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之把總王佐、外委劉克勤、守備馮興世、遊擊汪璋。
俱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至誠泰于李廷彥禀報時。
即将捏飾緣由訊明。
據實參奏。
着免其交部議處
○吏部議準。
廣西巡撫陳輝祖等、奏稱、平樂府舊設糧捕通判。
雍正八年。
因富川、賀縣、僻處邊陲。
于六塞适中麥嶺地方。
添設捕盜同知。
該府丞倅二員。
均司督捕。
向未分定責成。
遇有處分。
互相推诿。
請就各駐地方距州縣遠近撥管。
平樂、恭城、荔浦、修仁、昭平、永安、六州縣。
專責通判管理、富川、賀縣、專責同知管理。
倘疎忽失察。
分别開參。
并換給關防。
從之
○以祭酒達椿。
為詹事
○加赈甘肅隴西、甯遠、伏羌、通渭、漳縣、靜甯、莊浪、中衛等州縣。
西固州同屬、本年旱、雹、霜、災貧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緬匪恃其險阻煙瘴。
料内地之人。
不能受此。
激我進兵。
而又拘留蘇爾相。
計殊狡猾。
甚屬可惡。
固不可堕其術中。
若置之不問。
又于天朝體統有關。
是以降旨令每年少派兵丁。
乘其不備往剿。
并蹂躏其地。
賊力自然疲乏。
昨據阿桂、彰寶等奏請、各派兵由猛密一路攻剿。
朕以伊等之意。
尚屬奮勉。
況僅于沿邊撲擊。
亦無緊要。
是以允其所請。
但思去年特遣将軍大臣。
出派滿洲索倫吉林等兵數萬攻擊。
并未擒賊。
僅至老官屯半途而止。
今各處兵俱徹。
彼處止剩綠營兵。
即派侍衛等前往。
與去歲兵力懸殊。
焉能望其克奏膚功。
況猛密在老官屯之東南。
倘我兵過後。
賊匪從後阻斷。
何以處之。
且進兵所需糧石甚多。
伊等如何備辦。
摺内并未聲明。
惟含糊奏稱調兵進取。
是存何意。
或阿桂等因賊本難辦。
不願進兵。
姑為此奏以嘗試。
則大謬矣。
為臣子得。
辦理國家政務。
理定籌晝妥協。
務期事有實濟。
豈可因事較難。
遂将就以一死了事。
即阿桂有可殺之罪。
亦當明正典刑。
朕豈肯使賊匪戕害。
以壞大事。
阿桂如此居心。
實屬良心喪盡。
豈能逃朕洞鑒耶。
着傳谕阿桂等、令其據實明白回奏。
至哈國興、在彼最久。
彼處事件。
伊皆深知。
并着傳谕哈國興、将如何辦理之處奏聞。
候朕另行裁度。
再降谕旨
○吏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稱、前任撫臣溫福奏請、将延平府五台通判。
改駐上洋口。
經部臣以通判移駐五台。
甫逾三載。
何以又稱五台毋庸廳員劄。
前後互異。
令臣查覆。
查上洋口系建甯府所屬。
前督臣蘇昌。
以兩地均屬沖要。
礙難越境管理。
是以移駐五台。
但五台雖屬沖衢。
而村落無多。
市肆零落。
尚非繁重要地。
上洋口、乃南平、順昌、瓯甯、三縣交錯。
為水陸沖要之地。
且五方雜處。
奸宄叢集。
應請将五台通判。
改駐上洋口。
其附近之瓯甯縣屬各村莊。
歸該通判管理。
城鄉地方。
仍令建甯府同知督捕。
以專責成。
鑄給延平府兼管瓯甯縣總捕通判關防。
其南平、順昌、二縣。
原屬該通判督捕。
照舊辦理。
并請于建甯鎮标營内。
撥千把總一員。
兵二十名。
駐劄上洋口。
協同巡防。
所需衙署。
将府城舊署變價建造。
武弁衙署兵房。
于福州營裁汰官兵衙署變價建造。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奏、查八旗定例。
内外三品以下官員。
因老病告休。
請旨令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