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益。
至大兵所至。
尤貴因糧于敵。
前次進兵亦有得糧者。
售賣之外。
辄行抛棄。
亦由無官經理所緻。
今既派員司糧。
有獲糧者。
俱令交官。
量加賞拔。
再馬匹尤應節省。
滿洲索倫等兵。
每名戰馬二匹。
自不可少。
其大臣官員祇令足敷乘騎。
不必定照分例撥給。
所餘馬匹。
亦派專員經管。
以備通融接濟。
得旨、此方是行兵之道。
嘉悅覽之
○辛醜。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等奏、自永昌至騰越五站。
現設台馬不敷。
請照永昌台馬數目。
每站添足八十匹又騰越之黃菓樹、至盞達四站。
系銅壁萬仞兩關總彙。
為大兵進剿要路。
傅顯等、現在關外造船。
所設台馬亦不敷用。
請每站添足四十匹。
又萬仞銅壁二關。
及關内之翁冷一站。
均未設馬。
請各添設二十匹。
又芒市至宛頂五站。
系進剿猛密之路。
原設台馬不敷。
請每站添足十五匹。
得旨、如所議行
○壬寅。
谕、據方世俊奏、究明傳鈔謠詞案犯串供情節。
請将有心隐諱之清泉縣知縣程夢湘革職。
及不能審出實情之長沙府知府陳焱、寶慶府同知江恂、解任分别究審。
并自請議處。
程夢湘、着革職。
陳焱、江恂、俱着解任。
交該撫與案内有名人犯。
即行研審定拟具奏。
此案前經方世俊查審具奏。
一任屬員諱飾含糊。
僅據該犯李堅仁捏供、得自已故李文有遂不追求蹤線。
及傳谕嚴饬。
今始将前後傳授各犯究明奏覆。
其為草率朦混。
咎無可辭。
方世俊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通政使志信、為左副都禦史
○癸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刑部奏稱、審訊健銳營副前鋒參領永福等因前鋒富山、兩次操演未到。
闆責緻斃請将參領永福、佛明委參領紮什、拟杖一百交兵部照例議處等語。
富山身系前鋒膽敢在京躲避兩次操演不到。
及差人喚至尚不輸服。
該參領永福等、按例責處。
越旬殒命。
如将永福等治罪。
恐所屬兵丁。
易生傲慢日後難以管束永福等、若因私事。
将所屬之人責打緻斃。
自應拟抵。
既屬因公。
毋庸置議所有永福、佛明、紮什、及該管大臣等。
俱着免其議處。
埋葬銀兩。
一并免追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旌額理、額敏和卓奏稱、巴達克山之素勒坦沙遣使來雲。
請赴京入觐。
并稱愛烏罕之愛哈瑪特沙、于來年協助布拉呢敦之子起兵。
伊力不能支。
特請助兵一萬。
伊等業将素勒坦沙妄為之處。
痛加駁斥等語。
奏到時。
朕曾降旨、以素勒坦沙、欲請來京。
不過空談。
不必阻止。
伊欲入觐甚善。
可豐其館谷。
遣赴京師至請兵一事。
從前素勒坦沙、若将布拉呢敦之子執獻。
何至複來愛烏罕滋事。
自贻伊戚天朝豈有助兵之理。
即允其請。
發兵一萬。
行李資糧。
又豈素勒坦沙所能供給。
宜以此等語。
恺切曉谕遣回。
旌額理、額敏和卓等、宜留心妥為辦理。
并令随時覆奏。
嗣于二月内。
據旌額理等奏稱、上年十月後。
詢問拜勒地方之布噜特、及沙爾呼勒居住之伯克回子等。
俱雲巴達克山。
地方甯谧。
迄今又隔三月。
有無别耗未據奏聞。
着傳谕旌額理等、此時素勒坦沙、或晏然安居。
或與愛烏罕構兵。
情形如何。
查明具奏。
再旌額理等前摺内又稱、由葉爾羌揀派明白妥幹商人。
不露形迹潛由巴達克山。
取路前往珲都斯地方貿易。
務期将薩木薩克、乘機誘執前來等語。
今亦三月有餘。
此時薩木薩克信息何如。
派往之人。
曾否回來。
亦未奏及。
安泰亦并未具奏。
着傳谕安泰。
旌額理、額敏和卓等、速行奏聞
○甲辰。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前經降旨令兵部将俸深之滿洲副将參将。
隔二三年提奏一次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