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已久。
而或失之雷同剿說。
或失之怪僻艱深。
其弊安在。
将教之者非欤。
抑取之未善耶。
夫以帖括為時文。
其說已誤。
而以詞賦取實學。
其本已離。
不得已而專試策論。
又多浮詞摭拾之患。
今由科舉以及朝考。
三者皆用之矣。
而未收得人之效。
何欤。
将欲一洗陋習。
歸于清真雅正。
多士其以心得者着于篇。
風俗者。
教化所蒸也。
我國家重熙累洽。
承平百餘年之久朕轸念群黎。
尤加培養。
然而持盈之懼時切者。
蓋今為治之道。
較古為難。
故化民亦難。
古者王畿千裡。
諸侯各治其國大不過百裡。
總千八百國。
僅數千裡止耳。
今牌圖式廊。
西至二萬餘裡。
此地大物博之難也。
侯國予奪自專。
今自督撫及牧令。
惟所措置。
即民間日用。
鹹待周知。
此家喻戶曉之難也。
将欲一道同風。
何施而可。
比者匪徒邪教。
尚未悉除。
懸賞格。
叙超擢。
則不肖者邀功。
反累良善。
無能者避過。
坐失渠魁。
除莠養禾。
何以兼得。
夫五禮六樂。
司徒所以導民。
先儒所謂大務。
将使俗返敦龐。
邪慝不作。
要言至德。
必可述焉。
凡此數者。
亮天工以熙庶績。
黜浮靡以導淳風。
多士學古入官。
講求有素矣。
其悉心以對。
毋蹈故常朕将親覽焉。
○谕曰、崔應階等奏、台灣匪賊黃教被賊夥砍傷。
竄入諸羅山内。
三月二十九日。
經官兵分路合圍。
将黃教、及匪弟黃芳、砍傷擒獲。
并生擒賊黨七人。
殺死十三人等語。
黃教以幺<?麻骨>小竊。
竄迹荒山。
本屬不成事體。
特因文武員弁、于發覺之始。
不能及時悉力追捕。
以緻遷延數月。
尚爾稽誅。
及降旨屢經督策。
方就弋獲。
是此案身司統領之吳必達等、已為功不掩過。
毋庸交部議叙。
道員張珽、自革職後。
猶知感奮自效。
屢經設法追剿。
此次又擒獲匪首。
其人尚有天良。
守備蒲大經、首先刀砍黃教。
頗為奮勇。
俱着送部引見。
其餘在事文武員弁及兵丁等、有實在出力。
應行分别獎賞者。
并着崔應階查明具奏。
候朕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崔應階等奏報、擒殺賊首黃教一摺。
業經降旨、令崔應階将在事出力員弁查明具奏。
此案附從賊匪各犯。
前後擒獲審明。
正法者。
已有一百三十餘人。
但俱在台灣就近辦結。
而賊首黃教、亦于受傷就擒之後。
旋伏冥誅。
内地人民。
無由知辦理此案原委。
閩省瀕海。
民情素不安靜。
且自去年黃教聚衆不法以來多有匪徒聞風滋事。
不可不将黨惡重犯。
在省會誅磔數人。
并将從重懲創緣由。
明白宣示使衆共知曉觸目警心。
至黃教從前因何起意糾衆多人。
蔓延肆惡。
為伊主謀助逆者何人。
容留轉匿者何地。
及何以能持久數月。
仍行搶掠村汛。
随處脅從竄逸。
賊衆口食得自何處。
并為案内緊要關鍵。
皆不可不逐一訊明。
現在獲犯七名。
俱系緊随黃教之人自尤為賊黨中之桀惡者。
賊匪滋事情由各犯知之必詳。
着傳谕餘文儀、即速将各犯嚴切審訊。
務得确供。
速行奏聞。
除将尋常附從之犯仍在台灣正法外。
其始事從賊要犯審明後。
即嚴加銷杻并着餘文儀、即速親身管押解交崔應階、覆審定拟。
一面奏聞。
一面将要犯碎磔市曹示衆。
以結此案之局。
再前據奏稱、生番獻出首級。
有賊匪軍師朱一德。
在内是否實情。
亦着餘文儀、向現獲之犯研鞫明确。
設或前言未的。
要犯尚在逋誅。
即當就近上緊搜擒。
毋任漏網。
或此外尚有黨。
羽零星潛匿者。
并着交吳必達等、一體迅速緝捕。
以淨根株。
至葉相德此案既已辦完。
自當星馳赴滇如尚在台灣。
即速渡海。
回至内地。
兼程前往。
務于七月内抵永昌。
辦理水師船隻事務。
将此并谕崔應階、葉相德、吳必達知之
○又谕曰、崔應階等奏到、台灣匪賊黃教等、現在追砍就獲一摺。
已經明降谕旨矣。
此案黃教、以竊匪幺<?麻骨>。
稽誅數月。
皆由文武官弁、始事因循所緻。
本屬不成事體。
其身司統領大員。
如吳必達等、屢經贻誤。
直待朕疊加嚴饬。
始能蒇事。
實為功不掩過。
複有何顔妄生幸功之想。
已降旨、将伊等無庸交部議叙。
至原任道員張珽、自革職以後。
尚知悔罪自勵。
今複奮勉追擒。
猶見天良未泯。
守備蒲大經、首先砍傷黃教。
直前縛獲。
俱屬出力之員。
此二人着速行送部引見。
此外在事之人。
該督應悉心秉公确核。
就其實在出力等差。
詳悉奏聞。
毋稍遺濫。
副将戴廷棟、分路領兵事竣禀報。
其追擒黃教時。
是否奮勇從事。
抑或僅以具禀自國見長。
及同知張所受、遣人密偵賊蹤。
是否确實。
其革職千總萬具茪、革職把總吳化龍等、摺内所稱直前殺賊之處。
果否實在情形又或提鎮等因伊等已經禠革。
辄思乘獲賊之時、藉為伊等贖罪起見。
亦未可定。
不可不詳查确核。
以杜僥幸冒功之漸。
着傳谕崔應階、将此次剿賊之文武各員弁兵丁。
據實逐一查明。
速行具奏候旨。
至審拟各犯及搜捕餘黨。
已傳谕餘文儀、令其迅速詳辦自行押解赴省。
一并交與崔應階嚴審定拟完案并已谕知該督、令其遵照辦理
○又谕、本日據崔應階等奏報、殺獲賊匪黃教等一摺。
已降旨将在事員弁、分别辦理。
黃教一案。
本不成事體。
但自去年十月滋事以來。
經久未獲。
想傅恒赴滇後。
亦必時常萦念及此。
今既就擒蒇事。
特谕寄知。
今歲京畿、及山東、河南等省雨澤調勻。
麥秋豐稔。
雖雲南望雨。
或者彼處今秋雨少。
為我軍行之利。
亦未可知。
但目下彼處田功若何。
有礙軍儲否。
此等去年未了之案今皆辦竣。
看來諸事頗為順遂。
秋間進剿緬匪或可蔔師行順利迅奏膚功然朕因此益廑軍營一切。
此心實不敢放也所有崔應階等奏摺、及所降谕旨。
并着遇便鈔寄傅恒閱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南昌縣民魏海洲養媳劉氏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經略傅恒、自抵雲南。
諸事順利春間雨水應時。
可望豐收。
傅恒等拟早為進兵。
迅速成功。
現在陸續派往之索倫等兵。
計其程期。
八月初間。
始能全到。
稍稽時日。
日今各起兵丁。
雖不能趱行。
若按起添五十名行走。
十起即可先到五百名。
如此各兵得及早到彼一切置辦。
亦可從容。
但加添行走。
直隸、河南、地方寬平。
車馬富裕。
自能辦理。
湖廣、貴州、雲南、地方窄狹若多添人。
恐難行走。
着速傳谕吳達善、良卿、明德、将能否加添行走之處即行定拟速奏。
并傳谕直隸總督楊廷璋、河南巡撫阿思哈、早知豫備。
明德酌量如可加添。
即一面具奏一面知會吳達善、良卿妥辦。
俟明德奏到時。
再自京加添啟行。
并将此傳谕經略傅恒知之
○江西巡撫吳紹詩疏報、乾隆三十二年分、新建、靖安、萬載、臨川、崇仁、廣豐、鉛山、弋陽、樂平、上猶、安遠、瑞金等十二縣、開墾老荒、續荒、及額外新生田、地、山、共一十七頃三十六畝有奇
○乙亥。
谕、昨崔應階奏報、剿獲台灣匪首黃教等一案。
已有旨将出力首先擒捕之革道張珽、守備蒲大經送部引見。
今據崔應階、将在事各員勤惰。
分别奏聞。
知府鄒應元參将王介福二員。
悉力追捕。
備嘗勞瘁始終奮勇不懈。
着交部議叙。
其遊擊陳玉書剿賊争先。
屢着功績。
副将戴廷棟、協力搜擒。
身先士卒。
俱着一并送部引見。
蔣允焄、到台任事未久。
毋庸議叙。
至副将劉奇偉、系偏裨大員。
自用兵以來。
并未親身統領殺賊。
知縣陶浚、尤有地方專責。
乃平時既不能嚴緝奸匪。
臨時又不能勇往辦理。
以緻幺<?麻骨>小竊。
稽誅至數月之久。
今匪衆雖悉就擒。
而二人之罪。
實不可逭。
該督僅請褫退。
何足示懲。
劉奇偉、陶浚、俱着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朕日前計算索倫兵全抵雲南之日。
未免稍遲。
令每起添兵五十名。
十起即可早到五百名。
但湖廣貴州、雲南、地方窄狹。
或者艱于行走。
因降旨。
詢問吳達善、良卿、明德、但計伊等奏到。
尚需時日。
因思于現在解送每起兵丁内。
酌添三十名。
通共不過三百名。
伊等應付車馬。
無甚難處。
且可不必候伊等奏到。
即自五月初五日為始。
于應行起程兵丁内。
每起添兵三十名送往。
吳達善、良卿、明德奏覆到日。
若謂可添五十名。
再為添派着傳谕直隸總督、河南巡撫、将各站應備車馬。
早為豫備毋誤。
并傳谕經略傅恒知之
○又谕、據崔應階奏、查察剿捕台匪案内文武各員勤惰一摺。
多有未當之處。
已于摺内批饬。
并降旨交部分别辦理矣。
至摺内稱餘文儀、參酌勤勞。
吳必達、愧懼奮勉。
皆不合事理。
顯欲為伊二人周旋解釋。
已屬非是。
甚至請将庸懦無能之副将劉奇偉、僅予革職。
知縣陶浚、從寬勒休。
處分尤屬姑息。
此案黃教、以幺<?麻骨>小竊。
本不成事體。
祇因地方文武養癰成患。
及事發又複因循退诿。
緻鼠黨竄逸稽誅。
屢煩督策。
數月之久。
匪衆始悉就擒。
自當統核案内各員弁、前後所有功過。
據實分晰查辦。
無縱無遺。
以昭勸戒。
如劉奇偉、陶浚之始終玩誤。
全不知奉職急公。
此而不予以重懲。
何以使服官者。
共知彰瘅。
崔應階、欲以革休了事。
豈整頓積弊之道。
已谕部将劉奇偉、陶浚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矣。
海外民情刁悍。
惟在地方官實力振刷。
控馭有方。
庶足永資甯谧前此贻誤各員。
既以積習不堪。
漫無整頓。
緻滋事端。
此次大辦以後。
必須極力整饬。
一挽頹風。
俾守土公營各員。
從此共知悔悟。
不緻膜視誤公。
奸民亦可因此知所畏忌。
不敢效尤犯法。
若稍意存寬假。
豈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