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搶掠滋事。
經副将王振元等禀報。
鄂甯将此等情形。
竟敢匿不上聞。
希圖隐瞞了事。
其獲罪甚重豈可複任封疆。
鄂甯着革職。
賞給三等侍衛銜。
發往雲南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此系朕格外加恩。
鄂甯若尚不知感悔。
實力奮勉報效。
必當重治其罪。
所有福建巡撫員缺。
着溫福補授。
溫補未到任之先。
着崔應階兼署巡撫事務。
○又谕曰、吳必達辦理黃教一案。
并不親督弁兵。
上緊剿捕首犯。
逡巡玩誤。
殊負委任。
若竟徹回内地。
僅照尋常議處。
轉令其脫身事外。
無以示儆。
吳必達着革去提督。
降補台灣鎮總兵。
仍革職留任。
責令克期擒獲賊匪。
以觀後效。
如再不知奮勉。
即重治其罪。
所有福建提督員缺。
即着葉相德補授。
馳驿前赴雲南軍營辦事。
其提督印務。
着崔應階于所屬總兵内。
酌選一員奏明署理
○又谕、據明德奏、署永昌府知府賀長庚、現報丁憂。
但此時正值軍務紛煩。
該員熟悉邊地情形。
通省亦更無堪勝此任之員。
請照後前西路辦理軍需、張掖縣知縣王廷贊之例。
将賀長庚仍留原任于軍務。
實有裨益等語。
着照所請。
賀長庚仍留永昌知府原任
○又谕曰。
溫福已補授福建巡撫。
着福森布前往烏噜木齊駐劄辦事。
所有提督事務并着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阿裡衮等奏覆戶臘撒地方。
去年二月間。
被緬匪竄入滋擾經副将王振元等禀報。
鄂甯乃竟将此等情形。
匿不具奏。
希圖隐瞞了事。
其獲罪甚大。
現已降旨、将鄂甯革職。
賞給三等侍衛銜。
發往雲南軍營效力贖罪矣。
至阿裡衮摺内所奏、署騰越州知州唐思、于詳請搶失戶口之後。
并未通報。
僅于詳請耔種案内。
籠統附詳。
請敕交明德查明具奏等語。
戶臘撒被掠之事。
既經副将禀報。
鄂甯并非不知。
無藉地方官之再行具禀。
且伊身任總督。
于此等大事。
辄敢隐不上聞。
其罪全在鄂甯。
于州牧末員。
更不足責。
且據稱唐思、業于請借耔種案内。
将被搶情形附詳。
尚非有心諱飾。
着從寬免其參處。
毋庸再為辦理。
可将此傳谕阿思哈知之
○又谕、擒剿黃教一事。
至今尚無端緒。
現在賊匪竄匿番境。
即上緊搜捕。
恐未能克期竣事。
葉相德派赴雲南。
急需起程前往。
而吳必達因循玩誤。
亦不便複膺提督之任。
已降旨将吳必達、降補台灣鎮總兵。
仍革職留任。
責令在台灣專辦剿匪之事。
以觀後效。
葉相德即補授提督。
令其馳驿前赴雲南。
其提督印務。
着傳谕崔應階、于所屬總兵内。
選擇熟習水師之員。
奏聞署理。
至台灣鎮總兵印務。
前有旨令副将戴廷棟署理。
今吳必達既降補此缺。
戴廷棟即不必前往。
至于黃教一日不獲。
此案一日不能完結。
惟當嚴饬吳必達等。
上緊擒獲。
早正刑誅。
斷不可聽其漏網。
此等幺<?麻骨>賊匪。
實為法所不容。
核其奔匿情形。
諒亦不至于成事。
惟是内地奸民。
聞有黃教之案。
辄敢藉端煽惑。
如建甯之傅元禧、古田之蕭日安、皆其效尤不法者。
雖案犯無不立時敗露。
早伸刑憲。
但台灣既調兵剿賊。
而總督又居廈門督辦。
轉恐迹涉張皇傳聞滋惑。
非所以示鎮靜。
現在鄂甯因雲貴總督任内。
于緬匪竄入戶臘撒一節。
匿不上聞。
其罪實無可逭。
昨因鄂甯查辦閩海關一案。
經久不見審結。
意其必有過事吹求之處。
曾谕崔應階秉公查奏。
今思戶臘撒一事。
所系甚重。
不可不速示懲儆。
而閩海關之案。
即使鄂甯果有成心。
辦理過當。
罪亦不能浮于此。
即降旨将鄂甯革職。
賞給三等侍衛銜。
發往雲南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福建巡撫。
已令溫福補授。
溫福在烏噜木齊辦事。
并署提督。
不能即赴新任。
巡撫印務。
令崔應階兼署。
崔應階奉到此旨。
即回至省城。
辦理通省一切事務。
其台灣剿賊事宜。
仍不時督催速辦。
據實轉奏。
至閩海關一案。
鄂甯如尚未審明。
即着崔應階查審定拟完結。
所有交查鄂甯有無苛求之處。
仍确查附摺奏聞
○又谕曰、吳必達辦理賊匪黃教一案。
初聞信時。
即帶兵渡海。
尚似勇往任事。
乃一到台灣。
辄生畏難之心。
竟藉會審為名。
安坐郡城。
并不親赴行間督剿。
經朕屢次嚴谕。
始至軍營。
諸事仍毫無措置。
聚集數千官兵。
剿此幺<?麻骨>賊匪。
遷延數月。
首犯尚未弋獲。
實屬庸碌無能。
是以降旨、将伊徹回内地。
專交葉相德辦理。
但葉相德今尚需前往雲南軍營辦事。
若俟賊首就擒。
再行起程。
不免稍需時日。
恐不能趕及進兵之期。
據吳必達奏、懇仍留台灣擒賊自效。
論吳必達因循玩誤。
即重治其罪。
亦所應得。
今葉相得既急需赴滇。
台灣剿賊之事。
若另易生手。
一時恐未能得其端緒。
而吳必達轉得藉口偷安。
但其為人如此無能。
豈可複膺提督之任。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