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人。
絞犯二十二人。
餘二十八人。
予勾
○谕、本日勾到刑部秋審情實人犯。
内有太監張德。
挾嫌謀殺道士廉福正。
已将張德予勾矣。
康福正系宗室公甯昇額畜養。
與之往來。
因輕視張德。
妄加斥詈。
以緻張德懷仇。
将康福正謀殺。
雖系張德之罪。
應拟抵償。
而甯昇額以宗室公爵。
畜養此等無賴之徒。
殊屬非是。
從前皇祖時。
王公内曾有畜養僧道星相人等、與之往來者。
以緻釀成大案。
皇考臨禦後。
将此等積習。
痛加懲治。
今甯昇額在伊宅近廟内。
畜養道士。
殊屬日久玩生。
不可不防微杜漸。
嚴行申禁。
甯昇額。
着交宗人府察議。
軍機大臣等、将此旨當面詳悉傳與諴親王。
仍交宗人府。
如饬禁後。
仍有任意容留此等無賴之徒、彼此往來者。
即行參奏。
嚴加治罪。
以示懲戒。
并交步軍統領衙門。
如查有此等事。
即速奏聞。
所有管理宗室王等、傥瞻徇姑息。
不行奏聞。
必當重治其罪。
決不輕恕
○定部員兼攝六庫。
限三年更換例。
谕、據總管内務府大臣奏、兼攝茶庫之兵部員外郎五十三。
現升禮部郎中。
請仍留兼辦庫務等語。
所奏不可行。
前因内務府人員。
習氣不好。
是以令六部選派誠幹司員引見。
兼管六庫。
俾相牽制。
此等兼攝之員。
若令久于其任。
則不但不能糾察。
轉恐沾染積習。
彼此聯為一氣。
殊非派員監理之本意。
嗣後六部人員兼管六庫者。
并定限三年更換一次。
其有升任等事。
總管内務府大臣。
不準奏留。
着為令。
○又谕、前以紀虛中身為運使。
于華上元。
劉骖。
争控引地。
辄敢受賄翻案。
大幹法紀。
即應審明正法。
以儆官邪。
嗣據楊廷璋、審得紀虛中之侄紀甯祉、因劉骖浼人覓路。
遂與紀虛中長子紀孔卓、商謀。
适紀虛中在署與幕友論及此案。
欲将引地斷歸劉骖。
紀孔卓聽聞。
密告紀甯祉。
商同影射。
得賄二千兩分用等情節。
彼時尚疑系紀虛中狡供诿卸。
複饬該督再三窮诘。
據楊廷璋奏稱、反覆研訊。
确系紀孔卓、紀甯祉、串通撞騙。
紀虛中實不知情。
且拘拏紀孔卓時。
尚系紀虛中派人同往作線。
是其心惟恐不得真情。
并非捏詞诿罪等語。
并提犯至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推鞫。
與該督所審。
悉相符合。
現俱入于朝審情實。
紀虛中辦理鹽務案件。
任憑子侄招搖納賄。
其罪固無可辭。
但較之方世俊之骫法婪贓。
稍屬有間。
是以停其勾決。
至紀孔卓跟随在署。
辄敢竊聽公事。
乘機串騙。
婪索多贓。
陷其父于死地而不顧。
貪利忘親。
情罪實為可惡。
紀甯祉在外。
藉詞指撞。
說合分肥。
亦不顧伊叔之官聲性命。
厥罪維均。
是以一并予勾。
以申法紀。
朕于刑谳重情。
必詳核至再。
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
而于卑幼贻害尊長。
尤為法所難寬。
此即明刑之中。
兼寓弼教之意也。
紀虛中一案。
可為炯菜。
至于外任官員。
或有子弟随任。
自應嚴如管教。
不使幹與公事。
若為父兄者。
或以昏愦罔覺。
或以溺愛縱容。
緻令營私滋事。
其咎因無可寬。
而為子弟者。
竟不知顧惜父兄。
倚勢妄作。
甚且舞斃犯科。
身罹法網。
孽更由于自作。
有犯必懲。
斷不輕宥。
凡為外任者。
務宜各知儆惕。
加意防閑。
而子弟輩之随任者。
亦當守分自愛。
無自贻戚。
将此通谕知之
○己亥。
谕曰、色布騰巴勒珠爾、紮拉豐阿、俱系蒙古。
不應同在一旗。
着将色布騰巴勒珠爾、調補正黃旗。
豐昇額、調補正白旗。
嗣後領侍衛内大臣。
俱按旗分新舊排列。
○又谕今歲直隸保定、天津、等府屬州縣。
被水偏災。
業經陸續撥發帑金五十萬兩。
并撥通倉米六十萬石。
谕令該督于各州縣應行普赈摘赈。
及冬春大赈時。
銀米兼放。
俾窮黎口食有資。
但念各屬應赈戶口。
及将來尚有聞赈旋歸續添之戶。
前此所撥赈銀。
尚恐不敷支用。
着加恩于部庫内。
再撥銀三十萬兩。
以資給放。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昨召見直隸按察使王顯緒。
奏及伊曾任雲南廣南府知府。
素知該處沙□□農雜處。
易滋事端。
又為江西各省采辦滇銅經行站路。
稽察難周。
舊設土同知一員。
藉有知府管理約束。
若将知府裁改同知。
與土同知官階相等。
易生亵玩。
應仍留知府。
方合彈壓機宜等語。
所言似為近理。
前此原以滇省改設流官時。
知府員缺太多。
甚且有名為一府。
并無州縣隸屬者。
是以谕令經略大臣、同該督等确核地方事宜。
酌量裁改。
雖經廷臣會議允行。
但朕于該處實在情形。
無由深悉。
其應裁應留之處。
原不少存成見。
今王顯緒。
既有廣南府知府未便裁去之奏。
着傳谕彰寶、确查該地人情土俗。
其知府一缺。
應否仍留。
悉心詳度。
定議奏聞。
不得稍有回護。
着于彰寶摺報之便。
谕令知之。
并将詢問王顯緒奏片。
寄令閱看。
○又谕、據崔應階奏、廣東潮州府屬地方。
有奸民聚衆滋事。
該處與福建诏安連界。
現已派撥弁兵。
四面堵截。
協力查拏等語。
所辦甚是。
此案現已谕令李侍堯等、迅速查拏。
從重辦理。
但該處匪犯。
雖據李侍堯等具奏。
已拏獲百餘人。
而首犯朱阿姜。
尚未弋獲。
閩粵地界毗接。
該犯一聞官兵剿捕。
勢必四散逃竄。
或潛入閩境藏匿。
如台灣遠隔海洋。
奸徒易于遁迹。
其漳泉一帶。
民情素稱刁悍。
逆犯朱阿姜。
或詭托故明支裔。
希圖煽誘。
均未可定。
應即悉心饬屬搜捕。
如有蹤迹可疑之人。
私行渡台。
及往漳泉一帶者。
務須密訪嚴拏。
毋任稽誅漏網。
崔應階。
現已谕令來京陛見。
着傳谕鐘音。
即選撥勤幹弁員。
克日搜捕。
務使首犯迅速就擒。
明正顯戮。
其黨羽内。
如尚有要犯竄入閩省者。
并即協力擒拏。
嚴審辦理。
不得稍事姑息。
亦不必輾轉移查。
緻延時日。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吳達善等奏、拏獲盜賣硝觔之巡檢朱廷瑞家人張玉、餘龍、現在提齊案犯。
嚴審究拟一摺。
所辦甚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辦用官用硝觔。
該犯敢于盜賣漁利。
甚屬可惡。
自應審訊明确。
按律治罪。
但朱廷瑞。
委辦硝觔。
親身督運。
沿途既有盜賣情弊。
豈得僅诿過于家人。
而張玉等所供。
與幕友程師韓。
在豫帶買。
程師韓今已逃回。
其說支離難信。
且現據将硝包過秤。
較正額尚有短少。
則非帶買私硝。
更屬顯然。
朱廷瑞。
明有知情串賣。
希圖卸罪情事。
不可不徹底根究。
此時吳達善。
已赴湖南兼署撫篆。
各犯解到時。
着交梁國治。
隔别詳悉嚴鞫。
務令水落石出。
毋任稍有遁飾。
即行定拟具奏。
所有出力緝拏之武昌府經曆曹文魁、尚屬能事。
着該督撫量平日居官如何。
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将此并谕吳達善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杭州将軍穆爾泰奏稱。
乍浦左右兩營。
額設馬甲兵一千六百名。
缺出。
将閑散滿洲兵内挑補。
今閑散兵未成丁者居多。
難以挑補。
請将馬甲空缺兵糧。
改為養育孤寡兵丁之饷。
俟其成丁。
再行挑補馬甲。
應如所請。
從之
○副将軍阿桂等奏、臣等調海蘭察、哈國興。
兵一千名。
在永昌操演。
拟于十一月初旬。
徑行出關。
猝往掩襲。
今老官屯賊目。
又遣人呈遞文書。
另繕具奏。
伏思此番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