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灘險、加小船二隻。
均于驿站夫馬船隻内撥給報銷。
餘夫馬、暨日用食物。
令自行雇覓。
如濫應、濫索、并短發價值、及發價後州縣繳回學政收受者。
令該督撫參奏。
督撫徇隐、并議處。
再各省考棚、一切應用之物。
及學政衙門額設書役工食。
應酌動公項報部。
不得令地方官再行捐備。
至學政養廉。
各省原額多寡不等。
殊未平允。
今查直隸、江蘇、安徽、陝甘、山東、山西、福建、雲南、原定各四千兩。
湖南三千六百兩。
均毋庸另議。
其河南六千六百六十六兩。
廣東四千五百兩。
浙江二千五百兩、加學租餘銀一千七百兩。
應均以四千兩為額計減三千三百六十六兩。
其江西原定二千四百兩。
酌增一千一百兩。
廣西原定二千兩。
四川三千兩。
貴州二千七百兩。
湖北三千兩。
俱酌增至三千二百兩。
尚餘一百六十餘兩。
查奉天府丞、兼管學政。
原定養廉四百兩。
應以此項增給。
從之
○大學士公傅恒奏、臣奉命經略雲南。
惟期迅速趱行。
沿途到站換馬。
并不住宿。
無須豫備公館。
恐所過州縣。
不無以承應為名藉端滋擾。
請敕下各該督撫、嚴饬所屬。
毋得少有豫備。
得旨、所奏是。
該部速行
○兩淮鹽政尤拔世奏、通州分司所屬各場。
俱坐落通、泰、如臯等處。
該州縣系屬災區。
米價稍昂。
酌議平粜鹽義倉谷。
現饬各該場、量戶口多寡。
先于附近鹽義倉内、領谷分廠出粜。
不敷、再于各倉撥運協濟。
報聞
○辛亥。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據鄂甯奏、台灣賊匪黃教等、由大石門逃至白狗藔。
經遊擊陳玉書、林海蟾、會同知府鄒應元、分布官兵剿殺。
賊踞山頂。
把總曾得祿、首先直上。
弁兵一齊繼進。
知府鄒應元、親冒矢石。
步行登山。
追擒賊夥。
收獲器械等語。
知府鄒應元、着交部議叙。
把總曾得祿。
着送部引見。
其在事之奮勇各官弁等、并着該督崔應階、查明交部分别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甯奏、賊匪黃教等、逃至白狗藔。
經遊擊陳玉書等、會同知府鄒應元、分布官兵剿殺。
把總曾得祿、奮勇登山。
官兵繼進。
擒獲賊夥器械等語。
已降旨将鄒應元、交部議叙。
曾得祿、送部引見。
其在事出力員弁、令該督查明分别議叙。
官兵此次剿賊。
尚屬奮勉。
而提督吳必達、并不親身督剿。
藉稱審案完竣。
再行前往。
明系有心規避。
業經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明白回奏。
看來吳必達、全然不曉機宜。
難以擔承此事。
前已令葉相德、專司督辦。
現在已經到台。
應轉饬實力掩捕。
務使正夥各犯。
無一漏網。
方為不負委任。
至該提督另摺所稱、賊夥韓筆等一摺内有賊在岡山等汛地。
搶去槍炮火藥等項之語。
該汛地既有槍炮存貯。
防兵諒自不少。
賊匪僅止一二百人。
何至被其搶奪。
則兵丁之不能奮勇殺賊。
已可概見。
若謂防汛兵力本單薄。
則又不應有如許存貯軍器。
轉為賊人攫取。
非所雲藉寇兵而赍盜糧乎。
其中情節。
恐各員弁等具報不無捏飾。
着傳谕崔應階、悉心詳查。
并傳谕葉相德、令其體訪确實。
即行具奏。
再賊匪既有數百人往來山中。
東奔西竄。
必不能豫積糧食。
何以潛匿能支數月之久。
此情理所無。
恐其言尤不可信。
并着崔應階一并查明覆奏
○禮部議覆。
禦史王士倧奏稱、順天鄉試、及會試、惟收掌所官、經管三場朱墨卷。
應與内簾簾一體出場。
餘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各所。
于試卷送内簾後。
令先行出闱等語。
查四所官、均有文移冊檔。
即試卷送内簾後。
監試、監臨、知貢舉等官。
尚有不時交查案件。
今令出瘕。
則假手吏胥。
轉滋弊窦。
所奏毋庸議。
至稱外省鄉試外簾各官、有先行出場者。
應請亦照順天例、令于揭曉後出闱。
以昭畫一。
從之
○鑄給大興縣黃村司巡檢關防。
從原任直隸總督方觀承請也
○壬子。
谕、朕于二月初六日、舉行經筵。
衍聖公孔昭煥、現在來京。
着令其随班觀禮
○又谕、據崔應階奏。
查辦浦城縣奸僧覺圓。
結盟造旗案内。
夥犯賴子性一名。
前已奏明在江西鉛山地方拏獲。
今親提研訊。
實系賴五滿。
并非賴子性。
差役等因形貌相同。
以緻誤拏。
前此冒昧具奏。
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賴五滿、與逆犯姓既相同。
形複相似。
是以被拘。
尚非差役等有心栽害。
且該督一經親訊明确。
即與省釋。
并未累及無辜。
亦非捏詞飾奏。
崔應階、着免其交部議處
○軍機大臣等議覆、禦史魯贊元奏稱、兵差所過。
遇用車馬人夫食用器具草料舟梁等項。
取辦猝忙。
而領銀在數月以後。
州縣不敢那墊庫存。
必設法取資民間。
則抑勒追呼。
時所不免等語。
查前項應用。
皆奉旨官為給辦。
并緩徵正賦。
又節次賞銀。
且疊經敕谕實力承辦。
該禦史既有此奏。
或恐地方官辦理未能盡善。
不足以宣德意。
應請敕下各督撫、查有稍類所陳諸弊。
立即嚴參。
袒護、并治其罪。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