劄知宮兆麟。
方始列銜會參。
是宮兆麟、始既未能徹底厘剔。
後複有意彌縫。
今因彰寶劄查。
知事難掩飾。
恐其舉發。
始以會參塞責。
則宮兆麟更屬有心文過。
着傳谕彰寶。
即将實在情節。
迅速覆奏。
毋得稍存徇隐。
自幹咎戾。
着于該督摺報之便。
谕令知之。
尋奏、查高偉前系貴築縣令。
因威甯州牧王葆元降調。
五月委署威甯。
先赴新任。
後清貴築交代。
八月接撫臣宮兆麟劄。
業将高偉奏升威甯。
是高偉非暫署可比。
尤易滋那新掩舊之弊。
随委貴西道祝忻等、并劄知撫臣。
盤查。
嗣據委員等禀稱、威甯鉛廠。
除廠員張祥發。
新欠白鉛三四十萬餘觔外。
餘曆年舊欠白鉛。
及未完秋糧采買荍折等米。
悉系劉标任内事。
前州牧王葆元。
以為民欠有着。
不入劉标虧空案内。
與署州高偉。
先後因循朦蔽。
至短發工本銀。
尚實貯無虧等語。
臣尚恐王葆元與高偉。
自有侵虧。
捏作舊欠。
除會撫臣銜參奏外。
俟将來審明。
如系劉标任舊欠。
則撫臣宮兆麟。
辦理前案。
未能徹底清厘。
若系新近侵那。
則系委署不慎。
咎更難辭。
報聞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蘇金壇縣民趙順妻張氏
○壬午。
谕、聞今歲五城内外粥廠。
貧民就食者較多。
所有例給米石。
恐不敷用。
着加恩每廠每日再增給米一石。
以資煮赈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廷璋奏、甄别六年俸滿千總。
及三年複滿千總。
武舉。
二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
令其照例核計矣。
前以各項俸滿人員。
各督撫未必據實甄别。
因令于歲底彙奏。
交該部統計勒休多寡數目。
列單進呈。
以觇各督撫之是否實心察核。
今該督于六年俸滿者。
保送至五員之多。
革休僅止一員。
而三年複滿者。
則皆留而不劾。
統計兩單所列。
共二十三員。
除勒休一員外。
其餘豈盡堪供職無誤。
若此内多留一衰庸戀棧之輩。
兵丁等即少一拔補進身之階。
該督豈未嘗計及耶。
将此傳谕楊廷璋知之
○又谕、據刑部奏、馬成兒等、偷砍木丁一案。
現據馬成兒供稱、易州民人佟偉。
與杜學義。
出錢糾令入山砍伐。
給價收買。
尚款弋獲等語。
佟偉等出錢糾砍木丁。
代為收買。
均系案内緊要人犯。
着傳谕楊廷璋、速饬各屬。
将佟偉。
杜學義。
各犯上緊查拏務獲。
委員押解來京。
以便質審。
毋得稍有遲滞。
緻令聞風遠揚。
所有刑部原摺。
并寄閱看
○旌表守正被戕之甘肅靈州民吳某妻李氏
○癸未。
谕、向來内務府所屬莊頭。
每有因地畝薄堿沙壓。
呈請退交另換者。
此等地畝。
莊頭等、久經撥定當差。
伊等承充有年。
沾被恩惠不少。
設或地有肥硗。
年有豐歉。
即加功墾辟。
亦分所當然。
乃因有退交之例。
動辄藉口瘠淤。
紛紛呈請。
殊屬非理。
使其地果不可耕治。
何以交官後。
一招民種。
複為沃壤。
若在莊頭。
則漸成蕪廢。
在小民。
則馴緻膏腴。
其勤惰已可概見。
而以農氓墾荒為熟之地。
仍得任莊頭等換回。
奪民之業。
而坐收其利。
于情亦未平允。
且伊等恃有此例。
或與佃戶等交好。
即退出交官。
藉減租數。
或觊觎上産。
而以所授之田。
捏報求換。
貪得無厭。
因而滋生事端。
種種情弊。
皆所不免。
嗣後各莊頭所種地畝。
概不準其退交。
其中果有誤差。
不能承當莊頭者。
即着内務府大臣、查勘确實。
另與能承種者。
承當莊頭
○谕軍機大臣等、昌平州佃戶單二等、拴縛吏目金彭年等一案。
已經軍機大臣等審拟正法。
并分别照例完結矣。
金彭年。
身為職官。
當單二等逞兇拴縛時。
何竟心存畏懼。
甚且作揖内求。
不堪已極。
此時若即以本案斥革。
恐長刁民頑悍之風。
但似此懦怯無能之員。
亦不可複令供職。
着交楊廷璋等。
另行酌量辦理。
除就近傳交裘曰修等外。
将此傳谕知之。
○宗人府奏、應封宗室恒齡等十四人。
請照例授封。
得旨、恒齡、綿俊、俱授為三等奉國将軍。
綿侃、連輝、英齡、哲爾慶額、俱授為奉恩将軍。
積拉敏、景煌、俱授為二等奉國将軍。
亮清、亮源、興郡、賓泰、俱授為二等輔國将軍。
弘康、授為二等鎮國将軍。
永瑗、授為三等輔國将軍
○兵部議覆、廣西巡撫陳輝祖奏稱、武闱内場。
向無謄錄對讀。
止将墨卷送入内簾。
請嗣後房考官用紫筆。
主試撫臣用藍筆。
如有添改。
即照文闱内。
按筆色查議。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喀爾喀輔國公巴勒桑。
緻祭如例。
○甲申。
谕、據伊勒圖奏稱、伊犁地方。
陸續由哈薩克布噜特前來投誠之厄魯特。
日漸繁多。
請于正藍鑲藍二旗。
各添設一佐領等語。
伊犁編設旗分佐領駐兵。
原視伊犁厄魯特内閑散之衆寡。
分别管理。
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