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議覆、奉天府府丞李绶奏稱、奉天一省。
并無挑選二等舉人。
而奉天教職。
較别省尤要。
應如所奏。
嗣後令直隸總督。
于報明二等舉人内。
酌派二員。
赴奉天聽候差委。
從之
○癸卯。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梅立本有多索人夫供給。
逼斃縣令一案。
曾降旨各督撫、令将各該學政按試時有無濫用驿馬人夫。
擾累地方之處查明具奏、今據陸續奏到。
各省情形。
未能畫一俟到齊時再行交議。
但聞學政向來雇覓人夫。
買辦食用間有已經給發價值而州縣官于試畢後。
仍行繳還該學政者。
陋習相沿。
不可不嚴加禁止。
着再傳谕各督撫确查該省學政考試時。
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據實。
覆奏毋得少為袒護隐飾
○兵部等部議準、兩江總督高到奏稱、安省奇兵營右哨設有小唬船十一。
請裁六。
又平望營小巡船一太湖左營沙船一。
大快船一。
均應裁其各營船舵水手兵。
原系陸路防汛。
無庸裁汰從之
○命署戶部右侍郎索琳、在軍機處行走
○甲辰。
谕、據李宏奏巴靈阿現在丁憂。
所有淮揚道員缺。
請旨補放等語。
外省滿員遇有丁憂事故。
向俱令其遵例回旗終制。
但南河關系緊要所設管河道止有二員。
今淮徐道員嗣爵甫經升任。
若淮揚又易生手。
于河防諸務甚非所宜巴靈阿。
着賞假百日治喪仍令在任守制。
不必開缺。
此後不得援以為例
○乙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台灣賊匪聚衆不法一案。
前據該督撫等奏到各情形王巍等辦理不善之處。
大略可見。
節經谕令吳必達妥協經理。
今日崔應階奏、據鎮道等禀報情節一摺。
是此事初發時。
該鎮道尚意在彌縫。
則平日之姑息養奸。
不問可知。
而通核種種緣由。
措置尤為失當。
如原報十月初二日。
一聞黃教糾衆豎旗。
即統率官兵剿捕。
今摺内稱、初三日在城盤獲賊犯劉恭等二名。
又續獲洪答等三十餘名。
鎮府既領兵前往。
則城内獲犯者何人。
城内既獲如許賊犯。
可見匪徒結聚已久。
不止岡山一處。
且稱黃教等豎旗聚衆。
原想搶奪村莊。
并無謀為不軌之意此語更為大謬。
試問賊衆搶奪村莊非不軌而何。
即此足見伊等欲化大為小化有為無矣。
又前摺内稱、王巍于初三日帶兵前赴岡山知府鄒應元随往協辦。
該道張珽。
留郡彈壓防護。
是鎮道并不在一處。
今摺内何以稱連據鎮道具禀。
伊等既行守相隔何以會合禀報。
或王巍往岡山後。
旋即回至台灣并未親身督剿耶再摺内有第八名正犯方髓第九名正犯韓筆之語。
賊匪并未有散劄傳帖等事何由知其次序。
殊不可解此語得之何人又稱賊首雖未就擒而賊衆驚惶他處賊匪難以會合此語益為荒誕。
昨據鄂甯等奏、賊匪蔓延北路有焚燒拒捕之事可見其并未解散。
今驚惶瓦解之語。
得自何來。
前後矛盾殊甚至稱、挑選年力精壯。
熟識山徑之人。
改裝進山。
探聽賊蹤等語。
更非情理所有帶兵原。
為剿賊。
況兵丁皆台灣土着。
何至不識路徑另待挑人若雲竄入生番兵即不能追捕。
尤覺可怪台地與生番壤接平時尚當懾以聲威至賊匪竄入其境。
何難一面谕令擒獻一面統兵直入。
曉以剿緝内地逸匪并不滋擾番地方為正理。
乃因番境相隔即生退阻設使生番稍有不靖。
竟将置之不辦乎。
又王巍初二日。
差人赍奏雨水情形一摺今日亦已遞到。
計其拜摺日期。
即系黃教事發之時該鎮何難具摺由驿速奏。
可以早為指示。
且總兵等準其奏事原為地方要務起見。
而緊要事件并許驿函飛遞。
今賊匪滋事之案。
地方公務孰有要于此者。
并非前此吳士勝地摺謝恩可比王巍又何拘泥若此竟不飛章渡海告之撫臣。
速赴郵傳耶看來該鎮道專欲消弭隐諱。
故從未奏聞。
而節次禀揭措詞亦多粉飾。
殊不知盜賊竊發。
原不能保其必無如漳浦縣逆犯盧茂等一案。
文武各官上緊辦理妥貼。
朕即加恩獎叙其出力員弁并予升賞。
王巍等豈無見聞。
若黃教之事。
一有端倪即迅速掩捕。
何至賊衆逸出生事。
乃不此之務。
妄思以詭詞塞責。
其取戾更甚。
又何如先事之據實直陳耶。
王巍等俟此案辦結後。
再降谕旨。
吳必達現已領兵赴台。
一切剿賊緝犯自能合宜。
所有已獲各犯并着交吳必達。
會同餘文儀迅速嚴審仍遵前旨即行在彼正法如鎮道及在事員弁有乖方贻誤應行究訊者即一面令其解任一面奏聞。
亦無不可仍即将日來查辦情形星速具奏并将此傳谕崔應階。
鄂甯等知之
○兵部議覆、護山西巡撫署布政使富明安奏稱、霍州霍山驿。
南至洪洞縣普潤驿路遠山險若遇差使接踵。
馬力易疲查趙城縣地方處兩驿适中請于該縣添設一驿。
需馬七十二匹于甘桃等二十二驿内酌撥。
歸趙城縣經管。
應如所請。
從之
○實授恒德、為直隸宣化鎮總兵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東安邱縣民朱朋女朱氏
○丙午。
谕、據永貴奏、烏什地方本年種地兵每名收獲至十八石。
着加恩官員等交部議叙。
兵丁等各賞給一月銀兩
○以山東臨清協副将薩靈阿、署山西太原鎮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