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野人所屬翁古山。
樹木甚多。
且距大金江甚近。
山頂瘴氣亦輕。
請斫伐木闆。
移至江岸。
交傅顯、烏三泰、哈國興、率領滿漢兵五百名。
擇高阜處所修造船隻。
如與賊匪相近。
尚需添兵。
派長青帶領前往等語。
傅恒此奏。
甚屬周詳。
造船事關緊要。
倘賊匪來侵。
傅顯等領兵五百。
恐不能剿除。
即派滿兵一二千。
迅往接應。
此事大有關系。
朕甚廑念。
昨傅恒奏。
猛密一路甚要。
朕即降旨、令阿桂督兵前往。
再傳谕阿桂、于領隊大臣内派一幹練者協理方妥。
進兵後。
運籌一切。
須處處留心。
賊匪之尾襲旁抄。
尤宜防範。
戛鸠、猛密、兩路地形賊勢。
更須消息時通。
方為萬全無患。
向來外夷。
皆言緬衆我寡。
今派滿兵若幹。
一可當緬匪之十。
況兵在勇。
不在多惟不可輕敵。
須持重耳。
傅恒到滇後。
諸事合宜。
大有起色。
看來今歲必仰賴天恩。
大功可以告蒇。
将此傳谕傅恒、令其悉心熟籌。
相機妥理
○又谕、據傅恒奏稱、阿裡衮瘡發甚劇。
日賴薓湯。
勉強支持。
一時恐不能痊愈。
即上緊調理。
秋間進兵。
亦斷不能平複等語。
阿裡衮辦理軍務。
雖稍覺遲延。
然尚有滿洲氣局。
若因病即令來京。
當用兵之際。
伊不得身在行間。
必至氣忿莫遏。
病勢轉加。
伊于進兵時。
雖不能領隊前行。
如令在老官屯、戛鸠等處。
防守接應。
必能勝任着傳谕傅恒、轉谕阿裡衮令其善為調理。
以期速痊。
進兵時遵朕旨行
○又谕曰、傅恒奏到各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及閱賀丙供詞。
稱系戛鸠舊頭目賀洛之子。
伊父現在野人山居住。
已有數年未見等語。
賀洛既系戛鸠頭目。
必深悉該處情形。
且夷人情性。
于舊日頭人。
最為依戀。
自當令賀丙至野人地面尋見其父。
前往戛鸠。
招谕該處夷人投順。
自是極好機會。
但其地有賊日盞拉棧帶兵千名防守。
當相機于可遣時。
再行遣去。
若賀洛即行願往。
不妨即令前去若夷人果有意投誠即可令其作為内應。
與我兵合力夾攻。
賊目自無能抗拒。
因此而收取戛鸠。
較為事半功倍。
戛鸠既得。
則後路聲援相續。
江西一帶。
便可長驅直進。
且控扼老官屯上遊。
于舟師會剿。
亦殊得濟。
将此傳谕傅恒、妥酌辦理
○調甯夏右翼副都統德雲、為青州副都統。
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塔永阿、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以陝西延綏鎮總兵華山、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郓城縣民陳二玉妻宋氏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
昨延綏鎮總兵華山來京陛見伊系烏拉齊人不稱外任。
東三省人多精壯。
能着軍功。
若留京錄用既可得力而伊等亦有升階。
若用為綠營官員。
伊等不識漢字。
豈能辦理營務。
是以将華山留京補授副都統并着從前含糊保薦華山、及兵部揀選之大臣等、明白回奏。
嗣後東三省人等、俱不必補用綠營官。
永着為例。
并着兵部将現在各省綠營官内。
共有東三省人若幹。
詳查具奏
○兵部議覆、甯夏将軍偉善奏稱、甯?駐防滿洲、蒙古、各佐領下兵。
多寡不一請籠統合計。
滿洲十六佐領下。
各均給馬兵一百三名。
蒙古八佐領下各勻給馬兵六十九名。
步甲養育兵等。
亦一體勻給。
再生齒日繁。
若不及時均齊。
則挑甲派差。
難得少壯。
所有另戶閑散餘丁。
滿洲十六佐領下。
各勻給五十二三名。
蒙古八佐領下。
各勻給四十八九名。
再蒙古原設協領二員。
事務不繁請裁一員。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陝甘督标中軍副将書明阿、為陝西延綏鎮總兵
○庚辰。
吏部議覆、廣西按察使吳虎炳奏稱、查廣西同知通判并無兼轄軍衛專管軍戶之實而關防内尚存軍字兼銜。
似宜酌删并請查明各省同知通判内。
有兼銜清軍。
及軍捕、軍鹽軍糧等字樣。
悉行删除應如所請令各督撫查明。
另拟字樣冊送禮部。
改鑄頒發從之
○豁免雲南運解乾隆三十一年分、第三運第二起。
遭風沉失銅五萬八千八百斤有奇
○辛巳。
谕、覽傅恒查奏、附近永昌、騰越、各土司内惟南甸、潞江、芒市、幹崖所屬。
未遭緬匪蹂躏。
其猛卯、盞達、遮放、隴川等處。
前經竄入焚掠。
戶口凋敝。
督撫等竟未奏及此事。
自劉藻、楊應琚等、先後措置乖張。
節節贻誤。
賊匪遂恃其險遠。
竟敢抗我顔行。
國體所關。
實難中止然去歲怕以暫停進兵者以緬酋或知悔罪乞降。
猶可貸之寬網。
乃遲待至一年之久逆酋仍然怙惡。
不遣一人。
揆之情理。
斷無可恕因命大學士傅恒、前往經略其事。
于今秋厚集申讨以張國威而靖荒服。
且朕從前所籌慮者沿邊土司與緬賊地壤相接萬一我兵既徹之後賊或騷擾土司恣其蠶食若因此而令大兵久駐則是以八旗勁旅。
遠防幺<?麻骨>緬匪成何體制然此不過先事逆料恐其或出于此耳。
今據傅恒所奏、是猛卯等戶口久已被其毒螫則賊匪之不敢侵及騰越永昌邊界者。
特畏我滿洲兵在彼難以輕犯耳。
至阿裡衮、阿桂、明德、前後到滇于土司切近情形。
豈竟毫無見聞。
何緘默不以奏聞。
使伊等去歲即令朕知。
亦可早為措置矣。
邊防軍務。
如此漫不經心。
阿裡衮、阿桂、明德、是何意見着即明白回奏。
無識之徒。
不知此中原委。
妄疑國家撫全盛之勢。
準夷回部。
即已次第削平。
何必乘此勝兵。
誅及炎徼。
茲将土司節次被擾。
不得不用兵進剿之處。
宣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傅恒奏。
查明永昌邊外土司。
如猛卯、盞達、遮放、隴川等處。
俱被緬匪蹂躏殘破不堪。
向來該省未及奏辦等語前以辦理緬匪一事。
勢難中止者。
蓋因滿兵必無久駐之理。
而一經停徹。
恐賊匪乘間蠶食土司。
緣邊必緻肆行滋擾。
此系朕先事逆料之見。
今如傅恒所奏。
則内地土司。
早已被其殘破若此辦理更何容刻緩。
而阿裡衮等、前此從未一言奏及。
實出意想之外。
現已明降谕旨、宣示前後原委。
并令阿裡衮、阿桂、明德三人。
明白回奏矣。
彼三人皆國家大臣。
于此要務。
皆漫不經心。
朕實失望矣。
至傅恒摺内所稱、普洱順甯所屬土司。
亦遭緬匪毒害。
請令巡撫喀甯阿、行文詳查一節此則尚可從容計議喀甯阿到滇未久。
諸務未能熟谙亦非辦此事之材。
且現已調任河南。
即委令查辦恐亦不能詳細。
前已有旨、令阿思哈補授雲貴總督。
往普洱一帶督辦。
或俟其到彼。
酌量就近查詢。
亦無不可。
若阿思哈彼時在普洱邊外帶兵。
正須助張聲勢。
及軍前别有應籌辦之處無暇辦此則不妨将此事姑緩竟俟剿定緬匪事竣。
與搜擒召散等事。
次第查辦。
亦未為晚。
着傳谕傅恒、若此時各土司地界。
有急需辦理。
不可坐視之機。
則傅恒即可同阿裡衮等遙為籌度。
檄知該處統兵将領。
遵照妥辦。
将此谕令傅恒知之
○又谕。
前經梁翥鴻回奏。
把總塗國玺自行抹脖一案所稱該把總妻子現住淮安。
并無看守之事此語似有證據。
又稱塗國玺、素無瘋疾。
且知自愛。
何緻遽欲輕生。
其餘殊難憑信已傳谕梁翥鴻令其審究明确。
據實覆奏。
今據高晉奏到、明善家人劉七、與塗國玺勒索漕規複有家人劉四、因分贓不均。
與之争論。
以緻塗國玺情急自刎等語。
是此事起釁緣由。
一經質訊。
無難水落石出。
其劉七一犯。
業據步軍統領衙門拏獲。
現令軍機大臣、先行會同刑部訊問。
至跟随明善進京之家人留四更系案内應質要犯。
據高晉稱、已咨沿途地方官将劉四截拏。
并谕令楊廷璋、富明安、饬屬将劉四速行緝獲解赴江省即着高晉就近提集犯證。
徹底根訊明确一面具摺覆奏一面将案内應訊要犯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拟。
所有傳谕。
梁翥鴻原旨一道。
并着鈔寄高晉閱看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奏、滇省軍需馬匹。
向餧稻草。
性熱病馬。
山場青草僅寸許。
勢難割取。
臣留心查訪知邊外野夷。
均用鐵掀連根鏟取。
洗淨<?釒算刂>用如法試餧。
與馬甚宜。
因饬交騰越、龍陵、一帶遵照并移副将軍阿裡衮、阿桂等知之。
得旨、諸事留心。
可嘉之外。
無可批谕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李宏奏、前因驟雨後。
黃運水漾入東霸。
未便啟拆。
今湖水加長黃水漸消。
已饬道廳、将東霸拆寬。
俾資暢洩。
惟外河黃水尚大。
應于仁、義、禮、三壩。
暫築子堰。
攔禦湖水。
俾全由清口下注。
以收抵禦黃流之益。
又駱馬湖蓄水。
原以濟運。
今年邳宿運河有水。
無需湖水接濟。
而駱馬湖水勢甚大随将尾闾各壩先開一二處。
使湖水宣洩。
由六塘河歸海。
騰空湖南。
以資容納。
又天然閘迤西。
外灘漸塌上年于大堤後。
圈築越堤一道。
此次水長。
外灘塌至堤根。
随饬搶做護堤埽壩抵禦。
日來已獲平穩。
報聞
○閩泊總督崔應階奏遵旨挑選水師兵二千赴滇。
現分十二起陸續進發。
臣到漳州逐名點驗。
人俱精壯健銳。
軍械亦皆堅實。
已于四月十九日。
全數出境。
得旨嘉獎
○山東巡撫富明安奏、臣赴兖州等屬察勘河道。
俱經地方官挑淤疏淺。
一律深通。
随由甯陽一帶。
至江南交界。
沿堤查勘。
亦俱堅固。
複由峄縣北行。
查驗兖屬城工。
已将次告竣内土外磚。
尚俱堅實。
經過沿途。
麥收亦均豐稔。
得旨欣慰覽之
○山東學政韋謙恒奏、考試童生有犯場規者。
先責二十闆。
再為扶出。
學臣向祇責治生員。
無杖童生之例。
臣為力絕弊端起見。
謹奏明辦理。
得旨。
覽。
童生豈反重于生員乎。
責懲固可但過則不可耳。
卷之八百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