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查明。
各按實在情形具奏。
又據副都統明亮奏稱、因所帶官兵。
并站遄行。
馬匹不敷遞送。
地方官照例議以每跟役一名。
折給馬價銀四錢。
因定價太多。
酌減一半。
每名給銀二錢。
并行知帶領後隊之侍衛。
一體支領。
而侍衛富興亦奏、現在間日趱程。
遵旨酌量馬力辦理。
所有帶領之官兵跟役九十六名。
将現備馬五十七匹。
每人辦給一匹。
其餘未備馬匹。
通融酌減。
并未領取折價。
仍劄知後兩隊侍衛。
一例酌辦。
本日又據哈清阿奏稱、行至貴州鎮遠府。
跟役馬匹。
即照地方官所定折給予價。
而侍衛讷根徹、又有呈軍機大臣文一件。
則稱行至祿豐縣。
因馬不敷用。
跟役一百餘名。
俱情願更替步行前進。
不領折價等語。
是馬價一項。
有全行支領。
有減半支給者。
亦有并未折領者。
且有跟役踴躍前行、情願不領者。
已傳谕經略大學士傅恒、并谕明德、通行确查。
将情願步行不領折價之跟役。
予以獎賞。
并将全領之人。
于伊主鹽菜銀兩、追半賠還外。
但如此參差不齊。
并無畫一章程。
難保無不肖官吏。
以無作有。
以半作全。
從中乾沒滋弊。
若此時不行切實查核。
将來報銷。
必緻藉端冒混。
該撫等竟不一為稽核。
所司何事。
此内支領不一之處。
始于貴州境内。
良卿何以并未奏及。
着傳谕令其明白回奏。
至于并站以後。
各隊官兵。
進次雲南。
及經由湖北湖南者。
所有馬價如何折給。
亦未據該督撫奏聞。
并着傳谕吳達善等、逐一查明切實。
速行覆奏。
毋稍隐飾幹咎。
并着谕令經略大學士傅恒知之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等覆奏、陳茂榮及私鑄匠人等。
俱已拏獲究拟。
并稱粵省私鑄之案。
每歲多有拏獲。
随時審明。
按律定拟完結等語。
所奏殊未确實。
已于摺内批示矣。
私鑄小錢。
敢于公然窩頓販運。
其作奸已非一日。
設果如該督等所雲、時有拏獲。
何至毫無畏忌若此。
且陳茂榮一案。
經浙省發覺。
朕傳旨詢問。
始行緝獲。
則地方官平日之漫無覺察。
且該督等之不以為事。
概可想見。
不但失察之州縣。
應行查參。
即李侍堯、鐘音、亦應附摺奏請交部議處。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李侍堯奏到、查訪暹羅國情形一摺。
看來诏氏子孫。
式微已極。
大勢俱為甘思敕所占。
難複望其振作。
亦祗可聽其自為蠻觸。
原不必藉其力。
亦不必為其辦理也。
現将該督所奏原摺。
及莫士麟原禀圖說。
鈔寄傅恒閱看。
所有前寄李侍堯檄谕暹羅國文一道。
原令該督、如暹羅系诏氏後裔恢複。
自當寄去。
今該目既為甘恩敕所占。
即毋庸覓便寄往。
其原拟檄谕稿底。
可且留廣東。
如該鎮目莫士麟有續行禀報之處。
或甘恩敕有覆該督去歲檄谕之文。
仍着速行據實奏聞。
将此傳谕該督知之
○又谕、據傅恒等參奏、總兵樊經文、上年帶領四川綠營兵一千名。
駐劄緬甯。
漫無調度。
以緻病故病廢。
有四百餘名之多。
請旨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該鎮以領兵大員。
目擊兵丁染病情形。
既不善為經理。
且不詳查其有無捏飾情事。
所司何事。
自應示以懲儆。
但此摺現在且不發鈔。
着傳谕傅恒、即傳旨将樊經文降補副将。
留于滇省軍營效力。
其病故病廢兵丁。
着查明照例賞恤
○又谕、據傳恒奏、調撥各處分駐之兵。
行至乾枝寨。
官員兵丁。
染瘴病故者。
共五百二十一名。
請将領隊之瑪格、玉麟、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瑪格、玉麟、帶兵前進。
不由相近岔路。
轉由土司所居瘴盛之處行走。
以緻多傷官兵。
理應交部嚴議。
但若将損傷官兵之處。
明降谕旨。
恐無知之徒。
妄生議論。
着傳谕傅恒、将瑪格、玉麟、革退頭二等侍衛。
作為三等侍衛。
以觀後效。
其病故官兵。
雖非陣亡。
究系在軍營病故。
着傅恒查明。
照溺水兵丁例賞恤。
此次進兵。
當以躲避瘴氣行走為要。
此乃地方氣候。
非人力可施。
野牛壩地土高燥。
尚可無慮。
至進兵時。
不能不遇有瘴之處。
昨已傳谕傅恒、令其沿途留心。
朕深為廑念。
着再傳谕傅恒等、進兵時。
遇有瘴氣地方。
或尋别途行走。
或暫駐數日。
亦未為遲。
若急于進取。
緻受瘴疠。
轉于事體無益。
再聞新街蠻暮等處。
瘴氣亦盛。
戛鸠現無賊匪。
應令我兵至野牛壩。
将船料繞道運至戛鸠江附近地方。
趕造船隻渡江。
由西路攻進。
庶可避瘴。
總在傅恒等、審度形勢。
務期萬全。
其如何酌定之處。
即速奏聞
○又谕、此次辦理緬匪。
所以征讨有罪肅清邊境。
經略傅恒等、統兵進剿。
當審度辦理。
不可稍失機宜。
向例遇朕萬壽節。
軍營大臣。
率領官員兵丁行禮外。
不理刑名之事。
但征戰之兵。
與戌守之兵不同。
着傳谕傅恒等、若遇朕萬壽日。
或與賊相遇。
或适當攻取城寨。
即乘機帶兵進擊。
不可拘泥舊例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甲子皆如之
○乙未。
中元節上詣永佑寺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奉皇太後駐跸避暑山莊
○戶部議覆、長蘆鹽政高誠奏、州縣拏獲私鹽例應交商變價。
因例内準其減價售賣是以州縣官不将私鹽交商。
任胥役領賣侵漁。
請嗣後拏獲私鹽。
概照本地官鹽價值。
交商變價入官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八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