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啻見其肺肝。
更無庸置論矣。
今彼兩摺具在。
均着發鈔。
使見之者知其罪由自取。
乃德福負朕委任期望之恩。
朕于彼并無絲毫屈抑也。
将此一并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鄂寶本一拘迂自守之人。
近複不肯實心任事。
難勝封疆重寄。
着來京候旨。
山西巡撫員缺。
着三寶補授。
即行來京請訓。
前赴新任。
其貴州布政使員缺。
着圖思德補授。
○谕軍機大大臣等、據總兵達翎阿奏稱、湖南尾幫回空糧船。
業于九月二十五日。
催趱出直隸境。
仍知照東省官兵。
速行催趱等語。
前因今歲漕船抵通較遲。
恐其回空稽緩。
有誤新漕。
曾谕令崔應階。
于督運到通事畢。
即起程回任。
沿途董促遄行。
今湖南尾幫。
于九月二十五日。
始出直境。
為期已覺太晚。
若途次再有羁延。
則于今冬收兌開行。
必緻遲誤。
而江西湖廣之船。
封後路遠。
更恐有逾例限。
着傳谕崔應皆。
專派妥幹員弁。
按回空各船。
逐程催趱。
務令如期回次。
并谕湖廣江西督撫、委員迎促遄旋。
并饬有漕州縣。
依限上兌。
毋誤開幫。
其經由之山東江南等省。
并着該督撫、一體委員上緊催押。
毋任刻延。
仍各将督趱情形。
及入境出境日期。
據實覆奏
○又谕、據何煟奏、驗看截取舉人申超、年力衰弱。
難膺民社。
請将該員改教一摺。
所辦甚是。
前因何煟于護理巡撫時。
奏請将驗看截取舉人。
如有衰庸難膺民社者。
即照此陳奏。
其有情願引見者。
并照六法官例。
送部引見定奪。
着為令。
乃兩年來、各省督撫。
從未有以驗看衰頹。
據實奏辦者。
豈應行甄别之人。
獨在豫省。
而他省竟無一人可汰乎。
此皆各督撫因循姑息。
不實力奉行所緻。
豈複澄清铨法之道。
着再傳谕各督撫、嗣後驗看截取舉人時。
務遵照前旨。
察其年力。
悉心分别。
如有應行改教之員。
即循例奏聞。
毋得概予給咨赴選。
具文塞責。
着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以陝西按察使畢沅。
為陝西布政使。
湖北襄鄖道敦福。
為陝西按察使
○以雲南按察使法明。
湖南按察使王太嶽。
對調
○己巳。
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回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此次土爾扈特投誠。
朕恐伊勒圖辦理未善。
特令舒赫德前往伊犁幫助。
所辦俱屬妥協。
已命舒赫德署理伊犁将軍。
授伊勒圖為參贊大臣。
往烏什辦事。
今渥巴錫人等、入觐遣回。
一切安插。
甚關緊要。
着将舒赫德授為總統伊犁等處将軍。
專辦此事。
安泰在塔爾巴哈台。
不能經理諸務。
着将伊勒圖授為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
在彼辦事。
伊勒圖由烏什先至伊犁。
與舒赫德商辦事竣。
再往塔爾巴哈台。
現在烏什無事。
安泰着賞給都統銜。
往烏什辦事
○谕軍機大臣等、據朝铨奏、劉永毅等、收買麥石。
肆行躧麴。
業經照例杖枷發落。
并将麴塊入官估變等語。
雖系照例辦理。
而其間情節。
尚有未甚明晰者。
躧麴燒鍋之禁。
其來已久。
何以從未有拏獲之事。
或必至如條例所載。
廣收麥石。
肆行躧麴。
似此案之為數過多者。
方行拏究。
其零星躧造者。
置之不問。
若系概行查禁。
則民間不應複有燒鍋。
何以販運燒酒者。
仍源源不絕。
且聞盛京地面。
素多燒酒。
則躧麴者自必不少。
從前曾否如此查拏。
或向未辦及。
此次系屬初案。
抑亦有拏獲之處。
未經奏聞。
至所造麴塊。
估值至一萬三四千兩。
即以加倍獲利核計。
亦當有本銀六七千兩。
伊等既擁重赀牟利。
又系犯禁之事。
必不能免于賄囑兵役。
代為彌縫。
何至遽行敗露。
又情理之不可解者。
摺内稱系左翼協領。
遼陽城守尉。
及知州。
呈報訪拏等語。
其地或系知州專屬。
或系旗員所司。
并非若聚衆大案。
何以文武會辦。
且既雲訪拏。
必有一人首先訪得。
或地方官訪實。
通知協領等。
抑系旗員訪得。
照會文官。
均須得其實濟。
再查訪之事。
必非官員等親自體訪。
若由兵役訪知發覺。
則其人尚屬奉公出力。
亦當予以獎賞。
朝铨亦未辦及。
着傳谕恒祿。
會同朝铨。
将旨内所詢各條。
逐一查明。
即行詳晰覆奏
○又谕、據朝铨奏、回民王國勇。
于昏夜欲鑽城門。
恃強喧扭被拏。
經伊兄王國太。
向領催等央浼說和私放。
分别拟罪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王國勇以無賴回民。
充當捕役。
且有笑面虎綽号。
曾經訪拏治罪。
自屬兇惡之徒。
乃敢不遵禁令。
夤夜欲鑽越禁門。
逞強喧扭。
尤屬強橫不法。
改發為奴。
所拟尚當其罪。
但該侍郎僅雲新疆。
并未指明何處。
猶覺含混。
王國勇一犯。
應發伊犁給兵丁為奴。
伊兄王國太。
系捕役頭目。
乃因王國勇被拏。
辄敢私央領催等擅放。
是其兄弟平日必系倚恃護符。
同惡相濟。
其罪與王國勇相等。
問拟亦當同科。
僅予枷杖。
不足以示懲儆。
該侍郎所拟非是。
王國太應改發烏魯木齊。
給兵丁為奴。
着傳谕刑部堂官。
于議覆此案時。
另行改拟具奏
○又谕、前據德保奏請。
進京叩祝萬壽。
摺内中空一字未填。
曾于字旁批饬。
德保于章奏上陳。
并不加意檢點。
已屬非是。
及奉到朱批。
即應自知愧懼。
具摺謝罪。
乃距原摺發回之期。
已将兩月。
何尚未見其奏到。
着傳谕詢問德保、令其即行明白回奏
○又谕曰、德保本未谙習吏治。
原非朕必欲用為巡撫之人。
第其平日在京供職。
尚覺小心謹慎。
因試以外任。
冀其或可造就。
乃伊自到任以來。
并未有加意整頓之處。
而繕摺具奏。
屢次疎忽。
業經随時訓饬。
似此精神不能周到。
已慮其辦公欠于詳密。
昨據奏廣東鄉試入闱士子。
九十以上者三名。
八十以上者十六名一摺。
并不确核年歲。
又不明列姓名。
濫開人數繁多。
率行入告。
意在沽名取悅。
更非封疆大臣所宜。
已将伊交部察議。
究不知其辦理政務。
能否實心奮勉。
抑或姑息斯文。
惡習未除。
仍然模棱無實用也。
李侍堯共事兩年。
知之必悉。
着傳谕該督。
令其将德保辦事如何。
是否勝任之處。
秉公據實密奏。
毋得稍有瞻徇。
尋奏、德保小心謹慎。
遇事奮勉。
現署督篆四月。
所辦尚無贻誤。
似能勝巡撫之任。
得旨、尚屬公論。
但伊若因屢誤。
而一切畏葸。
不能振作。
又難勝任矣。
亦據實奏來
○吏部議覆、河南巡撫何煟奏稱、河南府洛陽縣。
事繁賦重。
汝陽縣。
地僻民淳。
請将洛陽縣改為沖繁難兼三要缺。
汝陽縣改為繁難兼二中缺。
應如所請。
從之
○貴州巡撫李湖奏、請留降調之熟練道員龔學海、以資彈壓苗疆。
得旨、所奏甚是。
此本蓋因不出名。
朕疎忽看過了。
即有旨谕。
不想汝能如是執奏。
甚屬可嘉。
有大臣風。
勉之
○以江蘇松太道楊魁。
為安徽按察使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庚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刑部将秋朝審情實各犯。
情罪重大者。
照例摘叙事由。
請旨正法。
繕摺具奏。
朕詳加閱看。
官犯内如王钲、餘子良、俱系将鉛觔工力銀兩。
扣克入己。
段宏深。
于銅觔運費。
自行動用。
均屬侵蝕官項。
色赫讷。
因俸滿進京。
藉詞科斂。
得銀二千餘兩。
長福。
攬事說情。
從中受賄。
甘廣。
向銀廠課書。
索取津貼。
添平至六千餘兩之多。
均屬骩法婪贓。
陳師愈。
身為大使。
乃于鑄印時授意匠役。
灌鉛抵換銀兩。
雖為數無多。
而情罪甚為可惡。
以上七犯。
于法俱難寬貸。
均着照刑部所拟。
即行正法。
至錢嵩芝。
雖亦虛出通關。
與王钲等之侵用入己者有間。
戈濟。
豫買米石歸倉。
事後折錢。
多收錢二百餘串。
固屬貪利見小。
然尚非枉法朘民者可比。
三格。
于工程銀兩。
扣留營運。
貪鄙不堪。
但管工人員。
此等弊窦。
多所不免。
三格特因事敗露。
自可暫逭其死。
至羅源浩。
陳昌元。
程之章。
孫焯。
承管銅廠。
辦理不善。
以緻積欠無着。
賠項又不能依限清完。
罪所應得。
念其究未入己。
且本年又系停勾。
不妨緩至來年秋審。
再為核辦。
俱仍着牢固監候。
其常犯徐三。
黃氏。
覃見文。
趙珍吉。
洪玉。
楊成貴。
張廷桂。
張五漢。
喬士宏。
盧裕榮。
黃彥廷。
白楊興。
劉士英。
崔登節。
十四犯。
核其情罪。
均無可寬。
亦俱着照部議即行正法。
秋谳大典。
敕罰所關。
其中情罪重大者。
自不宜因停勾之年。
久稽顯戮。
若稍有一線可延。
仍為寬其時日。
朕綜理庶獄。
惟期明慎。
不但罪之輕生。
視其自取。
即辦之緩急。
亦一準于平。
将此并谕中外知之
○又谕、據鐘音參奏、福建糧驿道呂際虞。
輕聽任情。
性懶自恣。
全不以公事為念。
今派委鄉闱監試。
每日在至公堂等處。
飲射喧嘩。
任意遊戲。
并令供給所。
将備辦食物。
折價赍繳。
殊駭聽聞。
請旨革職等語。
呂際虞由司員外用。
特擢監司。
理宜端謹自矢。
以圖報效。
乃不知實力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