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匪一案。
實由曆任雲南督撫、姑息釀成。
其明驗也。
董天弼、久任蜀中昨因其熟悉事情。
總兵未久。
即特擢為提督。
交辦郭羅克之事。
今辦理不過如此。
誰則不能。
所謂熟悉者安在。
豈伊甫經升用。
便自以為志足意滿。
不知奮勉報效。
辄希圖苟且息事。
殊負朕委任之意。
董天弼、着傳旨嚴行申饬至阿爾泰、于此事亦不免将就完案之見。
該督素稱樸誠。
何亦遷就若此此案即遵旨。
照指示之處。
嚴切确訊。
務得實情速行妥拟具奏。
并着傳谕知之。
尋阿爾泰奏、遵旨将各犯隔别嚴審。
始終供稱、并無阿玉楚扣之名。
其未獲逸犯、及未繳贓物。
現饬原派督。
催土目追獻賊贓之員。
上緊嚴拏追繳。
如賊犯将贓物花消。
即着落土目罰賠。
得旨、知道了。
看來董天弼、已為提督。
心滿意足。
自然不似先努力矣。
此摺與他看。
令其回奏
○又谕、本日據董天弼奏、查辦郭羅克賊番一案。
于原搶贓物。
任其匿不全交。
而于未獲之要犯阿玉楚扣。
僅向該土目詢索。
聽其捏稱無有。
遂欲完案。
并不知向現獲各犯。
隔别研求。
根尋虛實。
未免姑息了事。
已傳旨嚴行申饬矣。
此等邊外夷人。
素性悍黠。
惟在臨邊文武、控馭得宜。
平日固應實力綏輯。
使之懷德畏威。
謹遵約束。
設有不逞之徒。
稍滋事釁。
則必須實力嚴辦。
盡法創懲。
俾皆凜不敢犯。
庶足以儆兇頑而安邊徼。
若遇事存苟且消弭之見。
勢必無所顧忌。
漸至養癰。
即如緬匪一事。
皆由曆任雲南督撫、惟事因循。
不知随時嚴辦。
以緻釀成事端。
大煩兵力。
而近日台灣之黃教。
亦因地方文武、前此輕縱。
俾得潛蹤山谷。
煽惑愚民。
恣行劫掠。
官兵搜剿半載。
始得就誅。
二者、非縱惡養奸之明驗耶。
着傳谕沿邊及苗疆各督撫、嗣後務須加意振作。
勿稍優容。
間有此等案情。
尤須執法痛懲。
不得略存化大為小、化有為無之見。
以期綏靖邊隅。
方不負封疆重寄也。
倘事發之初。
視為無關輕重。
希圖将就完結。
不顧後來贻患。
所謂萌蘖不折。
将尋斧柯。
朕惟于該督撫是問。
決不少為寬貸也。
将此傳谕知之
○己亥。
夏至。
祭地于。
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據經略大學士傅恒等奏、守備曾大猷、在軍營辦事。
頗屬奮勉。
但伊母年老。
不便題補雲南額缺。
請即以福建守備缺出坐補等語。
應如所請。
着交崔應階、遇有該省守備員缺。
即将曾大猷題補。
所有應得廉俸。
照例給伊家支領以資養贍。
俟軍務告竣。
再行回任
○谕軍機大臣等、經略傅恒奏稱、雲南提督本進忠、或留騰越。
或遣往普洱。
請旨遵行等語。
五福等在普洱辦理諸事不妥。
擒拏召散。
又複遲延是以将伊革職。
員缺以本進忠補授。
落卓一路進兵。
不過藉分賊勢。
無關緊要。
已降旨于阿思哈、伊勒圖、二人内。
遣派一人。
由此路進兵。
不必拘泥必令本進忠前往。
且騰越大營。
需人甚多。
着将本進忠留于騰越差委。
五福承辦事件。
着傅恒等、另揀一員派往
○山西大同鎮總兵九格、老病休緻。
以山西殺虎協副将阿明阿、為大同鎮總兵
○庚子。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等奏、上次征緬兵。
每人給糧六鬥。
牛一隻。
作為三月口糧。
自行裹帶。
牛行既遲。
且一牛斃、而六鬥之糧。
亦歸烏有。
此次改用馱騾。
自為便捷。
而裹帶之法。
尤當酌變。
所有馱騾。
派武職大員專司于滿漢兵役内酌撥牽送。
以免另派防護。
其糧則數日一支。
如遇缺少。
則以一二日之糧撙為二三日支領。
兵丁裹帶。
既屬輕便。
全分軍糧。
又可視其盈縮而撙節之。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