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弁。
迎送至境。
借用州縣槽馬。
實皆驿馬。
且不能無需索之事。
應請饬禁。
嗣後如有仍蹈陋習。
令欽差大臣等、自行查參。
或徇情不舉。
即照上司容隐屬員例降調。
得旨、所奏是。
該部速議具奏。
尋議、應如所奏。
其地方各官、所有私用、濫應、失察、應行降調革職之處。
均照定例議處。
從之
○壬寅。
以工部尚書福隆安、署總管内務府大臣。
簡親王豐讷亨、署領侍衛内大臣
○調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德保、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山西右衛右翼副都統綽和諾、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癸卯。
賜經略大學士公傅恒、禦用盔甲各一。
○谕、朕于二月初六日、舉行經筵。
所有應行典禮。
各該衙門照例豫備
○又谕、吏部彙奏、三年内各省甄别俸滿教職、佐雜、及随時甄别各員一摺。
統核數目。
雖多寡不第。
然皆尚有休緻斥革之員。
惟雲南省、及河東總河、二處。
總計三年内、休緻僅各一員。
在雲南猶屬承辦兵差之時。
至河東佐雜額缺。
多至八十九員。
稽璜在任已及年餘。
理應悉心澄汰。
何至甄别竟無一人。
明系膜視察吏。
姑容瞻徇。
嵇璜、着交部嚴加議處
○大學士公傅恒奏、查康熙五十七年、大将軍出征之日。
命内閣大臣、于太和殿頒給敕印。
此次臣奉命經略雲南。
請照例、于起程前擇日恭受敕印。
應行儀注。
交禮部酌議具奏。
得旨、是
○甲辰。
谕、西安等處厄魯特兵丁、前經調赴滇省。
充補綠營額缺。
今據阿裡衮等奏、現在将伊等派往各防所坐卡牧馬。
及随營行走頗屬出力。
所有防所鹽菜口糧。
着加恩照滿兵分例支給。
俾得日用寬裕。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裡兖、阿桂等奏、本年征剿緬匪。
分兵三路前進。
并派瓦寺雜谷兵二千名。
補貴州綠營兵之缺。
進兵時、兼用貴州等省綠營兵等語。
覽其所奏。
乃不欲進兵。
因朕屢降訓旨。
不得已而張皇其事。
以顯其難辦之狀耳。
即如所稱、現今調馬。
欲在臘戌殲賊。
如續到馬匹膘分瘦損。
則俟秋冬再行前進之語。
此可見其非實心進剿。
且伊等有在戛鸠一路。
距賊營二三十裡之近。
并未親曆查勘。
此等畏怯情狀。
安能逃朕洞鑒耶。
阿裡衮、阿桂、俱着嚴加申饬。
并傳谕此時毋庸辦理進兵。
但加意餧養馬匹。
備辦糧饷等事。
俟傅恒到彼進兵。
如有贻誤。
不得推诿明德。
朕二人是問。
綠營兵既無用。
毋庸調取。
瓦寺雜谷兵、即照所奏、令本進忠揀選二千名帶往。
再落卓一路。
太屬窎遠。
戛鸠一路尚妥。
然我兵前進之路。
不可洩漏于賊。
亦不可令我兵知之。
我兵既知。
賊亦得聞。
此則甚有關系。
此時但傳播落卓進兵之信。
令賊于此路防備。
則我兵易由别路進剿。
阿裡衮、阿桂、細心辦理。
如有不密。
亦惟伊二人是問。
再索倫兵所行之路。
已于黔楚辦理齊備。
又添秦蜀一路。
則多費周折。
而黔楚所備。
仍不能免。
于事奚益。
令将陸續所遣兵丁。
仍由黔楚發往
○乙巳。
貴州巡撫良卿奏、苗疆要缺。
例不準調遣。
黔省州縣。
半屬苗疆。
今值滇省辦理軍務之時。
遇有要差。
必須幹練勤明者。
應請于苗疆州縣佐雜内、通融揀派。
俟軍務告竣。
再行照例辦理。
下部知之
○丙午。
江蘇巡撫彰寶奏、蘇松糧道、向駐常熟。
經前撫明德奏準、兼巡蘇州一府。
移駐蘇州城内。
另建衙署。
查常熟系海疆出入門戶。
應資道員彈壓。
且距蘇甚近。
朝發夕至。
無庸移駐。
其籌建衙署。
應停止。
得旨、着照所請行
○丁未。
軍機大臣等議覆、禦史平治奏稱、現大興、宛平。
設廠平粜。
而米價尚昂。
應行調劑。
查通州民人。
向來私立米局十二座。
專為囤積俸米而設。
每季八旗俸、暨王俸、計數十萬石。
半系賣與米局。
若輩勢衆心齊。
素與花戶鬥級交通。
各行店不敢與争。
而八旗之領催、家人等。
恃有各局支借錢文。
未有不慫恿賣與米局者。
請嚴行禁止。
應如所奏。
交步軍統領衙門、會同順天府查禁。
其空設米局。
押令即行改業。
并毋許詭避于就近村莊、及近京地面。
暗中滋弊。
至賣米行店。
非私局可比。
應令順天府等衙門、通饬所屬。
毋許胥役藉此滋擾。
仍令八旗通饬參領、嚴谕領催等、如與奸商交結私賣。
立即參懲。
從之
○護理四川總督布政使海明奏、川省原存九節銅炮十位。
上年解滇四位。
今遵旨将現存六位、随帶純鐵炮子。
照上屆按站撥夫接運例。
于正月初十日、委解迅赴永昌。
得旨、覽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将副将黃鳳等、可否勝任總兵之處。
詢問各該督撫。
茲據崔應階奏到、閩安水師副将黃鳳、堪勝事簡水師總兵之任。
象山協副将林中嶽、堪勝緊要水師總兵之任等語。
已于摺内批谕矣。
黃鳳、林中嶽、俱着該督遇便給咨送部引見。
毋庸即行專遣來京。
亦不得令其一時同離本任。
緻妨職守。
其台灣水師副将龔宣、該督既稱、尚未見面。
俟一二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