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
庶為允協。
至所訊沙拉供詞。
稱金川曾經發兵七百。
相助小金川。
是其與僧格桑狼狽為奸。
情罪實為可惡。
但此時且不必提及。
若僧格桑逃至彼處。
即為申明助惡之罪。
使其擒渠自贖。
倘竟頑梗不率。
庇匿逆酋。
則聲罪緻讨。
索諾木更無可狡飾。
至沙拉所供。
不可明向大兵打仗之語。
亦不足信。
賊酋既已借兵與小金川。
其打仗與否。
何從辨别。
總之擒獲抗拒賊番。
不必别其孰為大小金川。
概與骈誅。
再從前征剿金川時。
正議直壓山梁。
搗取賊巢。
因郎卡窘迫投誠。
遂以受降完局。
今若征讨金川。
必當照現辦小金川之例。
剿平其地。
永除後患。
不可稍有遷就了事之見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長清、海蘭察等奏稱、因未擒活口。
奉旨後、随各派人在關隘外。
分路捉拏緬匪活口。
訪聞消息。
即速具奏等語。
彰寶、長清、海蘭察、均司緬匪之事。
捉拏活口。
訪聞消息。
皆分所當為。
伊等果以為事。
自應早派人往拏。
必經朕屢次降旨詢問。
始奏派人前往。
有是理乎。
今已屆春瘴。
即派人往拏。
業已逾時。
于事何益。
且未聲明令何人統領。
曾派幾人。
由何路前往。
由此觀之。
彰寶等派人往拏之言。
亦難深信。
迫于朕旨。
不得已姑具奏塞責而已。
彰寶、長清、海蘭察、俱屬不堪。
着傳旨嚴行申饬
○庚申。
谕、山東省上年秋禾。
間被偏災。
經該撫題報、業已照例撫赈。
嗣于冬間。
複經降旨、令該撫将有無應行加恩之處。
确核情形具奏。
當經護撫海成奏覆、查明民食無虞。
止須于春間酌借耔種。
毋庸加赈。
今據該撫徐績奏稱、時值青黃不接。
糧價漸昂。
所有被災較重之曆城等十九州、縣、所、并王家岡場。
民情較他處更為拮據等語。
着加恩、将曆城、齊河、齊東、濟陽、禹城、臨邑、陵縣、德平、平原、東平州、東平所、海豐、利津、沾化、魚台、濟甯、高苑、博興、樂安、等州、縣、所、并王家岡場、極次貧民。
概予加赈一月。
以資口食。
該撫其董率所屬。
悉心經理。
務俾闾閻得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徐績奏、鄒縣張家莊孟興富鹽店。
于乾隆三十六年九月内。
被鹽徒聚衆。
搶奪錢文衣物。
經周元理饬拏在案。
現已獲犯鞏子文等十九人、嚴審定拟等語。
此案首夥二十九人。
買鹽勒賣。
搶取錢物。
情節頗為重大。
周元理既已饬屬查拏。
何以未經具奏。
着傳谕該督。
即将此案從前如何辦理。
因何未即奏報緣由。
據實覆奏。
尋奏、此案上年十月十四。
據署縣詳報、時臣正扃試武生内場。
查閱案情。
當批按察使國泰、嚴督限緝。
并取具疏防職名詳參。
十五日、即奉旨來直。
十九日、交印起程。
此案未經覆到。
故未具奏。
得旨、覽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桂林奏、十一、十二、兩日。
賊番俱繞山梁而來。
潛圖偷劫。
經官兵奮力擊敗。
并派兵設伏邀截。
所辦俱合機宜。
至所稱對敵時令土兵留心了望。
大半皆系金川番衆。
并見有金川頭人額諾等語。
昨據溫福奏、拏獲賊犯沙拉、訊系金川勒烏圍人。
并供金川派兵約七百餘。
令頭人帶領相助小金川等語。
是兩路軍營。
俱有賊兵自山梁潛來偷奪。
如出一轍。
必系金川之人。
暗為指使。
其情甚為可惡。
金川賊衆。
既為小金川出力抗拒。
或于兩路潛派賊兵、截我之後。
以阻台站饷道。
皆不可不防。
今陝甘兵。
已據溫福奏、正月十五日、可至軍營。
而貴州兵。
亦據王萬邦報稱、十二月二十六日、已抵成都。
正月二十左右。
即可至桂林處。
是兩路續添官兵。
聲勢甚壯。
正可合力夾擊。
搗穴擒渠。
并各選派勇幹弁兵。
在後路嚴密防禦。
毋緻賊人逞其伎倆。
最關緊要。
至我兵現攻之資哩、僧格宗、兩處。
均系小金川要隘。
金川助惡之兵。
更由何路、徑赴賊巢。
則賊衆潛趨羙諾之來蹤。
恐即為逆酋将來竄往金川之去路。
不可不訪問明确。
豫為伏兵堵截。
以防僧格桑之駾走。
方為妥協。
至于索諾木、竟敢顯然助惡。
更不必慮其知覺生疑。
此時若仍佯為不知轉使賊人隐為得計。
自應作為桂林之意。
派明幹之人。
前往金川。
檄谕索諾木。
以僧格桑抗違教約。
侵占鄰疆。
及至官兵壓境。
尚敢率衆抗拒。
罪在不赦。
至爾金川。
本系無罪之人。
即與僧格桑誼屬姻親。
原無緣坐之例。
且自爾父郎卡、投誠以來。
承受大皇帝恩惠。
二十餘年。
今我兵攻剿小金川。
擒捕逆犯罪有所歸。
與爾金川無涉。
乃昨在卡了山梁。
望見小金川賊衆内。
竟有爾金川頭人。
在彼率衆相助。
而大兵所獲賊番沙拉、訊系爾金川之人。
并供金川派兵七百。
頭人二名往助小金川之語。
則是爾金川、竟顯與小金川黨惡。
甚為非是。
并據沙拉供、爾谕頭人。
止令看守山梁。
不令與官兵打仗。
今看此光景。
爾兵既至小金川。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