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台吉等宴。
至癸未皆如之
○谕、今年布達喇廟。
猝被回祿。
原非人力所能豫料。
但永和、三格、薩哈廉、系專管工程之員。
不能約束工匠。
小心防範。
緻令失火延燒。
其咎實無可诿。
即革職治罪。
亦所應得。
僅予革去翎頂。
留工效力。
已屬從寬稍示薄懲。
然朕意尚欲視其如果黾勉自效仍複加恩錄用。
乃英廉袒護内府人員。
至熱河傳旨。
竟将革去翎頂之面谕、不為明白宣示。
緻永和等、仍腼顔以章服自榮。
及朕出古北口時。
永和尚戴翎頂接駕。
見面诘問。
始知英廉之曲意袒庇。
因傳谕将英廉饬責。
并将永和等翎頂摘去。
是永和等之不能承受朕恩。
實為英廉所誤。
所謂愛之适以害之也。
至此項工程。
既成複毀。
耗費多金。
即着賠亦理所應得。
但念重修工料。
約需三十餘萬。
斷非伊等力所能辦。
并不欲責令賠償。
曾向英廉谕及。
并于召見軍機大臣時。
亦常議論及之。
此實朕之本懷也。
昨至熱河。
欲觀伊等良心如何。
因傳旨詢問永和等、作何賠補。
随據伊等、各将家産開報。
及閱永和、薩哈廉、所開。
尚與伊等家計、不甚相懸。
而三格、則衆人皆知其家赀勝于永和。
乃開出之數。
尚不及薩哈廉。
實出情理之外。
因谕令英廉密查三格财産。
及據查出三格名下、隐匿田房甚多。
因将伊拏問。
交内務府大臣審訊。
複究出寄頓隐瞞之處。
不一而足。
可見天良喪盡之人。
無不即行敗露。
朕本無意加罪。
而伊乃輾轉迷溺。
自蹈重愆。
亦無如之何矣。
至永和、薩哈廉、業已置之不問。
并欲将其家産賞給。
不過量加薄罰、以完此事。
乃永和忽私自寄信。
轉托英廉代查。
夫果欲急公代查。
當告知行在内務府大臣福隆安等。
無私告英廉之理。
今被英廉參奏。
朕亦不能曲為原諒。
因即命英廉确查。
此又永和之自招尤悔也。
今據英廉查奏、永和房地。
于所報之外。
尚有浮多。
因并及薩哈廉、亦查有不符之處具奏。
茲複令詢問永和等。
據永和稱、房屋系已經典出。
地畝原報十餘頃。
如果查有二十頃之外。
原甘動罪。
而薩哈廉稱、系久經分出之産。
并非欺隐。
蓋此次英廉所查。
因前此徇情獲譴。
心存畏懼。
不勉有意從苛。
以補救其已往之過。
但凡應交家産者。
無不各顧妻孥。
稍留養瞻。
亦屬人情之常。
朕亦不具于若輩為刻責。
但若十成中。
僅留二成。
原可無庸查辦。
設為數多至三成以上。
則是有心欺匿。
即為法所難寬。
所有永和、薩哈廉、原報交産單。
着交福隆安等、将英廉摺。
詳加比對。
如果少報不過二成。
即屬無可加罪。
若意至三成以上。
自亦難于寬宥。
即三格隐匿之數。
亦着核查。
共有十成之幾。
則治以重罪。
亦可令其心服。
至伊等兄弟子侄。
久經析居者。
罪不相及。
向來即查辦重犯家财。
尚不令牽連同坐。
則永和等、更不當一并核計矣。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從不豫存成見。
其罪名輕重。
悉視其人之自取。
并不肯稍有厚薄于其間。
惟當各具天良。
共知炯戒。
将此通谕内務府及工程處人員等知之。
○辛巳。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上詣皇太後行宮行禮
○禦澹泊敬誠殿。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公台吉等、行慶賀禮
○壬午。
四川提督董天弼奏、賊人所占之巴朗拉。
山勢險峻。
以仰攻。
惟距卧龍關四十餘裡山神溝小路。
可以繞出巴朗拉之後。
臣先行偵探得圍困達木巴宗之賊番。
約有二千。
沃克什尚能堅守。
若由山神溝前往。
五日可到。
茲定于八月初七日進發。
其巴朗拉山下鄧仍地方。
令總兵福昌駐劄。
相機攻剿。
得旨、仍屬遲緩。
既得捷徑。
觀汝如何奮勇成績耳。
○癸未。
夕月于西郊。
遣理郡王弘<?日為>行禮
○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阿爾泰奏、明正地方。
現集漢土兵練五千五在餘名。
除防守要隘兵二千名外。
尚有三千數百名。
似可敷用。
但小金川與明正交界。
一大河。
須用皮船過渡。
而皮船僅容一二人。
且小金川沿河設備。
是以趕造木船。
并設法庶護賊人槍炮。
使兵練得以多渡。
至僧格桑與索諾木。
本系同族。
又兼姻親。
地界毗連。
實不能斷其來往。
再小金川、近複于木坪連界地方。
添設碉卡。
臣現撥兵防禦。
得旨、總不中機宜。
不見奮勇。
如何如何
○欽差侍郎德成。
直隸總督楊廷璋奏、永定河漫口。
自開工趕辦。
至初八日。
正當合龍。
因水勢偶長。
将北壩頭沖刷七丈。
而新築之壩身。
亦間段蟄陷二十餘丈。
現加工趕辦。
完工尚需數日。
得旨、此次爾等所辦。
殊覺延緩。
慎之。
又批、所長幾何。
何不奏明。
自然因工程不牢固。
方有此失
○蠲緩綏遠城大黑河、本年水災莊地、一百三頃四十五畝額賦。
并給口糧有差。
卷之八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