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白。
何以伊等皆未詳悉詢問。
即或溫福誣奏伍岱、伊等亦當并參溫福。
勘取兩造合詞定案。
不可徒就一面之供。
作為證據。
再如伍岱奪取驿馬一事。
伍岱不肯認承。
即當詢明更換何驿之馬。
提同質審。
皆無不得實情之理。
若止将跟随伍岱之侍衛官員審訊。
伊等讦告伍岱。
即系讦告自己。
且旁無證見。
自不肯承。
凡事務得實情。
斷不可以颟顸了事。
着傳谕色布騰巴勒珠爾、豐昇額、另取兩造供詞。
其孰是孰非之處。
務在逐一審明具奏
○癸酉。
直隸總督周元理疏報、順天、永平、天津宣化等、四府屬。
開墾荒地四頃六十五畝有奇
○甲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盛京工部侍郎瓦爾達、為東陵總管内務府大臣
○調墨爾根城副都統舒通阿、為三姓副都統
○乙亥。
谕、三法司核拟阜甯縣民陳有茂、與胞弟陳有盛争鬧。
緻伊母萬氏服鹵身死一案。
照子威逼父母緻死例、拟以斬決。
陳有茂因田價細故。
與弟連次争鬧。
複逼妻尋死。
圖賴其弟以緻伊母愛憐少子。
忿激自盡。
核其情罪較重。
自屬法所難寬。
惟所引子威逼父母例文。
于義實為未協。
明刑所以弼教。
若以威逼二字屬之子孫。
于父母、祖父母。
言之不順。
豈可着為法令。
此等準情定罪。
當改為子孫不孝。
緻父母自盡。
定為例條。
庶足以饬倫常而示懲儆。
所有此案即着照此改正。
第子孫不孝其親。
情節輕重不同。
亦有未可概拟斬決者。
并着刑部詳悉酌議具奏。
尋議、嗣後凡子孫不孝、緻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
如審有觸忤幹犯情節。
緻親窘迫自盡。
即拟以斬決。
若行為違犯教令。
緻親抱忿輕生者。
酌拟絞候。
庶按情定罪。
各有等差。
再查律例内、尚有卑幼威逼尊長。
軍民威逼本官緻死之條。
立言亦覺不順。
應請俱改為因事緻迫守樣。
似覺允當。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在京居住之楊素、本系金川人。
自能知彼處地勢。
着賞給六品頂帶。
并賞戴藍翎。
派副前鋒校德明額、帶往四川軍營。
交與溫福、令為向導。
其德明額、即留軍前差遣。
○調貴州巡撫李湖、為雲南巡撫。
以貴州布政使圖思德、為貴州巡撫
○予故和碩和親王永璧、祭葬如例。
谥曰勤
○予故紮噜特鎮國公納遜額爾克圖、緻祭如例
○添鑄辟展同知、巡檢、關防、印信、從陝甘總督文绶請也。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彰寶奏、諾穆親在滇撫任内一載有餘。
拘謹太過。
辦理日形竭蹙等語。
因令諾穆親來京。
将彰寶原摺與之閱看。
複令軍機大臣傳旨詢問。
諾穆親亦自認才識拘泥。
不能稱職。
諾穆親本一硁硁自守、局面狹小之人。
自簡任滇撫以來。
于地方公務。
全無整饬。
即如該省銅鹽二事。
最關緊要。
乃節年堕缺。
并不及早清厘。
前據奏、各州縣鹽觔。
堕運堕銷。
直至将離任時。
始以一奏塞責。
今日據李湖奏、辛卯年應運銅觔。
尚未兌足。
其添撥豫備之項。
亦以程站未定。
辦運不前。
此皆諾穆親、因循贻誤所緻。
李湖、向來辦事認真。
是以擢用巡撫。
近複将伊調任雲南。
李湖、務須實力整頓。
于鹽課銅觔。
尤當悉心調劑。
毋使再有遲誤。
若亦如諾穆親之專辦日行事件。
而置銅鹽積弊。
及一切要務于不問。
則負朕委任期望之意。
着将此傳谕知之。
并将彰寶奏諾穆親原摺。
鈔寄閱看
○又谕曰、僧格桑罪大惡極。
必當立擒寸磔。
固不待言。
前以僧格桑若即就擒。
或逃往金川。
索諾木即經擒獻。
并且退地輸誠立誓。
尚可恕其已往。
此朕遷就完事之見。
今思兩酋狼狽為奸。
罪實相等。
僧格桑占據沃克什之地。
索諾木亦占據革布什咱之地。
同一侵擾鄰疆。
僧格桑敢于抗拒王師。
索諾木亦竟敢幫兵暗助。
其梗化并無分别。
不宜獨從原宥。
且革布什咱侵地。
既全收複。
尤難歇手。
是以昨谕溫福、桂林、于平定小金川後。
即分路進剿金川。
即使僧格桑逃往該處。
亦不必更向索取。
惟有統兵直入。
乘其不備。
并擒索諾木、方可完事。
總之兩酋黨惡抗命。
實為邊境之害。
若除僧格桑、而不并除索諾木。
則根株不淨。
久必複滋事端。
前聞索諾木、有欲并吞各土司、殺至維州橋之語。
是竟敢圖侵内地。
尤為可惡。
今翦滅小金川雖暫遏其鸱張之勢。
而狼性難馴。
不能保其不萌故智。
縱使索諾木、懾我兵威。
親詣軍門請罪。
于革布什咱已複之地。
立誓不敢再侵。
亦不足信。
朕非必欲窮兵黩武。
但既已用兵。
不得不為長久之計。
現在調集各省精銳。
又派有練習帶兵之大臣。
乘勝冞入。
最為迅便。
因此多費帑金。
亦所不惜。
若稍涉遊移。
難保不贻後悔。
萬一大兵既徹。
賊酋複敢窺伺邊境。
甚或侵我綠營。
尚複成何事體。
其勢不得不更煩師旅。
則另起爐竈。
尤為非策。
溫福等、當視進剿金川一事。
為目前切要之務。
實心籌畫。
妥速辦理。
所謂兵貴先聲。
其機宜尤不可稍忽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昆山縣民朱受觀妻秦氏
○丁醜。
谕曰、諾穆親着加恩作為頭等侍衛。
前往烏什、換圖桑阿來京。
諾穆親至彼。
自備資斧。
辦理領隊大臣事務
○以左副都禦史景福、為盛京工部侍郎。
盛京刑部侍郎朝铨、兼管奉天府府尹事務
○直隸總督周元理疏報、臨榆、玉田、阜平等、三縣。
問墾田地十七頃三十三畝有奇
○旌表守正被戕之安徽阜陽縣民尹成化妻張氏
○戊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徐績奏、東省衮、沂、曹、三府。
俱得雨深透。
其餘各府。
三月内完得透雨。
而近省一帶。
望雨尤殷等語。
現在麥苗正當長發之時。
急需甘霖接濟。
着傳谕徐績、即将未經得雨各府。
将收割時、是否分數略減。
尚可不緻成災。
及此數日内曾否得雨情形。
速行具摺奏聞。
以慰廑念尋奏、東省缺雨之濟、東、泰、武、青、萊、登、七府。
惟泰安府屬之泰安、新泰、二縣。
于四月十三日。
得雨三寸、四寸。
青州府屬之臨胊、臨淄、壽光、安邱、四縣。
武定府屬之濱州、萊州府屬之濰縣、平度州、掖縣、于四月十四日。
得雨一二三寸不等。
均入土未深。
臣現在率屬竭誠叩禱。
一俟得雨。
即行具奏。
報聞
○又谕、前據何煟奏、羅山縣革書李鳳儀、首告查世柱、着書不法一案。
朕閱書内簽出各條。
尚不至于悖逆。
是以部覆時。
從寬改為斬候。
并閱供詞内。
有與李鳳儀曾因房屋結訟之語。
恐其不無挾仇訛詐情事。
因谕該撫、秉公查訊。
今據何煟覆奏、審出李鳳儀、挾嫌索銀起釁緣由。
果不出朕之所料。
何煟素稱好善。
遇此等案有冤情。
何不早為奏明申雪。
若非朕先幾燭見。
則查世柱、不幾枉罹重辟乎。
至另摺所奏、審拟邪教一案。
已批三法司核拟。
及閱谌梅家、搜出王中所傳逆書。
内有平明不出周劉戶。
進在戊辰己巳年之句。
朕閱平明之明。
左旁日字有補改痕迹。
細察筆法。
系胡字遷就改易而成。
其為大逆顯然。
即後頁也學太公渭水事。
一釣周朝八百秋二語。
亦俨然有自居太公興周之意。
不可不徹底嚴究。
以申國法。
何煟于此案視為尋常邪教。
第就搜出之書。
照例黏簽。
并未留心察看。
遂為其所朦耳。
朕初非有意推求。
然一經寓目。
無不立辨。
亦由此等鬼蜮伎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