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從戛鸠到阿瓦。
兩岸俱有汊河。
不能沿江由旱路直達。
臣等留心體訪。
如所言果實。
進剿時。
如遇渡河。
淺則浮渡。
深則搭橋。
并撥官兵到處偵探。
以防伏賊現距進兵尚有數月。
進剿道路。
當再确探奏聞。
得旨、自應如是留心者
○熱河副都統呼什圖、以病解任。
調京口副都統三全為熱河副都統。
江甯裁缺副都統圖桑阿、為京口副都統
○甲午。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宏奏、洪澤湖水勢。
日有增長。
已将清口東壩。
陸續開拆。
至四十七丈。
宣洩甚暢。
其山盱仁、義、二壩。
現矮水面七寸。
智、禮、信、三壩。
現矮水面二寸。
因壩上俱有封土。
未經過水等語。
清水勢旺。
其力足以敵黃。
且有清口壩。
可次第展拓節宣。
原不虞其加長。
惟在随時相度機宜。
妥協經理。
自于河務有益。
至五壩原以障禦洪湖之水。
不令溢出。
所關于下河者甚大。
但現在水勢較壩頂轉高。
恃有封土遮攔。
若水再加長。
以土障水。
恐不足當風浪。
朕意與其年年加土。
不如将壩頂石工。
酌量加增。
令其高出湖面。
似亦一勞永逸之計。
着傳谕高晉、會同李宏、悉心籌度。
如果可行。
亦不必亟于鸠工。
俟将來或有以工代赈之時。
酌量辦理。
于事自屬兩便。
若封土之制。
或以防洪澤異漲。
即大展清口。
仍恐不及宣洩。
留此備臨時暫啟。
以殺壅盛之勢。
五霸石工。
不便複再加高。
又當詳查曆年水勢。
策及萬全。
該督等、務即熱籌妥酌。
将該處實在情形。
詳晰具奏。
尋奏、壩頂封土之制。
原系共澤異漲時。
暫啟以殺其勢。
似未便将土石加高。
其臨湖一面。
拟添柴柳防風。
以當風浪。
得旨、如所議行。
原非急事。
爾等司河之人。
自應所見如此
○蠲緩奉天承德、遼陽、海城、廣甯等、四州縣。
乾隆三十三年、水災額賦有差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永瑞等奏、安南國莫氏裔孫黃公缵、率屬投誠一摺。
曾降旨将該夷民暫為安插。
并令軍機大臣、拟寫明德移會安南國王文稿一件。
令行文該國王、查明情節咨覆。
并傳谕傅恒、留心體察。
妥協辦理。
今據傅恒等奏到、現已行文永瑞、将黃公缵送赴騰越詢問。
并擇地安插居住等語。
所奏甚為允協。
已于摺内批示。
即此可見傅恒之随事實心經理。
若阿裡衮、阿桂、必置之不問矣。
至黃公缵等、窮蹙來歸。
自應加以撫納。
即不令該國王與聞。
亦無不可。
但思黃公缵等、究系安南屬人。
而該國王恪守藩服。
向稱恭順。
今将此情節明悉傳谕。
更足昭中朝正大之體。
于事理尤為周至。
所有前次拟寫文移。
自應即行就近發往。
諒該國王不敢稍有異說。
設或不知分量。
向内地索取投誠之人。
則竟當駁饬雲。
爾國不能和輯屬人。
聽其久居外境。
緻令窮迫無依。
今既歸誠内附。
豈得轉因詢問。
妄思索回。
殊乖承事天朝之禮。
且爾國本系藩臣。
爾之屬人。
即與内地編氓無異。
豈爾之所得專主。
如此直斥其非。
該國王自益當畏服。
于安插夷人一事。
更為妥協。
将此傳谕傅恒等知之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等奏、滇省解馬。
奏準照川省解甘之例。
三馬一夫。
每六十裡為一站。
回空百裡為一站。
俱給銀四分五厘。
今歲大舉。
各省解辦馬騾六萬餘匹頭。
須牽夫二萬餘人。
斷難雇募短夫遞送。
現令分餧馬匹之各州縣。
雇募長夫解送騰越。
道遠買食維艱。
雇值未免不敷。
應每夫按站加足銀一錢二分。
回空不複支給。
核算每站空重。
各得銀六分。
足敷食用。
得旨、如所議行
○又會奏、臣等辦公之暇。
逐日将所獲緬兵莽秃等、設法誘問。
據供、從前緬子攔入内地遮放、隴川、猛卯、及戶臘撒等處。
全家被擄者甚多。
緬子擇其有家口者。
質留妻子。
令其潛至内地探聽。
大兵進發時。
伊等從山箐小路。
暗通消息。
借私販沙鹽腌魚。
為潛蹤探信之地。
查目下各隘口。
雖稽察綦嚴。
而林箐小路。
實難處處禁絕。
現密遣熟習□□罷夷言語兵弁。
改裝訪拏。
既可絕其偵探。
轉可得彼情狀。
實于軍行有益。
得旨、如此留心。
更有何可谕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必達奏到、續獲餘匪、及徹兵情形一摺。
吳必達前于剿捕黃教一案。
不能上緊督辦。
節次因循贻誤。
已将伊降補台灣總兵。
以示懲儆。
今逆首雖已伏誅。
而其餘黨未就弋獲者。
尤當悉心搜擒。
務令淨盡。
毋使少有漏網。
至台地民情素悍。
此外或尚有奸民。
藉名遺孽。
潛行不法。
亦未可定。
吳必達、系駐台總鎮大員。
綏靜海疆。
乃其專責。
若因匪案已經辦竣。
一切稍有弛懈。
或至複生事端。
則取戾滋重。
王巍之前車具在着傳谕該鎮、務以前事為戒。
時刻留心查察。
實力振作。
勉贖前愆。
徜仍漫不經心。
再有玩誤。
不能複邀寬貸矣
○又谕、前以各省修理城垣。
特發帑銀五百萬兩。
交各督撫等、核實查辦。
以期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迄今已閱數年之久。
雖該督撫等、将分年修理、派委大員确估核收情形奏及。
而各該省、現在已辦未辦總數。
及帑項支存若何。
從未見彙核詳分。
據實入告。
近日富明安、有請将濱州原估磚城。
改辦土城。
以節糜費之奏。
已交該部定議。
可見各省興修城工。
原有随時酌量增減、不能拘泥原估者。
若不将節年所辦。
核計胪分。
使工帑各歸實際。
恐在工各員。
日久不無弊混。
着傳谕各督撫等、将該省原估城工。
幾處已修。
未修若幹。
有無改估。
及原撥庫項、動用若幹。
曾否報部。
及存留未用者若幹。
現貯何處。
并作何稽查察核。
及經理督辦各情形。
逐一查明。
詳晰開具清單。
即行覆奏。
其有不由撥帑、動用該省公項者。
亦着一體奏聞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卷之八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