辮。
意欲何為确情。
詳悉供明。
即行奏覆
○又谕曰、周元理查奏、僧人廣興、所帶符咒方書一摺。
既稱劉青供劉三、于乾隆二十七年。
已有九十來歲。
外出不知下落。
距今又逾七載。
計其年應百歲以外。
其人豈能尚存。
乃摺尾複稱現饬密拏劉三務獲。
可見其并非實語。
不過藉此敷衍完案。
此等外省積習。
最為不堪。
周元理向來尚屬曉事。
不應沾染惡習。
竟至于此。
周元理着傳旨申饬。
此後辦理一切。
務應痛加悛改。
毋得稍事虛飾
○又谕、前據彰寶奏稱、搜查海州贛榆縣。
與山東郯城交界有三教堂一處。
拏獲住僧明然。
及蘭山縣交界。
亦有三教堂一處。
拏獲住僧長欽。
到案細訊。
皆不承認。
又有與明遠同名。
年貌相符者。
并咨明東省将韓沛顯押赴海州。
會同勘訊等語。
韓沛顯一犯。
業經富尼渃委員解京審訊。
着傳谕彰寶。
即将應與韓沛顯質訊各犯。
遴派員弁分别管押。
迅速解京。
與韓沛顯質審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癸巳。
谕、各省學政。
現屆差滿。
順天學政倪承寬。
浙江學政周煌。
南學政陳科捷。
廣西學政朱丕烈。
俱系本年任事。
無庸更換。
江蘇學政。
着景福去。
安徽學政。
着德風去。
江西學政。
着汪廷玙去。
山東學政。
着韋謙恒去。
山西學政。
着吳岩去。
福建學政。
着阿肅去。
湖北學政。
着戴第元去。
陝西學政。
着劉墫去。
四川學政。
着孟超然去。
雲南學趏。
着李敏行去。
河南學政嵩貴。
廣東學政翁方綱。
貴州學政陳筌。
俱着留任
○谕軍機大臣等、據馮钤奏、合肥縣拏獲之匪僧玉明、即明遠。
審無确供。
于九月初二日在監身故等語。
前因該撫奏、拏獲僧人玉明。
種種情節。
與割辮匪犯相近。
已降旨令其派委。
妥員解京候審。
此次所發之摺。
距前奏不過數日。
何以忽稱該犯身故。
或系患病身死。
或系承審各員用刑緻斃。
或竟系防範不嚴。
緻該犯畏罪自戕。
均不可不徹底根究。
着傳谕馮钤。
即将玉明因何身故之處。
迅速查明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掩飾回護。
尋奏、玉明實系病故。
報聞
○以湖北施南協副将高益、為浙江處州鎮總兵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甲午。
谕河南省各屬、本年夏間。
得雨較遲。
光州等七屬。
被有旱災。
業經該撫題報。
分别确勘。
照例撫恤。
其餘開封府屬之蘭陽、儀封、密縣、歸德府屬之考城、彰德府屬之安陽、湯陰、衛輝府屬之延津、滑縣、懷慶府屬之修武、武陟、原武、共十一縣。
秋成僅止六分。
現屆徵收漕糧之期。
所有春借常社等倉谷石。
若一時并輸。
小民未免艱于完納。
着加恩。
将蘭陽等十一縣民借常社等倉谷石。
着緩至次年秋後徵收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定長奏、總兵顧鋐于八月二十一日。
陡患痰症。
眼目無神。
言語舉動。
均無倫次。
察其病勢。
驟難痊愈等語。
前因顧鋐連發八百裡驿遞。
并将無關緊要條奏。
及伊父顧國泰詩集附進。
實屬喪心病狂。
已降旨将伊革職拏問。
交定長派員解京。
今雖據該督奏稱、顧鋐陡患痰症。
但計其發報之時。
尚在未病以前。
何先已荒唐至此。
着傳谕定長。
仍遵前旨派委妥幹員弁。
将顧鋐解京候審。
伊既系痰迷之人。
沿途尤宜小心防範。
毋得稍有疎虞。
所有令該督查訪顧鋐任内。
有無乖張不法之事。
亦遵前旨速行查明。
據實奏覆。
至顧國泰具摺、稱系乾清門一等待衛、協理光祿寺卿。
并着定長就近查詢。
伊系何年侍衛。
何年協理卿事。
有何憑據。
即行覆奏。
再顧國泰并無奏事之職。
忽爾具摺請安賀喜。
殊屬妄誕。
看來亦非安分之人。
即在伊子任所。
亦恐不無滋事情節。
該督一并查訪明确奏聞。
并将顧國泰革去頂帶。
一并送京
○又谕、據溫福奏、昌吉屯田遣犯。
聚衆戕官。
立即剿戮一摺。
溫福一聞賊信。
乘其不備。
進兵剿戮。
殊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在事官員兵丁。
内有出力者。
着溫福查明。
官員交部議叙。
兵丁、加恩獎賞。
通判赫爾喜。
把總馬維國。
殁于公事。
殊堪憫恻。
着交該部照例議恤。
該管參将任正國。
守備顧成美。
俱着革職。
作為兵丁。
在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戕害赫爾喜。
馬維國之賊。
着溫福等審出。
令赫爾喜。
馬維國之親屬子弟。
親視淩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