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盜明火執仗。
上船行劫。
安能掩衆人耳目。
即雲事主未經具報。
該縣豈竟漫無見聞。
顯系從前匿不詳禀。
經鄰縣關查失事原委。
轉以無案移覆。
希圖規避處分。
自應徹底根究。
未便颟顸了事。
吳紹詩、此時想已起程。
着傳谕海明、即将彭澤縣因何未經詳報緣由。
切查明。
據實參奏。
毋任稍有隐飾。
其湖口縣所獲三犯。
并即嚴審确情。
即供存案備查。
有應問拟正法者。
即于所獲之地。
就近辦理。
毋庸往返關解候質。
緻有疎脫。
至未獲夥犯徐國士、徐上熊、許文舉、許聖安四人。
據稱俱籍隸江夏。
已谕令吳達善、饬屬上緊緝拏。
但兩省江界毗連。
或該犯等尚潛匿江西地面。
并着海明一面饬屬根捕。
毋緻兔脫。
再龔在山一案。
尚有餘盜未獲。
該省此時所獲各犯。
或有彼案逸盜。
改名易姓在内亦未可知。
并着研訊明确。
并案完結。
尋奏、此案行劫鹽船。
事主未報。
該縣高尚禮、漫無覺察。
應請旨革職。
勒令協緝。
已獲各犯。
現在饬提審辦。
報聞
○又谕曰、吳紹詩奏、據江西湖口縣接準湖北江夏關拏夥盜姓名。
已将劉老官等三犯拏獲。
業經供認夥劫鹽船衣物。
并查起各贓。
惟所供當贓月日不符。
現在移查江夏。
訊取李先等确供。
其王百。
即燈草灰一犯。
據訪已經江夏縣差役密拏回楚等語。
此案盜犯。
聚集多人。
在江面行劫商船。
自應迅速嚴辦。
以靖地方。
今江夏縣既已訪獲三盜。
供認失事地面情形。
與湖口縣所獲之犯。
供亦相仿。
中間似無疑窦。
着傳谕吳達善等、即将已獲各犯。
就近嚴切審訊。
務取确供存案備查。
有應問拟正法者。
即于所獲之處辦理。
不必因案涉兩省。
輾轉關查。
以緻稽延疎誤。
其首先起意之徐國士、及徐上熊等各犯。
據稱并籍隸湖廣。
何以楚省至今尚未弋獲。
着傳谕吳達善等、速饬所屬。
将未獲各犯。
加緊訪拏。
克日務獲。
毋緻遠揚漏網。
并将王百一犯。
是否系江夏縣差役拏獲。
及現在有無續獲各犯之處。
迅速奏聞。
再龔在山一案。
尚有餘盜未獲。
該省此時所獲各。
或有彼案逸盜。
改易姓名在内。
亦未可知。
并着研訊明确。
并案完結。
吳紹詩摺、并着鈔寄閱看。
尋奏、此案王百。
系江夏縣差役拏獲。
又據天門縣續獲陳瓜兒等三犯。
訊無龔在山案内逸盜。
報聞
○乙卯。
谕、向來朝審秋審緩決人犯。
每閱數年。
即降旨該部、酌予減等。
以省淹系。
今自乾隆三十年查辦以後。
又經四載。
人犯為數漸多。
此等罪犯。
秋谳時固難遽邀矜減。
而屢經議處。
情罪尚不甚重。
徒令久滞囹圄。
谳牍轉滋塵積。
着該部将朝審秋審各犯。
曾經三次緩決者。
核其案情。
分别請旨減等。
以副矜恤庶獄之至意
○又谕、前用阿思哈為雲貴總督。
以其曾在北路軍營辦事。
諸務尚能谙習。
乃伊甫至騰越。
即奏該處辦糧情形。
已存畏難之見。
及至蠻暮。
所奏糧馬事宜。
專欲仰給内地。
竟不知就所到之處。
實力籌辦。
一味取巧。
豫占地步。
不複具有天良。
深負朕委任之意。
阿思哈、着革去總督。
給與副都統職銜。
在領隊大臣上行走。
以觀後效。
彰寶簡用巡撫。
甫經到滇。
即前赴永昌騰越一帶。
催督軍儲。
甚為奮勉。
明德承辦軍需。
屢經訓谕。
始終不能實力籌畫。
豈堪複攝督篆。
彰寶即着署理雲貴總督。
明德、着署理雲南巡撫。
仍帶革職留任。
江蘇巡撫員缺。
着永德調補。
熊學鵬回籍守制。
已将二載。
着署理浙江巡撫。
其所降之級。
即着随帶
○又谕曰、增海、着前往伊犁。
署理将軍印務。
福州将軍。
着溫福署理。
溫福未到之先。
着崔應階暫署
○谕軍機大臣等、昨以阿思哈具奏糧馬不敷情形。
專圖取巧。
自占地步。
已降旨嚴饬。
頃據明德奏、前後糧米。
共運過一萬餘石。
其數不為不多。
阿桂等如能就所至之地。
籌畫買用。
何緻專仰給内運。
即如經略大學士傅恒、前往戛鸠一路。
僅裹帶一月口糧。
内地并未續運。
而經過之地。
即向犭□罷夷等設法購辦。
食用頗屬充裕。
若亦如阿桂、阿思哈之專圖坐食。
何以能不煩饋運。
從容給足如此。
阿桂、阿思哈、豈不聞知。
何以竟不稍知感發天良出力籌畫耶。
況阿桂既至新街。
其猛暮新寨等處附近地面。
皆可購覓。
何以全不計及。
豈将軍等專以打仗為事。
而糧饷等項。
可置而不問耶。
且阿桂等、又并未實有沖鋒殺賊之事。
則其在軍營。
更複有何急務。
設口糧間有不敷。
亦當如傅恒之通盤籌算。
撙節支發。
若随所運糧石多寡。
盡給弁兵。
聽其并食浪費。
即一月可耗數月之糧。
猶複藉口于運饷不繼。
勢将一步難行。
又安用若輩庸劣無能之将帥為耶。
在伊等之意。
未嘗不以糧馬等事竭蹙。
由進兵期早之故。
曾不思此次進剿。
幸而期早兩月。
是以傅恒得直渡戛鸠。
進收猛拱。
可以遄行無阻。
即阿桂所奏滾弄江口水栅。
亦是緬匪聞信後、倉卒備禦。
若阿桂一至蠻暮。
即領兵前赴新街。
彼更猝不及備。
并此處亦可不須接仗矣。
且老官屯緬賊。
至今不過五百。
而所集犭□罷夷波竜。
僅千餘。
可見賊人并未能豫為防拒。
若阿桂于蘇明燦到營時。
即領兵徑取老官屯。
則賊衆更不及施其糾集之計。
豈非阿桂坐失極好機會。
伊此時甯尚不知悔懼乎。
進剿緬匪一事。
實非得已。
今傅恒督兵深入。
諸事皆實心經理。
動合機宜。
深能仰體朕意。
而阿桂等、一味意存觀望。
若此事專系傅恒一人獨任其責者。
不知是何肺腸。
軍營經略、将軍、皆系朕簡任之人。
并當同心協力。
共襄國事。
在内辦理軍需者。
自應妥速接濟。
多多益善。
而領兵大臣。
則應随地籌買。
經理得宜。
以期足用。
若各坐分畛域。
不思黾勉自效。
豈真傅恒一人。
當為朕出力。
而伊等皆非食祿受恩者乎。
阿思哈前日所奏之摺。
全無良心。
實出情理之外。
已降旨将伊革去總督。
賞給副都統銜。
在領隊大臣上行走。
尚系格外加恩。
倘将來仍不痛自愧奮。
即當重治其罪。
彰寶簡用巡撫。
若如喀甯阿之安坐雲南省城。
亦不能辦及永昌務。
乃伊一到滇省。
即迅往催督軍儲。
上緊趱運。
是其本心誠笃可嘉。
因令其即署督篆。
而明德始終不知策勵。
閱其兩次所奏之摺。
叙述彰寶催辦糧運等語。
竟恬不知恥若此。
即如馬騾一項。
明德謂滇省無從購辦。
而稱彰寶運糧馬騾。
皆膘壯可用。
試問此項馬騾。
獨非滇省所有。
何以明德辦理年餘。
轉不敷用。
而彰寶初至其地。
即能應手裕如耶。
若再令其兼署總督。
必至贻誤。
因令其署理巡撫。
仍帶革職留任。
以觀後效。
朕臨禦三十四年。
于臣工功罪。
惟視其人之自取。
絲毫不存成見。
如從前西師之役。
信賞必罰。
尤衆所共知。
普球嘗有濫邀恩眷、及處分稍有屈抑者。
阿桂等豈竟全不記憶。
而不思激發天良。
以期合力贊助。
迅奏膚功耶将此剀切申谕。
并谕傅恒知之
○又谕、據成衮紮布奏稱、哈薩克阿布赉、使人鄂多爾齊、鄂羅卓等、道經烏裡雅蘇台。
所借駝隻。
未曾交回。
請行文索取等語。
哈薩克阿布赉。
恭順有年。
此項駝隻。
明系使人見小。
但為數無多。
不必催繳。
嗣後伊等回時。
着從西路行走不準經由烏裡雅蘇台。
則借駝之事自息矣。
着傳谕成衮紮布知之
○又谕、據永貴奏稱、鄂津、前往哈薩克奠祭阿布勒巴木比特、辦給官馬二百餘匹等語。
鄂津前往祭奠。
不過尋常差使。
何至需馬若幹。
殊屬不合。
再鄂津系副都統。
亦有奏事之責起程時并不繕摺奏聞。
而于永貴摺内亦未列名。
竟似領隊侍衛。
但聽将軍指麾。
太不曉事。
鄂津、着傳旨申饬。
并傳谕各回城大臣、嗣後凡遇奏事。
副都統俱着列名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楊廷璋奏稱、熱河、八溝、理事同知二缺。
四旗、喀喇河屯、塔子溝、理事通判三缺。
事務繁重。
應如所請。
改為調缺。
至三年俸滿。
理事同知、通判、向例與在京主事。
較俸内升。
其所稱在外題升之處。
應毋庸議。
得旨、依議。
本内有該督楊廷璋奏請、将所調理事同知、通判、三年俸滿在外保題升用一節。
經部援例議駁。
但思此等人員。
揀調之後。
于外任事宜。
自為熟悉。
若概令推升京缺則口外地方。
屢易生手。
于公務無裨。
若曆俸僅止三年。
即準升用外任。
仍屬調用他缺。
且未免幸開捷徑。
嗣後調任熱河等五廳員。
遇積俸推升京官時。
着該督詳加區别。
除循分供職者。
仍照例以京員補用。
其中果有辦事出色、才堪外任之員。
該督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候朕裁定。
有準其外升者。
令仍留本任三年。
再行遇缺題補。
如此、則地方既得谙練之人。
而廳員亦不緻濫邀遷擢。
于課績程材。
均為允協。
着為令
○廣東巡撫鐘音疏報、乾隆三十三年分、廣州、潮州、肇慶、高州、雷州、廉州、羅定等、七府州屬。
共墾額外水田一百二十二頃九十二畝有奇。
東莞、欽州、新甯、從化、饒平、花縣、惠來、恩平、電白、香山、清遠、三水、徐聞、東安等、十四州縣。
共墾額内水田六十三頃六十三畝有奇
○丙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