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辦事兩銜。
遇中書典籍缺出。
由辦事中書題管。
向無撰文中書題管之例。
應一體選補。
司經局正字。
無專辦事件。
向例内閣中書兼銜。
請裁。
應如所請。
至以部寺司務。
原系從九品。
請改為正七品。
查司務由國子監學正、學錄、典簿、典籍等官升選。
或由正從八品升九品。
未為允協。
但以從九品改為正七品。
未免懸殊。
今拟照八品筆帖式升主事之例。
改為正八品。
從之
○己亥。
谕、向來旗丁餘米。
準在通州變賣。
以資日用。
現在各省糧艘陸續抵通。
若旗丁于兌足正供之外。
尚有多餘米石。
情願出售者。
仍着加恩、準其在通州粜賣。
旗丁等既所樂從。
而地方糧石益充。
于市值民食。
均為有益。
該部遵谕速行
○庚子。
谕、刑部律例内。
有邊外為民條款。
與現在斷獄事宜。
不甚允協。
着該部另行定例具奏。
尋議、原例開有為民罪名。
而現行例中。
問拟已有更改者。
應行删除。
至原例所定情罪輕重不甚允協者。
酌量修改。
若原例所開情罪相同。
而分别軍民定拟者。
應将為民字樣删除。
一體改發充軍。
從之
○兵部議準。
護貴州巡撫布政使三寶奏稱、兵丁應試。
應令本營官員、出具印結。
交撫标中軍覆核加結。
并且五人互結。
詳送收考。
倘有頂名冒考。
發覺後。
将出結官、并互結兵、與本兵一并分别治罪。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楊廷璋奏、臣于四月初九日。
率同司道禱雨。
初十、十一、連宵達旦。
入土三寸。
旋據各府屬所報、初三、初六等日。
得雨一二寸不等。
久晴後。
藉以滋培長養。
俟得深透。
再行奏聞。
得旨、未至沾霈。
何能釋懷耶
○又奏、潘桃口木稅。
其蒙古木植零星綱小者。
免其徵稅。
至大件木植。
應由官商砍運。
按照尺寸報明。
分别徵收。
原無蒙古自行砍運大木、亦準商民收買免稅之例。
請嗣後蒙古自行砍運木植。
除細小者例免徵稅外。
凡有應行納稅之大木、不論商民鋪戶。
或用銀錢價買。
或用茶布等物兌換。
均令買主按例報稅。
得旨、如所議行
○暫署閩浙總督署福建巡撫鐘音奏、據汀漳龍道蔣允焄禀報、署龍溪縣華崶縣丞魏嗣業、訪聞珍山宜招二堡、與安溪縣覆鼎。
山交界之處。
有安邑匪人滋事。
即帶差役、率鄉衆圍捕。
獲紅衣匪首王天送、及餘匪十二人。
搜獲旗幟器械铳炮土印等。
現在查點解府。
臣即率同臬司張鎮、馳赴該地審辦。
必須盡抉根株。
得旨、好。
知道了。
又批、此人可嘉。
應送部引見。
又批、是。
不可姑息了事
○升任山東巡撫富明安奏、臣在東二載。
于百脈湖内。
挑引河北流入膠萊運河歸海。
涸出地三百六十頃。
又前撫臣阿爾泰、于蘭山、郯城二縣。
挑河渠數十道。
臣照成規修浚。
并于蘭山江風口滾水壩。
動中修整。
又徒駭、馬頰二河。
四女寺、哨馬營、兩處支河。
及章邱等七縣所轄之小清河、支脈溝、豫備河、福民河、臣均酌定每歲疏浚章程。
勒石河幹。
使久遠遵守。
至一切事宜。
俱向新撫臣詳悉告知。
即交印赴任。
得旨嘉獎
○山東巡撫周元理奏、山東雨澤滋潤。
二麥已經成熟。
早谷高粱。
青蔥暢茂。
得旨、欣慰覽之。
京畿望澤益甚。
所謂慰以為愧耳
○山東登州鎮總兵窦瑸奏、登州水師營。
分南北東三汛。
每年戰船出口後。
五月間均演水操一次。
北汛、向系總兵親驗。
南東二汛、分年親閱。
其不親閱之年。
委各副将操閱。
請照登州附營通行親查之例。
俱親往考驗。
再水師巡哨洋面船。
除藥鉛各械之外。
尚有火箭火罐噴筒等項。
登州水操。
向來止演槍炮。
其餘僅随船修制存貯。
并不演練。
應照備貯藥鉛出陳易新之例。
按年動用公費。
分别輪制。
俟鎮臣閱操時試驗。
得旨、既行奏請。
須認真辦理。
不可徒事虛言
○陝甘總督明山奏、甘省蘭州等府。
雨澤未足。
除撥本省甘州甯等府糧二十萬運赴協濟。
又酌撥陝省糧十萬。
臣查蘭州、鞏昌、平涼等府所屬。
于三月十七、八、等日。
節次得有雨澤。
夏禾長發。
更可乘種秋禾。
得三十萬石糧之借粜。
設往後不敷。
銀米兼施。
可無虞竭蹷。
請将陝西鼓鑄餘錢、動撥三萬串運甘。
或就近搭放兵饷。
或折糧價借給農民。
随宜酌辦。
仍扣還原價歸款。
得旨、知道了。
又批、諸事俱俟朕慮。
設爾總督何用
○署雲貴總督德福奏、普洱邊外整欠土目召教、景海土目刀撇等。
傾心投誠。
願按六年一次各貢象牙旱犀角等件。
屆期遣頭目赍赴雲南省城交納轉呈。
報聞。
卷之八百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