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行研審。
毋得仍沿委員陋習自取咎戾。
着為例。
○又谕曰、阿爾泰題參茂州知州張齡度。
于張元珑缢死驗報不實一本。
已降旨革職發審。
此案張元珑自缢。
由楊焯等拴系所緻。
張齡度檢驗既未得實。
且于長随衙役等滋事之處。
概未查出。
緻被屍弟控告。
經知府劉建吉、知州黃叔顯、覆審、始将拘鎖移屍各情節。
逐一訊出。
據實詳報。
殊為可嘉。
各省委員查審事件。
其因挾嫌報複。
過事苛求者尚少。
而與原審官素相交好。
曲為袒徇。
颠倒是非者。
頗不乏人。
即平日漠無關涉。
而狃于官官相護之見。
意持兩端希冀調停了事者。
更比比而是。
最為吏治民生之害。
劉建吉等、獨能力破惡習。
俾案内實情。
盡行發露。
自當予以獎叙。
用示風勵。
向來刑部司員。
于外省題結審案。
有能駁正得當者。
即交部議叙。
至各省派委覆審之員如果秉公持正不徇情面。
廉得案情者。
尚未定有叙錄之條亦當酌仿其意使人知所勸。
其作何量予議叙之處。
着該部詳悉定例具奏。
所有劉建吉黃叔顯。
即照新例行。
尋奏、刑部司員核案駁正。
準紀錄一次。
外省覆審官。
能将原審出入之案。
鞫實更正。
即照此議叙。
從之
○又谕、據彰寶奏、原任台拱營參将靈泰。
于升任定廣協副将時。
不将任内經手錢糧。
交代清楚。
竟行前赴新任。
經署參将富紳。
查明各項虧空銀兩。
至有三千餘兩之多。
并有與守備何飛龍。
千總汪大川等、上下通同。
虧那欺隐情弊。
請将靈泰等、一并革審等語。
靈泰、何飛龍、汪大川、俱着革職。
交與該撫宮兆麟、嚴審究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彰寶奏、哈國興、于四月十八日。
自永昌啟程進京。
長清未到任之前。
所有提督印務。
現委總兵于文煥、暫行署理一摺。
所辦甚屬非是。
總兵暫理提督。
雖系成例相沿。
然在尋常無事之日則可。
今滇省營伍積玩之後。
正當大加整頓。
又大兵甫徹一切留駐兵丁邊方事宜。
均關緊要。
彰寶現駐永昌。
長清未到以前。
為時無幾。
自應即行兼署。
諸事加意妥辦。
何至因循外任陋習。
轉委無能之于文煥。
竟爾置身事外。
豈該督以總督體統尊嚴。
不肯署攝提篆。
以為捐威失重耶。
彰寶前到滇省時。
頗知實心奮勉。
近來所辦。
漸覺前後不能一轍。
實出朕意想之外。
不可不及早改悔。
以冀承受朕恩也。
彰寶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彰寶奏、拏獲逃兵二名。
審明正法一摺。
滇省綠營兵丁。
恇怯已成積習。
不得不大加懲創。
力挽頹風。
屢經降旨甚明。
此等逃兵。
雖一時詭匿無蹤。
而其疲懦性成。
大率留戀妻孥。
輾轉遷延。
潛回本籍。
即或計圖遠竄。
亦必私行回家探視。
量其往來轉徙。
總不出雲南一省。
該督撫等、斷不得視同通緝之案。
日久稍為疎懈。
着傳谕彰寶等、将節年所有未獲逃兵。
嚴饬各屬。
務須密偵速捕。
迅即弋獲。
毋任一人漏網。
遇有就獲者。
立即正法。
不可稍事姑息。
滇省營伍。
廢弛已久。
正當力為整饬之時。
尤宜申明紀律。
俾知畏懼。
彰寶等、若再不行加意振刷。
徒以具文塞責。
則滇省綠營疲玩積習。
勢将何所底止。
試問督撫身任封疆重寄。
傥于邊備任意廢弛。
贻誤甚大。
覆轍具在。
伊等恐不能當此重戾。
且亦複有何顔見朕耶。
将此嚴切傳谕知之
○壬午。
谕曰、八阿哥未行奏聞。
辄自進城。
觀保。
湯先甲。
系阿哥師傅。
并未勸阻。
殊屬不合。
觀保。
湯先甲。
俱着革職
○又谕曰、福隆安現在圓明園。
所有步軍統領印篆。
仍交英廉。
救火夜巡等事。
俱令英廉管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熊學鵬奏、把總王标。
領解官兵俸饷銀錢。
私自繞路。
附搭米船。
出洋遭風沉溺。
該把總王标。
及目兵趙學俊等。
共一十四名。
俱皆淹斃等語。
把總王标。
領解饷銀。
應由陸路行走。
乃私附米船海運。
以緻遭風沉溺使其人尚在并當治以違例之罪。
其死實由自取。
原可無庸加恩至跟随淹斃之兵目。
系從把總同行非伊等所能自主。
着該撫查照内洋因公失風之例。
量予賞恤。
其裝載兵米船隻。
如系例應海運所有溺斃之兵丁水手。
亦着一體查辦。
再此項銀兩錢文。
全行沉失或該把總别有從中侵隐捏報逃匿情弊。
則應徹底嚴查。
從重究治。
着該撫一并查明。
具摺覆奏。
尋奏、健跳汛兵米。
向由水路載運。
王标實系溺斃并無捏逃侵隐别情。
兵丁水手。
應照陣亡例減半恤賞。
報聞
○癸未。
谕曰、阿哥等在書房讀書。
所以檢束身心。
自當出入有常。
跬步必謹。
如每月派祭奉先殿等事。
原可循例徑行。
其餘或有他故外出。
必須以實奏聞。
庶舉動不得自由。
且有合于出告之禮。
今八阿哥以己事入城。
并未奏知。
又不關白師傅。
殊屬非理。
且皇子每出。
例派散秩大臣侍衛等護行。
非惟體制宜然。
亦所以緻其防閑。
使不得行止任情。
趨于所便也。
乃八阿哥僅帶親随。
及園門護軍數人。
策騎同往。
有何急務。
而匆遽若此。
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