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戌。
谕曰、德雲着調補巴裡坤領隊大臣。
明山、着加恩補放副都統。
作為烏噜木齊領隊大臣。
與巴彥弼一同管理屯田事務。
索諾木策淩、着總理烏噜木齊、巴裡坤事務。
現在巴裡坤建造城垣。
并滿兵房屋。
事務繁多。
在在需人。
德雲暫時不能前往。
其未到之前。
着明山先行前往照料辦理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曹縣民王同一妻張氏。
河南唐縣民張盧妻曲氏
○乙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圖思德奏、狹省解到改遣安置軍犯官子海、馬如芳、在配脫逃。
業經照例咨緝。
今據該縣等報稱、官子海、馬如芳、二犯。
于三月初一日。
逃至四川。
均被叙永廳盤獲。
現準關查鈔送。
應聽川省辦理等語。
遣犯脫逃。
鄰省原有協緝之責。
一經拏獲。
即應随時具摺奏聞。
今川省盤獲貴州逃犯。
已逾三月。
并未見其奏到。
可見桂林在彼。
一味耽飲貪安。
于軍營要務。
既緻坐失機宜。
即一切照例應奏事件。
亦概行沉擱。
其廢弛亦出情理之外。
此等雖系尋常案件。
然亦不可因有軍務。
遂置之不辦。
着傳谕阿爾泰、将官子海等。
被叙永廳盤獲日期緣由。
并現準黔省咨送該犯。
即行定罪。
并原案曾否審訊辦理。
即行查明附摺覆奏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于敏中奏、戶部議據内務府行文給發免納豬稅執照一案。
請分别議處着賠之處。
自應如此辦理。
已降旨将原辦之司員嚴加議處矣。
此案内務府承辦之員。
大有情弊。
非該管大臣所能查辦。
近年豬口等價。
雖較從前稍昂。
而官買定值。
與市價即不甚相懸。
且以官發之紋銀庫平。
比之民間通行平色。
交易已屬便宜。
即内務府原奏、請免兩翼之稅。
已屬非是。
至随圍購辦豬肉。
内務府既為酌增價值。
又複量予幫貼。
更不至于賠累。
乃竟藉有兩翼免稅之語。
欲将各處稅銀概行免納。
實屬有心朦混。
且朕現駐熱河。
隻應就近購辦。
何必遠赴八溝。
而内管領立桂、又令豬牙自行前往采買。
種種情節。
均屬可疑。
況執照一落市儈之手。
勢必串通奸□。
任意多買。
包攬影射。
又将何所不至。
看來此案弊病甚多。
不可不徹底根究。
着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英廉、嚴行查訊。
務得确情。
據實覆奏。
英廉即系内務府大臣。
倘敢稍存偏向。
緻案不盡不實。
惟于英廉是問
○又谕曰、長清前以擢用總兵。
來京陛見。
看其舉動頗染綠營習氣。
局面亦不甚開展。
因谕李湖留心察看。
據奏該員在任辦事。
迹涉市恩。
不知大體。
難勝專阃之寄。
是以降旨令其來京。
但念長清前在軍營。
尚知黾勉。
着加恩發往四川以參将用。
即随溫福軍營。
聽候差遣委用。
以觀後效
○戶部議覆、狹甘總督文绶疏稱。
遵旨酌議收捐監糧條例。
每俊秀一名。
肅州二屬。
照原定捐額。
收糧五十名。
安西府屬。
及哈密、巴裡坤等處。
收糧四十石。
其中有由廪增附生。
捐數照例遞減。
至應收糧色。
安西定以米麥。
哈密等處定以小麥豌豆。
均令各半收捐。
所有應給生俊實收。
由司豫頒。
加钤本官印信。
随捐随給。
臣部查所定收捐糧數。
與從前額谷相符。
糧石亦系上色堪貯。
至由廪增附生報捐者。
糧數遞減。
及印信實收各事宜。
均系向定章程。
應如所奏辦理。
至每捐監一名。
收公費銀四兩。
監糧一石。
收倉費銀四分。
現在各處、如舊無倉廒、及有而不敷存貯者。
照例估建。
所需銀兩。
先于司庫借動。
以所收倉費歸款。
臣部查亦系向例。
準其照數收借。
又臣等原駁監糧出易一款。
據奏安西肅州。
照内地之例。
于春月借作農民耔種。
巴裡坤、烏噜木齊等處。
或借放耔種。
或支發兵糧。
以額收屯糧還款。
查監糧增多。
自應酌籌出易。
以免紅朽。
應如所奏。
嗣後借作耔種者。
照例秋後免息徵還。
若抵支兵糧。
即以額徵屯糧還款。
至臣等原議收捐時。
如何冊報稽察、及責成該督歲底奏報一款。
據稱嗣後收捐。
應令商賈将所交糧色數目具結。
令經收各官、随時報明捐監幾名。
收糧若幹。
聽候各上司親查。
仍于月報單内。
聲明共計若幹。
聽候該上司歲底通查具結。
由督臣核實入奏。
臣部查新疆收捐監糧。
計垂長久。
稽查之法。
不厭周詳。
該督所定各事宜。
均屬慎重周密。
應如所奏辦理。
至哈密、巴裡坤等處。
距省較遠。
若無大員稽查。
尚恐疎漏。
應請将現在安西道。
移駐巴裡坤、改為屯田糧務兵備道。
即将所收監糧。
責成該道經管。
再捐生赴部換照。
例按該省造到捐冊核對。
前此内地造冊遲延。
緻彼守候。
此次新疆捐冊。
應令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