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令錢維城富察善。
監視行刑。
計該督等發此摺時。
尚未奉到前旨。
但前旨由六百裡遞發。
不過二十一二日。
即可到黔。
距十九日起解良卿之期不遠。
吳達善等奉旨後。
如已将良卿追回。
即遵照前旨、于貴州省城正法。
仍具摺奏聞。
若因已經起解。
不便追趕。
亦即速行覆奏。
因定罪一摺。
現在暫行封貯。
俟該督等覆奏到日。
再交法司核拟再高積販賣營私各款為時已久。
并着吳達善等。
速拘各犯。
審明定拟具奏
○軍機大臣等奏、臣等面奏谕旨。
查内廷存貯步算天文書。
十四種。
均非占驗書。
其占驗書十八種。
俟呈覽後即煥。
從之
○吏部議奏、前任貴州布政使張逢堯。
于巡撫良卿養廉。
瞻徇透給。
又自行豫支。
實屬不應。
應照不應重私罪例。
降三級調用。
得旨前以劉标揭報上司婪索案内。
張逢堯尚無染指情事。
是以加恩。
仍令降補運使。
今于巡撫養廉。
既徇情透給又複自行豫支。
且伊身任藩司。
有整饬通省屬員之責。
乃以劉标等、如此虧空累累。
并不即為查參。
一任姑容敗檢。
緻貴州省吏治官方。
狼藉若此。
而伊僅以斤斤自守。
冀為卸責之地。
國家于此等頹廢職守之藩司。
将安所用之。
若僅照部議。
就其透給豫支一節。
予以降調。
不足示警。
張逢堯者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議奏、緬酋納款善後事宜一摺得旨、軍機大臣議奏、尋議、一、遮放、猛卯、隴川、盞達、四土司、經賊擾散。
來歸無力耕作。
且軍興曾出力。
應如所請。
交地方官。
查借牛具籽種。
并酌借銀二三千兩修署。
分限五年繳。
一、普洱邊外十三版納。
現隸内地。
未被賊。
耕作納稅如初。
應如所請。
交督、提、于本年瘴退後。
查其曾被擾之窮戶。
借給牛具耔種。
設法安集其近日招降之整欠景海野人未與各土司同供職應令地方大員曉谕、令就各處土産。
數年一貢一。
猛密大山境内。
波竜老廠新廠等處。
恐兵後有潛往開挖滋事者。
應如所請永禁。
犯者從重治罪。
至茂隆廠。
自葫蘆酋長。
獻廠納貢。
相安已久。
且距緬遠。
無庸防禁。
惟沙丁叢集應責廠員造冊。
按季由府申院。
核查收除人數。
仍令沿邊各土司。
禁内地廠民、越江偷渡一。
永昌騰越人。
所典幹崖、盞達、南甸、隴川、猛卯、遮放、芒市、各土司地。
應如所請。
派道、府、督同地方官嚴查。
示知該民。
夷。
立将典押産。
開報造冊毋隐。
照本利多寡。
收過年租若幹。
定限八年九年。
以次退出。
嗣後永禁。
犯者地入官。
承典人治罪。
并嚴禁内地人。
在夷地開鋪。
及與□□罷夷婚。
一、龍陵地無瘴氣。
其外即芒市、遮放、與外夷密逾。
查永昌府。
同知無專轄事。
應如所請。
移駐該處。
定為龍陵廳。
并于廳裁武職内移駐遊擊。
守備各一。
撥留應裁兵六百。
定為龍陵營。
同司稽查彈壓。
一、騰越以外萬仞等七關。
并木邦、中山、杉木籠等處。
舊設撫夷廠。
該州、協、等、并不申報上司。
又無定額。
有名無實。
應如所請。
定為額缺。
每關、每處、設撫夷正副二人。
給以外委職銜頂帶。
并與兵馬。
錢糧按季支。
現即行令該州。
協、會遴承充報督、撫給印照咨部存案。
缺出照舊慎選。
仍令該管上司。
留心訪察。
毋許濫充滋弊。
不惟彈壓野人。
保護行旅。
并可稽查内地民人。
私越關隘。
一、滇省綠營。
怯懦成習。
永昌、騰越、順甯、為全省西南門戶專營緊要。
應募兵半系遊手無賴。
不堪訓練應如所請。
先期按戶選充。
如一家有丁壯三人察其年力漢仗。
挑一人該地方官。
先查所屬鄉裡戶口若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