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行補奏。
再此次竊匪黃教猖獗。
龔宣現經在事。
有無督剿出力之處。
并着查明具奏。
可傳谕崔應階知之。
尋奏、龔宣、自黃教竊發。
調至府城防守。
并未督剿。
得旨、覽
○命刑部尚書官保、協辦大學士事務
○以工部尚書福隆安、署理藩院尚書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鄂甯奏、台匪情形一摺。
吳必達全不實力督辦。
甚屬非是。
吳必達帶兵渡海之初。
頗似勇往。
乃一至台灣。
竟爾安學郡城。
并不親往剿賊。
提督為總統大員。
豈有不身曆行間、親為調度之理。
況前此因王巍種種贻誤。
是以令吳必達前往也。
冀其能妥協經理。
今該提仍複憚于親身臨陣。
甯不有鑒于王巍覆轍耶。
且賊匪僅二三百人。
而前後所調官兵。
多至數十倍。
何難并力克期剿捕。
乃遷延時日。
至今毫無措置。
是吳必達之不知緩急機宜。
已可概見。
即如摺内所稱、劍門坑山徑陡絕。
僅容一人出入。
賊匪據險自守等語。
其地本非賊匪巢穴。
特因官兵追捕。
避匿其中。
斷不能豫積糧食。
即果路窄難行。
賊徒恃以負固。
豈能不出掠口食。
在内久聚。
縱官兵未能奮勇深入。
獨不能扼其要害。
使群賊窘困就縛乎。
若賊衆雖據此險。
别有間道覓糧延抗。
又何難訪其路徑。
腹背夾攻。
賊雖狡黠。
又将何往乎。
且山徑即屬險峻。
并非人迹不到之所。
賊既能往。
官兵又何獨不能。
若賊衆出沒之處。
官兵竟不能追蹑其蹤。
尚複成何營伍。
而營中又何必留此庸懦無能之人乎。
至于審理匪案。
交餘文儀專辦。
吳必達責在統兵剿賊。
又豈可以在郡會審為詞。
吳必達平時似覺明練。
乃辦此數百賊衆。
竟因循若此。
則其所謂曉事。
亦不過全工口給。
毫無實濟矣。
吳必達、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因何不行親剿、及捕賊遲緩各緣由。
明白回奏。
吳必達既不督兵剿賊。
在彼亦屬無用。
轉恐掣葉相德之肘。
今與之一月之限。
若一月限内。
果能親身督獲正犯。
則聽其在台督緝。
若自度不能。
不可久延。
吳必達、着即回伊本任候旨。
葉相德、尚知認真出力。
所有剿捕賊匪一事。
即交其專辦。
前曾降旨、令其帶領水師二千。
前往雲南。
此時為期尚早。
着葉相德、即上緊統兵剿擒黃教等首夥各犯。
務期克日竣事。
再行赴滇。
其應派水師、前谕葉相德就各營内挑選。
今伊回至内地。
尚須時日。
即着崔應階、如數挑取熟練得力水師。
分派将弁。
陸續管領。
先行發往滇省。
葉相德随後起程。
亦無不可。
崔應階、審辦建甯案件。
要犯業已就獲。
亦可速為審結。
即赴廈門駐劄。
以資調度。
鄂甯、亦即回省城辦理諸事。
所有台灣剿獲賊匪情形。
崔應階一得有該處禀報。
随即迅速具奏。
将此并谕葉相德知之
○又谕、據鄂甯奏、閩海關豫提稅銀一案。
内有明福任内、各口豫提銀兩。
已令軍機大臣、就近先行詢問。
至所稱。
現在委派員弁解犯自廈門起程之處。
則系鄂甯未經接到正月初九日續發停解谕旨。
是以如此陳奏。
計此時人犯即已起身。
而程途尚在不遠。
該撫一經奉到。
自可趕回質訊。
況鄂甯爾時、将自廈門回省。
更可就近辦理。
該撫将通案詳悉根究。
若僅系委員等勾通弊混。
即可在閩定拟完結。
如于明福實有關涉。
即将案内應質要犯、小心管押來京候訊。
悉遵前旨行。
至常在三十三年任内。
溢額銀九百餘兩。
何以竟歸無着。
其中必有侵肥情弊。
并着該撫、一并嚴審定拟。
将此再行傳谕鄂甯知之
○又谕曰、高誠奏、長蘆生息銀兩。
請仍留領運。
以濟商本一摺。
前經降旨、将各處生息銀兩、概行停止。
原為此項名目。
非政體所應有。
是以降旨不令存留。
高誠此奏、乃因該處商力本屬單薄。
而官項起息又輕。
商等可以藉此轉運。
以沾餘利。
情形實與别處不同。
自當格外加恩。
停其收繳。
但将舊耕更改。
定為賞借項款。
不得仍存生息字樣。
斯為并行不悖。
将此傳谕高誠知之
○軍機大臣等奏、現派遣往雲南兵共五千名。
如仍照前每兵一千。
派領隊大臣一員帶領。
未免管理難周。
現既有欽派領隊大臣索諾木策淩等十員。
應請令各帶五百名。
約束行走。
其何人管何項兵丁。
請旨遵行。
得旨、索倫兵三千名。
着瑚爾起、莽喀察、噶布舒、諾爾本、富興、成衮等、六員帶往。
吉林兵一千名。
着索諾木策淩、明亮等、二員帶往。
厄魯特兵一千名。
着塔尼布、鄂呢濟爾噶勒等、二員帶往
○庚戌。
軍機大臣會同禮部等部議奏、據各督撫遵旨覆奏到、各省學政、按臨各府州。
随帶鋪陳家人幕友夫馬船隻。
除直隸等十四省、向系學政自行發價雇覓、仍照舊外。
其廣西、湖南、雲南、貴州、四省。
系官為供應。
應禁止。
一體責令自雇。
至護送敕印、扛擡文冊卷箱夫馬。
各省亦未畫一。
請嗣後學政考竣一府。
即将尋常文卷封固。
交提調官、徑送學政衙門。
其必應随帶者。
用夫十二名。
護送敕印。
用馬四匹。
路險、加夫四名。
水路、船一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