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伯奏到。
乾隆三十四年分各州縣己未獲盜竊各案。
并記功記過職名。
及發遣人犯。
有無脫逃各摺。
已照例交部但此等事件。
例應于上年年終彙奏。
乃延至四月初旬以後。
始行奏到。
殊屬遲緩。
胡文伯雖于去冬甫任巡撫。
一切尚未谙習。
但地方應辦公事。
具有成規到任後。
即應留心檢查如期核奏。
何竟遲延如許之久。
胡文伯着傳旨申饬嗣後承辦諸務。
并當加意上緊董核。
毋再似此懈緩
○予故喀爾喀公恭格敦丹。
三都克車木丕勒。
緻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陽曲縣民謝俊妻武氏
○戊辰。
谕、本年為朕六旬慶辰中外臣民或有以周甲聖節。
籲請祝厘者。
雖出愛戴至誠。
但崇尚繁文必緻耗糜物力。
朕心不以為然。
昨歲已明降谕旨、豫為敕禁。
今據高晉奏稱江南士民拟在該處各寺觀。
建壇唪經演戲稱祝者殊為未喻朕旨。
朕臨禦三十五年以來。
祗膺昊蒼鴻眷。
寰宇乂甯民氣和樂惟期推仁究澤嘉惠海内元元益臻康阜國家上瑞莫大于是。
況歲。
屆辛卯。
即恭逢聖母皇太後八旬萬壽朕将率天下臣工耆庶舞緩胪歡敬以迓慈禧而隆慶典若因朕躬誕辰。
頻年稱祝。
緻令多方豫備朕心實所不取該督等誠切呼嵩屆期祗須率領官吏紳士。
于萬壽宮照常行禮慶祝。
已足共抒忱悃。
所有建壇演戲等事概不必行。
高晉既有此奏恐他省亦有似此渎陳者。
實非朕所樂聞。
着再通行明切曉谕俾鹹體朕意毋有所請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本年逢朕六旬慶辰所有江省士民祈請建壇唪經等事已明降谕旨不必舉行至摺内所稱、江南接壤山東。
明年巡幸東省時。
請于泰安德州。
恭備段落數處。
屆期親往督辦。
紳士商民願往者。
亦聽其随往等語。
殊屬無謂。
明歲東巡。
祗谒孔廟。
并因修葺泰安岱廟各工落成。
恭奉皇太後安輿。
親詣拈香展禮用介鴻厘。
一切道路憩頓之所。
已諄谕富明安。
不過掃除潔淨。
毋事缛節繁文。
在巡莅所經。
尚不許耗費物力。
豈肯令鄰省紳士商民。
遠道跋涉。
徒滋無益之費耶。
着傳谕高晉。
明體朕意。
所請泰安、德州、豫備段落之處。
斷不必行
○又谕、據吳達善等奏、桐梓縣刁民聚衆一案。
所有逸逃要犯業經分差員弁兵役。
全數拏獲等語。
刁民聚衆滋事。
情罪重大。
首惡同謀各要犯。
自不可容其稍有漏網。
今既全行弋獲。
即當盡法嚴究所有差往之員弁兵役等。
實心根緝不緻重犯遠揚。
頗屬奮勉任事着傳谕宮兆麟。
查明出力之文武員弁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其兵役人等、亦着查明。
分别獎賞。
以示鼓勵
○以副都統銜喀什噶爾辦事大臣秦璜、署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正紅旗護軍統領索諾木策淩、署鑲白旗漢軍副都弘
○江西巡撫海明疏報。
乾隆三十三年分宜春、萍鄉、萬載、清江、萬安、鉛山、貴溪安義、上猶、南康、十縣。
勸墾老荒、新生、田、地、二頃二十七畝有奇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降旨、令彰寶留心體察哈國興、有無遷就了事之處。
旋據彰寶覆奏、哈國興于三月十二日。
前往龍陵。
勘辦移駐營制事務。
即日可回永昌俟其回日。
自當留心體察具奏因所奏不甚明晰當經傳旨申饬。
又彰寶奏緬匪索取土司事亦行文問哈國興。
在老官屯見緬子所答之語今距接到該督前次奏摺又部旬日。
龍陵離永昌三百餘裡。
哈國興往返不數日至行文更當迅速。
該督自該早向哈國興詢明。
何以迄今尚未覆奏。
再此旬日以來。
緬匪有無消息。
及接到老官屯頭目來字後。
作何檄饬之處。
均未據奏聞。
殊不可解。
彰寶初至雲南。
頗知奮勉。
是以加恩授為總督。
乃于此等關系要務。
竟視若泛常。
全然不以為念。
閱時既久。
并無一語奏及。
則安坐永昌。
所辦何事。
豈既為總督。
即存自滿之見。
頓改前轍耶。
着将此嚴切傳谕。
并将緬匪近日有無信息。
及詢問哈國興所言若何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雲陽縣民韓必顯妻李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