犁厄魯特。
閑散既多。
着照伊勒圖所奏辦理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蠡縣民馬可義妹馬氏
○乙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範宜賓、于藩司任内。
因捕蝗不力。
節經部議降調。
無缺可補。
念伊前為禦史時。
尚屬黾勉。
着加恩仍以禦史用
○又谕、向來吏部定例。
四品以上京堂。
降至六品以下者。
既無應補之京堂員缺。
又以京堂品秩崇優。
若補用司員。
與體制不合。
遂停其補用。
殊屬非是。
京堂品級雖優。
如因事獲譴。
既經予降。
自應按品授铨。
用人乃朝廷大權。
黜陟進退。
惟視其人之自取。
設官雖有崇卑。
示谪本無同異。
即由崇階而降為末秩。
惟上所命。
孰敢抗違。
若拘堂不降司之說。
辄以曾膺高位。
不屑于複就下僚。
是國家诏祿之典。
竟任臣下自專揀擇。
紀綱之謂何。
且以堂官降為司官。
與體制又有何礙。
若因而停其補用。
則此等人員。
一經镌級。
遂緻擯锢終身。
所謂愛之适以害之。
于伊等又有何益。
此皆相沿前明陋習。
不可為訓。
着該部另行改議具奏。
尋議奏、嗣後除降至從五品以上。
系有缺可補之員。
仍照例辦理。
如降至正六品以下。
應與各項降官。
一體以對品之缺叙補。
從之。
○以正藍旗漢軍副都統趙琦、西安副都統德克精額、對調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桂奏、緬匪遣人送書。
即作回書。
令他矣細赍回。
餘人俱留未遣。
朕即降旨申饬。
今再四思維。
伊等所辦大錯。
緬匪狡猾。
我遣往之人。
彼既拘留。
諒彼亦必料及遣來之人。
我必拘留。
必遣微末緬子。
不遣真正頭目。
我若遣之使還。
碘匪可以得我消息。
即留而不遣。
彼亦無所顧惜。
且賊匪留我多人。
不行送還。
而賊匪遣來之人。
我反放回。
有是理乎。
阿桂等、一聞賊匪遣人前來。
即謂可以草草了事。
并不詳計。
即将他矣細遣回。
不但賊匪可得我消息。
且轉為其所輕。
阿桂等亦意料不到乎。
此事在阿桂、彰寶。
二人。
系出于何人主見。
着據實明白回奏。
賊匪此際已得我消息。
諒再不遣人前來。
萬一複遣人來。
斷不可遣回。
即全行送京。
今年雖不進兵。
若依阿桂之意。
一味草率完事。
亦斷不可從前平定西北兩路。
往往不利。
其後反得乘機奏功。
因得平定準夷回部。
今辦理緬匪。
殊非西北兩路可比。
此皆由阿桂等辦理不善所緻。
坐失機宜。
然緬匪獲罪于天。
滅亡有日。
我宜相機辦理。
近據阿桂等、以老官屯賊目諾爾塔。
遣人送書前來。
懇請今年不必進兵。
而我今年自遣蘇爾相後。
并未另遣人去。
今阿桂等、複将他矣細遣回。
賊匪聞今年不進兵信息。
必不設備。
此機斷不可失。
明年瘴退之後。
乘其無備。
整旅剿滅賊匪。
方為妥協。
但我兵明年進發。
斷不可稍露形迹。
即我騰越等處人。
亦恐有潛行通信與賊者。
宜密而又密。
着順便傳谕阿桂、彰寶。
此際密訪識路人。
按該處地方形勢。
詳問何路瘴輕。
利于進兵。
如何整兵進剿。
使賊匪防備不及之處。
通盤籌算。
詳細妥議具奏
○禮部議覆、廣西巡撫陳輝祖奏稱、廣西僧道官懸缺甚多。
而合例選補之戒僧。
清微靈寶道士甚少。
請嗣後缺出。
如選無合例者。
即将領有牒照之應付僧。
往廟全真道士内慎選。
充為僧道道首。
責成稽查。
毋庸頒給劄付。
至偏僻州縣。
向無領牒各項僧道者。
間有遊方僧道。
該地方官督率保甲稽查。
毋庸招募設官等語。
查方外末秩。
頒給部劄。
以專責成。
若僅予以僧首道首之名。
體制未符。
難資彈壓。
請仍給以部劄。
餘照所請行。
并通行各直省遵辦。
從之
○丁亥。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向于時巡啟跸前期。
戶部例請攜帶銀兩備賞。
因思各省俱有庫貯公帑。
朕省方所至。
即有應需。
無非賞赉軍民。
均可就近支發。
何必又由内部随帶。
即如每年巡幸熱河。
各項賞用銀兩。
從前亦系部庫備帶。
後經谕令改歸熱河道庫支發。
年來行之頗便。
戶部自可遵照辦理。
所有奏請攜帶銀兩備用之例。
着停止。
○又谕、綏遠城将軍。
管理本城滿兵。
又管歸化城土默特事務。
歸化城副都統。
專管該城土默特事。
不轄綏遠城滿兵。
殊屬不合體制。
二城相隔。
不過四五裡。
隻此副都統一員。
與别省專城之副都統不同。
該副都統應将兩城事務。
俱與将軍協同辦理。
嗣後綏遠城将軍。
仍管兩城事務。
歸化城副都統。
亦着管理綏遠城滿兵
○禮部奏、乾隆三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恭逢皇太後八旬萬壽聖節。
王公等以下。
照例進獻禮物。
得旨、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進獻禮物。
卷之八百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