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谕舒赫德、務将内地人有無滋弊之處。
秉公查究。
不可瞻徇隐飾
○又谕曰、巴爾品派兵前赴哈薩克查拏逃犯。
辦理殊屬錯謬。
着速行傳谕巴爾品等、将所派之兵。
即行徹回。
此旨到時。
官兵去已多日。
若将逃犯緝獲。
即行解來。
未緝獲者。
不必查拏
○又谕曰、巴爾品派兵往哈薩克查拏逃犯一事。
已降旨申饬矣。
但阿布勒比斯、亦宜有以谕之。
着将谕旨饬寄永貴、即以托忒字譯出。
遣能事之人。
前往宣谕。
看其言動如何。
遣人回時。
即行奏聞。
并傳谕舒赫德、巴爾品、知之
○又谕曰、巴爾品辦理哈薩克逃犯。
甚不成事體。
是以降旨、令永貴明白曉谕阿布勒比斯。
舒赫德辦此案時。
如阿布勒比斯前來。
即将朕谕旨明白曉谕。
如不得前來。
亦不必等待。
據永貴摺内奏稱、阿克塔木拜爾底禀稱。
内地人搶奪訛賴。
又有參贊大臣牧廠之語。
舒赫德應将此事原委。
巴爾品有無情弊。
徹底确查。
秉公辦理。
所有降與巴爾品永貴之旨。
着鈔寄舒赫德知之
○吏部奏覆、文選司開列侍講題本錯誤緣由。
得旨、銀文昭、簡昌璘等、于開列應升侍講題本。
既經看出從前錯誤。
何以不行回堂。
率照黃冊更改。
甚屬不合。
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是日、駐跸們都阿噜大營。
翼日如之
○己卯。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昨經略大學士傅恒奏、至戛鸠時。
見盞拉機舊日拒守之地。
止餘空營座。
是其回至阿瓦。
已無可疑。
則老官屯賊酋諾爾塔之徹回。
諒亦非诳語。
看來老官屯自當計日可得。
既得老官屯後。
阿桂即須與傅恒、分兵前往攻取阿瓦。
而老官屯系水陸扼要之區。
必須大臣統兵防守。
以聯絡前後聲勢。
前經降旨、令伊勒圖在彼留駐。
今思猛密司、曾有投順之信。
既得老官屯。
即當分兵收定猛密。
莫若令伊勒圖帶兵前往。
既定其城。
即着伊勒圖駐守策應。
而老官屯、則令阿思哈統兵防守。
以成掎角之勢。
既可壯我軍聲。
而有此數處駐兵。
與内地聲勢相通。
複路尤為安固。
至永昌騰越一帶。
督辦軍需糧馬諸務。
明德原系熟手。
即令其暫署督篆。
在彼往來照應。
一切實力妥辦。
毋稍延緩。
俾傅恒等得以迅速進取。
早奏膚功。
将此傳谕伊勒圖、阿思哈、明德、一體遵照。
并谕令傅恒知之。
數日未得軍營信息。
甚為萦念。
以後隔數日。
即行奏聞一切情形。
毋稍遲緩
○是月。
直隸總督楊廷璋奏、遵勘滏陽河。
緣本年雨水稀少。
上遊泉源不旺。
兼之磁州水利營田。
正需蓄水灌溉。
無水下注。
是以衡水至甯晉河道。
僅有水尺餘、及五六寸不等。
上遊更多斷流成陸之處。
現在情形。
實系無水乾涸。
并非遊淺。
必須上遊開閘放水。
再得雨水充足。
方得流通。
似非此時挑淺所克有濟。
臣查勘明晰。
于二十九日旋省。
即于初一日起程。
馳赴熱河行在。
得旨、覽
○兩江總督高晉覆奏、江甯藩司所屬州縣。
節年偏災。
地漕等銀。
例多停緩。
其熟田應徵銀兩。
亦因毗連災地。
民力拮據。
是以遞年積欠。
現拟于丞倅佐雜、及試用人員内。
擇其明幹者。
派令協同地方官。
先将曆年民欠。
徹底清查。
按其額賦多寡。
酌定年限。
另行妥議。
請旨遵行。
報聞
○江西巡撫吳紹詩覆奏、查德化縣知縣蘇墧、因公赴省之處。
緣九江關參革監督舒善案内。
在逃書辦陳爾宜、應行查變家産。
饬提該犯之兄陳章枚來省。
縣已簽差起解。
遲逾半月未到。
經臬司檄催。
該縣恐人犯中途兔脫。
沿途訪查。
于四月初二日到省。
始知陳章枚年老患病。
改由水路延醫調治。
複因風阻遲延。
已先于三月二十四日到省。
當經臬司佛德、将解役究明責革。
饬令該縣回署。
此次進省。
尚非假公濟私。
但究違定例。
應請交部議處。
得旨、此可寬矣
○江西按察使佛德奏請、凡捐升離任官員。
交代後、不請咨赴部。
又未具呈請假。
無故辄自回籍者。
應定以處分。
得旨、是。
該部議奏
○湖廣總督吳達善覆奏、各營縣解滇馬騾解員不能小心管押。
緻倒斃疲瘦。
此時解員在滇。
相拒遙遠。
禀報尚無确數。
無憑核實。
俟各解員回楚。
核實嚴參。
再各督撫會銜事件。
系一面具奏。
一面知會。
是以湖南撫臣方世俊摺内。
有會同臣吳達善之語。
得旨、覽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奏、八月初一日。
奉到七月十一日廷寄。
欽遵辦理外。
臣等行抵南蚌。
路徑尤覺險隘。
官兵人等、皆須步行。
所有奏報事件。
俱由步站。
較前未免遲延時日南蚌去戛鸠。
不過五六十裡。
适值陰雨連綿。
水勢正湧。
小溪成河。
必需搭橋。
前路尚有南籠河。
已遣人前往築橋。
約于初四日。
方可渡戛鸠。
俟至蠻暮西岸。
會合野牛壩造船兵。
直抵銅壁關時。
方可按程安設台站。
得旨、好。
此摺接到尚無過遲。
今日自伊瑪圖進圍。
首矢即中一麅。
已交福隆安令其寄汝矣。
機會甚好。
朕亦并未馳驅也
○又奏、臣等抵允帽時。
拟于初四五日。
先占江之西岸。
因船隻不敷。
是以遲緩。
今已渡兵三千餘名。
所剩無多。
臣等即日渡江紮營。
俟後隊渡江。
即整頓前進。
江之兩岸。
各派滿洲綠營兵數十名。
并令賀丙、及猛拱土司、派伊屬人。
護送往來馳奏事件。
此時一路并緬匪。
江之兩岸。
必為我有矣。
得旨、欣慰覽之
○副将軍尚書伊勒圖奏、接經略傅恒劄。
令臣帶往接濟之兵。
不必由戛鸠前往。
即赴蠻暮。
由彼渡江等語。
臣相度機宜遵照辦理。
其餘兵弁。
亦令陸續遄往。
至彼時。
會同阿桂商議。
或俟臣隊之兵到齊。
一同前進。
或帶已至之兵。
先行前往之處。
一面具奏一面即行起程。
得旨、甚是。
恐蠻暮有前來偵探之賊。
阿桂如有留汝委用之處。
即協同阿桂殄滅賊寇。
再行渡江接應傅恒
○署雲貴總督明德奏、參革糧道羅源浩、并廠員汪大镛、孫焯、程之章、陳昌元等。
應賠湯丹、大碌、二廠銀兩。
均屬拖延。
請監禁着追。
得旨、外省監禁着追。
有名無實。
将此五人嚴拏。
送交刑部治罪。
卷之八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