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出糾夥。
在直隸靜海縣境行劫。
并将同夥劉四淹斃各案。
經直隸楊廷璋、以靜海縣所獲該犯張二、未認緻死劉四情節。
咨提劉老、張花子等質審。
現将該二犯解直等語。
劉老等系節次強劫盜犯。
且系謀命重案。
均屬法無可逭這人。
今同夥之張二、既在直狡供。
計圖脫卸。
自不能不将該犯轉解質審。
使無遁情。
着傳谕何煟、即行遴選妥幹員弁。
小心護解赴直。
毋令稍有疎虞。
楊廷璋于質審明确後。
将應行正法要犯。
即在直省辦理。
毋庸再行解回豫省。
其在豫省同獲之張五和尚等、該撫于提到訊取确供後。
即行定拟題結。
亦毋庸再解直省、并案審辦。
此等罪惡貫盈之犯。
居心狡險。
每因案涉鄰省。
冀輾轉關查解審。
得以少延顯戮或于中途乘間脫逃。
其情最為可惡。
前曾谕令各督撫、獲有逃盜要犯核其情罪重大者。
一面移查本省原案。
審訊得實。
即在該處照拟辦結。
毋庸往來解送。
緻滋疎誤。
着再傳谕各督撫、嗣後各省遇有強劫逃遣、及悖逆等案重犯。
一經審确。
仍遵照前旨、即于本省按例辦理。
倘有必須移解質訊方能定案之犯。
該督撫即慎簡妥幹之員。
沿途加意堤防。
管押遞解。
毋任稍有疎虞。
倘視為解犯具文。
緻該犯在途兔脫。
及急自戕等事。
除将管解人等從重治罪外。
仍惟辦解之督撫是問。
并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通行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蒙城縣民鄒建女鄒氏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京師自昨日酉刻竟夜雨勢甚大。
未知北運河水勢若何。
新修之興濟捷地兩壩。
減水能否暢速。
永定河堤岸是否穩固。
着傳谕楊廷璋、即将現在情形查明。
據實迅速覆奏
○是月。
直隸總督楊廷璋奏、直隸駐防二十一處。
所有月饷支本色者十處。
支折色者十一處。
惟古北口、喜峰口、羅文峪、千家店、四處。
米價常平。
仍照例動支折色。
其霸州、昌平州、良鄉、東安、順義、玉田、采育、七處。
市價稍昂。
每石折銀一兩。
兵丁不敷買食。
請嗣後該七處、除防守尉、防禦、骁騎校、仍支折色外。
所有駐防披甲、例支折色銀兩。
免其按季赴領。
豫于秋收時。
發該地方官領回。
代為采買備貯。
按季支放。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五月初四初七等日、各府州屬報得雨。
自三四寸、至五六七寸不等。
茲省城于初十日、又得大雨。
查各鄉實已深透沾足。
得旨、欣慰。
覽之。
近京一帶。
雖亦屢沾。
覺尚未深透。
實不能釋懷也
○安徽巡撫裴宗錫奏、臣到任後。
大江南岸各郡。
未曾親閱。
而太平府屬之沿江堤垾。
及廬州府屬之無為州江壩工程。
最關緊要。
臣循江查閱。
堤垾計長二百餘裡。
現均完固。
仍恐江水最大之時。
不能抵禦。
當饬各員、遇江潮盛漲。
即督率巡防。
不時再加培築。
至江壩工程。
計長五十餘裡。
通高一丈二三尺。
面寬三四丈。
底寬九丈至十二丈不等。
兩頭地形高阜。
中有二千六百餘丈。
地勢稍低。
屢坍屢築。
壩身日退。
江流日進。
以緻地勢落灣。
幸外壩尚可作重門之衛。
須遞年加厚增高。
臣又于壩外。
令多栽卧柳。
亦足攩禦風浪。
擁護壩根。
得旨、覽奏俱悉。
又批、如此諸凡留心。
實屬可嘉
○浙江巡撫富勒渾奏、仁和、海甯、二縣海塘工程。
小文前西起、至尖山腳下一帶。
漲沙漸高。
其蜀山南面沙墈。
日漸坍寬。
今五月朔望兩汛。
大溜直抵蜀山南面、第一段。
沙尖。
與中斖東口相近。
臣饬令将中斖内挖。
水<?氵匽>一道。
近得大雨。
沖成引河。
寬有十丈、至十二三丈不等。
深有四五尺、至六七尺不等。
惟海沙坍漲原非人力能施。
今機有可乘。
人事宜盡。
将沖開之引河。
不緻再有淤墊。
可冀複還故道。
得旨、知道了。
又批、八月大汛。
或可望喜信也
○升任署福建巡撫鐘音奏、台灣遠隔重洋。
民人往來。
俱向地方官查給印照。
俾汛口驗放。
臣請稍為變通。
在台回籍者。
概免給照。
準其自赴鹿耳門總口。
将姓名年貌。
在台在籍住址。
即由該船戶報明。
口岸員弁驗戮挂号。
随時放行。
仍令汛口将回籍名單。
一月一報撫臣備案。
其南北一帶口岸。
不許内地船隻往來之處。
仍照向例嚴禁。
自内地渡台者、均照定例給照盤驗。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署雲貴總督德福奏、潞江土司田地。
永昌、騰越士民。
多有典買者。
請照關外幹崖、盞達、南甸、隴川、猛卯、遮放、芒市七處。
有内地民人、典買□□罷夷田産之例。
饬永昌府令将士民典折土夷田地。
逐一首報。
招照租息原價。
酌定八年十年為斷。
如收租已敷原本者。
即将原業退還夷人。
其年限未滿。
租息未足償價。
屆期以次退歸。
嗣後永禁。
毋許典押夷地。
不遵定例。
将田産價值入官。
承典之戶。
與出業之夷。
一體照違制律治罪。
得旨、所奏甚是。
如所議行
○貴州巡撫李湖奏、思州府一缺。
前撫臣宮兆麟奏裁。
經部議準。
臣思黔省。
僻處邊圉。
在在俱系土司苗寨。
惟籍大員管理。
與内地郡守體制迥别。
況思州為滇黔門戶。
川楚要津。
夙為奸匪出沒之區。
若以原轄之玉屏、青溪、分隸銅仁、鎮遠二府。
鞭長莫及。
請仍留思州府。
就近駐劄。
使事權歸一。
得旨、所奏是。
着依議行。
卷之八百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