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銅梁縣民蔣三耀聘妻董氏
○庚申。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辛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本日三法司奏、核拟逆犯朱阿姜、池亨會、案内律應緣坐之朱阿耀等、照律拟斬立決一摺。
向來辦理逆案。
遇有正犯兄弟子侄。
經法司按律定以斬決。
而朕每格外施仁。
改為應斬監候。
迨屆期秋審時。
列入情實。
亦均免其予勾。
蓋此等颛愚無識。
不忍因逆犯牽連。
概置之重辟也。
今朱阿姜。
池亨會。
二犯。
竟敢結黨糾盟。
描刻符印。
制造軍器。
潛圖起事。
并乘夜殺死捕役多人。
是直欲謀為不軌。
罪大惡極。
更非尋常悖逆者可比。
則其反叛遺孽。
亦斷不可留。
所有朱阿姜之子朱阿耀、池亨會之子池阿真、池阿婆、俱着照律即行處斬。
其池亨會之子池阿象、雖經自幼出繼。
但究系逆種。
且又安知非發覺後。
捏報繼出。
以圖幸免于法。
亦難寬貸。
池阿象。
并着即處斬。
至池亨會之弟池阿爵、池阿藹、仍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餘依議行。
并将此通谕中外。
鹹知前此辦理各案。
量其情稍可憫者。
俱推廣罪人不孥之意。
免其骈首就戮。
若此案情罪重大。
逆犯嫡屬。
除惡務盡。
本由自取。
俾鄉曲愚頑。
各自知懷刑畏法。
為光天化日良民。
毋犯重辟
○軍機大臣等議覆、倉場侍郎瓦爾達、署漕運總督高晉等奏、酌籌漕船避泊事宜。
據瓦爾達奏稱、豫東兩省糧船。
向系春兌春開。
先進各幫。
在臨清閘河外受兌。
開行較早。
應令于德州以南寬闊處暫停。
俟駕從德州登陸後。
飛挽北上。
至山東續進五幫。
系閘河内受兌。
應于二月中催出閘河。
暫挽入衛河停泊。
俟回銮後随行北上等語。
所奏事屬可行。
至高晉奏、請以春兌之船。
改為夏兌。
實于漕務有礙。
臣等酌議豫東二省幫船。
按例受兌。
定期趱出閘河。
應照瓦爾達所奏辦理。
至各幫既過德州。
沿途官弁。
仍照漕規催趱。
駕過時。
祗須令貼岸順排暫避。
毋诤禁止。
得旨、依議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高晉奏、酌籌明春漕船避泊事宜一摺。
殊屬拘泥過當。
于事體全未理會。
已交軍機大臣另議。
并依議速行矣。
漕船按期北上。
惟閘河别無支港可以停泊。
若其餘運道。
即與禦舟将次相近。
無難暫時回避。
從前南巡途次。
屢經辦有章程。
高晉皆所身親目擊。
此次道途。
尤非遼遠。
倚至率憑詳報。
輾轉周章。
甚欲将東省春兌之船。
改為夏兌。
緻令漕政更張贻誤。
其不曉事理。
莫此為甚。
高晉着傳旨申饬
○赈恤甘肅伏羌、會甯、通渭、岷州、平涼、崇信、靈台、隆德、鎮原、固原、鹽茶廳、禮縣、徽縣、平番、莊浪、隴西、潼縣、靜甯、正甯、東安、中衛、二十一廳、州、縣、衛、本年水、旱、雹、霜、等災貧民。
并蠲緩額賦
○壬戌。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據誠泰奏、匪犯馬成兒等、私入紅樁。
偷砍木丁。
經把總李廷彥拏獲。
辄教供捏稱起意入山。
并未動手偷竊等語。
奧水禁地。
竊犯私入偷砍木丁。
大幹法紀。
李廷彥身系弁員。
辄敢授意捏供。
避重就輕。
其情甚為可惡。
李廷彥着革職拏問。
與現獲賊犯馬成兒等、一并解交刑部治罪。
其不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