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因其久隸下僚。
托留熟手為名。
心存遷就。
而不肖屬員。
或并因此啟夤緣幸進之風。
亦不可不防其漸。
即以辦事而論。
州縣雖有刑名錢谷之責。
然案牍悉由自理。
難保其必無高下任情。
自不及部院衙門之事有準繩。
集衆思而成公是。
且外官每耽安逸。
亦不若司員之終日服勤。
誠令伊等在京供職。
數年留心習學。
再行簡擢外用。
未嘗不更可造就成材。
昨理吏部。
将現任京員中。
由卓異等項内升者。
查明帶領引見。
并予甄錄記名備用。
自無慮其終滞曹司。
亦可無庸豫為别擇。
所有月選内升人員。
督撫出具考語送部之例。
可不必行。
嗣後吏部将此項人員。
每三年查辦一次。
列名帶領引見。
候朕酌量錄用。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富明安奏、請于四月底将利津。
海豐。
二縣海運赴津商販麥石。
照例封禁。
業已允行。
但近畿地方。
去歲麥秋既歉。
今春又未得透雨。
現在麥将秀穗。
待澤甚殷。
此時即遍沃甘膏。
尚恐麥收分數略減。
不能不藉商販之接濟。
而山左于三月初。
優渥春霖。
通省并皆深透。
昨巡跸所經。
目睹麥田芃茂。
又可滿望豐收。
登場以後。
民食自極充餘。
不虞估船之搬運。
莫若仍聽商船販載赴津。
流通無缺。
以濟直省之不足。
使麥價不緻過昂。
闾閻得資調劑之益。
着傳谕富明安。
将利津等縣海運麥石。
暫且無庸禁止。
其直省商人。
欲赴東買運者。
并從其便。
周元理到任時。
仍一體妥辦。
俟直隸麥價平減。
食計有資。
再行酌量情形。
奏明封禁。
将此并傳谕楊廷璋知之
○是日。
駐跸舊衙門行宮
○丙子。
常雩。
祀天于圜丘。
遣裕親王廣祿恭代行禮
○上詣永慕寺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奏、移文率覆安南索取黃公缵一案。
據張若渟禀稱、前署臨安府時。
據署建水州張彥烈面呈。
安南興化鎮守官緝拏黃公缵等呈文一件。
當與該署州面商。
應将境内并無其人為覆等語。
是前此示欺外夷。
雖系張彥烈行文。
而主見則出于張若渟。
其過自較張彥烈為重。
至所稱禀知經略之處。
尤屬荒唐。
前歲大學士傅恒回兵時。
正當大病。
張若渟安能詳悉面禀及此。
如張若渟果将此事禀之傅恒、豈肯令其捏詞飾覆。
轉稱所辦妥協之理。
其說殊不可信。
一經詢問。
自無難水落石出。
今張彥烈已赴京候詢。
張若渟。
亦着解任來京。
交軍機大臣詢問。
張若渟。
此時如尚在雲南交代未竣。
着德福即行饬令起程赴京。
如該員已赴建昌道新任。
即着阿爾泰遵旨饬知。
着将此旨傳谕德福。
阿爾泰知之
○又谕、據阿桂等奏、審訊潛通貿易窩留之民人黃國賓、所供李小四等十人。
雖無與緬匪私行交易情事。
但沿邊聚處日久。
難保将來不緻滋事。
請一并遷入内地等語。
所辦殊屬非是。
此等民人。
俱久處邊境。
且有曾至關外貿易者。
難信其平時不與匪衆熟識。
若僅遷入内地。
不過仍在滇省關内。
距邊口不遠。
伊等皆不安本分之人。
或與賊匪潛通消息。
或乘間潛竄緬境。
俱不可知。
各犯既系江西。
湖廣。
江甯等處民人。
自應将伊等解回京籍管束。
庶可杜其蹤迹。
乃阿桂等、竟不稍為計及。
惟令遷入内地。
何不曉事若此。
若傳谕阿桂、德福、即查明李小四等、原籍省分。
遴委妥幹員役。
遞解回籍。
沿途小心管押。
毋得視同常犯。
并将此旨轉行寄知各該督撫、饬令該地方官嚴加約束。
毋許出境滋事。
如或中途稍有疎虞。
及各原籍失于防範。
惟該督撫是問
○軍機大臣等議覆、黑龍江将軍增海等奏稱、墨爾根等驿站。
額設牛隻。
請停止每年報倒六分之例。
準其三分報銷。
查黑龍江所屬各台站。
前後情形不同。
自宜随時調劑。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駐跸新衙門行宮
○丁醜。
上回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谕曰、阿桂等奏、詢問自老官屯回營之外委鐘朝用等、據稱、聞福建水師遊擊黃海。
前從戛鸠下船。
帶兵八十餘人。
于相近新街處。
遇賊接仗。
手殺兩賊。
突中槍傷落水身故。
兵丁亦多有陣傷。
及被擄去存亡未悉等語。
黃海駕舟遇賊。
力戰捐軀。
情殊可憫。
着該部照例議恤。
其兵丁八十餘人。
既稱有被擄存亡未悉。
而其勤于王事。
不得還鄉。
情均可憫。
着該部查原冊姓名。
加恩照陣亡例。
減半賞恤
○谕軍機大臣等、姚成烈以調補廣東布政使。
具摺奏請陛見。
此奏不出于誠。
已于摺内批示。
姚成烈在江甯藩司任内。
奏準陛見。
甫于本年正月到京。
距今祇隔二月。
為時甚近。
何以一經調任廣東。
複行具摺奏請。
其意直視陛見請訓。
特為升調之具文。
苟且責塞。
全不顧時日之久暫。
此豈由中之語。
已谕不必來京。
仍着傳旨申饬
○戊寅。
谕、前據範宜賓奏、各省藩臬陳奏事件。
不應先行呈送督撫閱看一摺。
曾谕令各該督撫明白回奏。
今據先後奏到十餘處。
大率稱督撫藩臬。
于奏報收成晴雨等事。
恐其錯誤。
往往互相質證。
至條奏地方公事。
兩司亦有禀商督撫者。
若不呈閱。
亦不向其索看等語。
朕殊不以為然。
向來藩臬條陳。
不過各就該省之錢谷刑名事件。
摭拾敷衍。
朕或批交督撫議覆。
或批令告之督撫、酌量可行則行。
是地方公務。
原不妨彼此商搉。
其事轉無甚關礙。
至收成晴雨等事。
令藩臬亦得專摺奏聞者。
誠以水旱豐歉情形。
事關民隐。
冀得互相參核。
不緻粉飾欺朦。
以收兼聽并觀之益。
若彼此商同入告。
依樣葫蘆。
無禆核實。
則督撫一奏足矣。
安用是重見疊出者為。
至若督撫、果有不公不法之事。
藩臬聞見既真。
原應據實入告。
然朕并不以此責之兩司。
俾得钤制上官。
緻開告密之漸。
而兩司亦從未有劾奏督撫者。
即如近年以來。
良卿。
方世俊等、枉法營私。
為天道所不容。
惡迹自然敗露。
各正刑誅。
而該省藩臬。
初何嘗于朕前奏及一語。
則大吏之自取重戾。
又豈必待兩司之舉發乎。
且督撫既膺委任。
豈轉不及藩臬之足信。
朕亦不肯過為逆億。
若使藩臬中。
實有廉正可信、逾于督撫者。
亦即以督撫任之。
又何肯不加擢用。
轉令其隐為糾伺乎。
總之整饬吏治之大要。
惟恃朝廷綱紀肅清。
自不敢有扶同朦蔽之事。
初不在乎設法峻防。
若燭照稍有不周。
則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