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
○又谕、據三寶參奏、武進士以營守備用之王丹來、于地方官率衆步行求雨之際。
乃敢騎馬直沖。
複逞兇刀紮縣役師永興、因傷斃命。
殊幹法紀。
請将王丹來革職嚴審等語。
王丹來着革職。
交該撫即行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三寶參奏、武進士以營守備用之王丹來、恃紳逞兇一摺。
已經降旨。
将王丹來革職交審矣。
該犯于地方官率衆步禱之時。
騎馬直沖。
已屬目無官長。
及經噶阻。
辄複逞兇紮死縣役。
其恃紳藐法。
情罪尤為可惡。
着傳谕三寶、即将王丹來嚴行審訊。
按律定拟。
仍即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内務府奏、本月十七日、銀庫郎中興敏等、到庫放銀。
查出平就應發工料銀一萬一千兩。
原裝十一袋。
内失去一袋。
随即到庫查看蹤迹。
現在訪查。
請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查審等語。
内庫禁地嚴密。
閑襍人等。
難于混入。
斷非外來之賊所能偷竊。
自不離乎看守值宿之護軍等。
且雍正年間、既有護軍等配匙竊銀舊案。
而拴落鎖抛各情節。
又似故裝外賊行徑。
以掩其乘間潛竊之迹。
種種甚屬可疑。
至匪徒攫取庫銀至千兩之多。
必不能不稍露形迹。
英廉現署提督。
無難選派番役嚴密緝訪。
斷無不即敗露之理。
此案着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英廉、将應行究訊之人。
拘提到案。
嚴切查審。
務得正賊真贓。
迅速具奏。
原摺并寄閱看
○欽差尚書公福隆安奏、臣馳抵卡了軍營。
傳集桂林、汪騰龍、王萬邦等、隔别研訊。
先将阿爾泰、宋元俊、參奏桂林乖張捏飾各款。
逐一訊問。
據桂林供、攻取達烏。
并未傷損六百餘人。
至墨龍溝失事一節。
因傷亡及迷失官兵數目。
不及詳查。
是以于摺内聲明另行咨部。
軍營内遇有會議。
都統提督等偶爾留飯。
并無歡飲之事。
南路買賣稀少。
酌量購買食物。
從内地送到軍營。
給發價值。
并未勒派供應。
至诘以宋元俊另摺所參脫出之把總李朝林、帶有遊擊甯祿禀帖。
何以囑令不許聲張。
據供、甯祿系滿洲遊擊大員。
見其隐忍偷生。
實為切齒。
但官兵失挫。
恐聲張有亂衆心。
又诘以交銀五百兩。
令贖取兵丁一節。
堅稱并無其事詢之宋元俊。
據稱、于四月二十一日。
自革布什咱回營。
至汪承霈處。
據言金川搶掠兵丁。
傳說有送出邀賞之語。
今汪騰龍将銀五百兩。
交王萬邦酌辦。
恐其不能料理。
元俊随往見總督禀明。
此乃損威失體。
斷不可行。
總督不答。
亦即辭出。
據王萬邦供、汪騰龍差土兵拉塔爾、送銀五百兩。
書信一封。
内雲金川情願将人送出邀賞。
如果送出。
可将此銀酌賞。
迨後二日。
金川并無動靜。
遂告汪騰龍将銀取回。
并寫書告知宋元俊等語。
又據汪騰龍供、王萬邦差人來稱、金川送出官兵一名。
要求賞賜。
随見桂林面述。
桂林言可即遣令回去。
次日送銀五百兩。
令轉送與王萬邦酌賞。
隔二三日桂林又令将銀取回。
臣思汪騰龍将金川送出官兵之故。
面告桂林。
其時桂林并無賞銀之說。
何以忽爾差交銀兩。
所差何人。
傳何言語。
再四窮诘。
汪騰龍始供系汪承霈、差人交來。
當即詢問汪承霈。
供是時據知州曹焜、同知林俊告言、聞我兵有迷失在各處山溝、巴旺、布拉克底之人。
可以找尋。
但須賞賜。
并言可于糧務處借銀五百兩應用。
汪承霈告知桂林。
遂向糧務處取銀送往。
及閱數日。
汪騰龍言巴旺等番人不能往尋。
遂将此銀取回。
随詢之曹焜等所供均同。
又提取糧務處号簿。
内載四月十七日支銀五百兩。
并注明發回字樣。
臣思此種銀兩。
詢據各供。
未能吻合。
恐其中思為桂林開脫者。
或以贖銀為賞銀。
或以賞兩金川為賞巴旺、布拉克底。
而思構陷桂林者。
又或過甚其辭。
均未可定。
必須嚴加訊鞫。
務得實情。
始足以成信谳谕軍機大臣等、福隆安查審桂林一案。
桂林一聞賊人抄襲後路之信。
即令宋元俊迅往救援。
并非膜視不顧。
此必宋元俊既奉總督派令教援。
未能即往。
以緻官兵失挫。
其罪不小。
懼為桂林所劾。
先發制人。
亦與伍岱之密奏溫福無異。
但宋元俊心更陰險。
故假手阿爾泰、思得潛售其術耳。
惟是現在正當集兵進剿。
宋元俊又熟悉番情邊務。
為軍營得力之人。
非伍岱之去留無關輕重者可比。
所有案内情節。
此時且不必向其窮究。
并須設法駕馭。
令仍鼓舞自勵。
統俟軍務告竣。
總核功罪。
再行定奪。
如其功績不能相抵。
再為诘辦。
着傳谕福隆安、體朕此意。
密為妥協辦理。
所稱據宋元俊送到甯祿禀帖。
桂林以甯祿身系滿洲。
且為遊擊大員。
見其隐忍偷生。
實為切齒。
彼時正當官兵失挫之後。
令不必聲張以安衆心等語。
桂林現有手劄為宋元俊呈奏。
此乃桂林事後遁飾之詞。
不足為信。
至于用銀贖人一款。
尤為最重情節。
乃桂林供稱、并無賞給銀兩之說。
而汪承霈則供認出自其意。
殊屬可疑。
必系桂林揣此一節。
罪為最重。
豫囑汪承霈代認。
試思汪承霈系随往司員。
軍務非其承辦。
即兵丁迷失不出。
與伊何涉。
而必欲代籌懸賞覓回之計。
其事尤為顯而易見。
至宋元俊稱、系用銀向金川贖回。
而汪承霈、則稱系令巴旺、布拉克底土兵。
覓回給賞。
各執一說。
情節懸殊。
或系汪承霈代為擔當。
冀減其罪。
抑系宋元俊意圖陷害。
過甚其詞。
皆未可定。
不可不徹底根究。
此時宋元俊、固不必向其窮诘。
而汪騰龍等、現俱在案。
無難質訊确情。
以成信谳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奏、緬匪大頭目得魯蘊、差其親信緬子孟矣等四人到關。
稱得魯蘊、自阿瓦差到老官屯辦送貢禮。
并送還内地之人。
請限六月初十日。
親自來見。
現将孟矣等看守在營。
至期酌辦等因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緬地水土惡劣。
非人力所能施。
是以早經定意。
不欲于瘴疠之鄉。
複勞師旅。
非若兩金川。
以内地土司。
負嵎逆命。
必應剿除者可比。
如果懵駁誠心悔過。
送還内地之人。
納貢求降。
原可允其所請。
将就完事。
但必須将楊重英、蘇爾相、及有可稽考之官員。
概行送回。
方成事體。
其餘弁兵被留後。
存殁未定。
即有缺少。
尚屬無關輕重。
若得魯蘊實系親身款關納貢。
送還之人。
又能如式。
即可許其投誠。
奏聞請旨定奪。
不必複将來人拘留。
惟受降如受敵。
亦不可不加意防範。
至于貿易之事。
緬酋如果恭順。
亦可仍弛邊禁。
但貨物出入。
必須官為經理。
如恰克圖之例。
立法稽核。
毋許私通。
仍當嚴饬關隘。
加緊盤诘。
不得容遊手奸民。
藉名負販。
混出滋事。
此又善後章程之不可不留心者。
設或得魯蘊祇赍貢物而來。
或送還者不過無足比數之目兵。
則又不當輕允。
即以彰寶之意谕之雲、爾緬酋梗化多年。
辄敢将内地官員屢次羁留。
獲罪甚重。
爾緬酋如自知畏罪改悔。
将被留官員全行送還。
本督部尚可鑒爾誠悃。
代為懇求大皇帝格外寬宥。
若止此微末兵目。
豈得妄稱送人。
且天朝何物蔑有。
豈屑爾戋戋貢禮。
此等詭谲。
安能輕為嘗試。
即将貢物擲還。
叱而不納。
若得魯蘊親至軍營。
亦并留之。
否則仍将孟矣等四人。
絷而不遣。
各種機宜。
惟在彰寶随時審酌、妥協辦理。
又非朕所能一一遙為指示也。
至哈國興既現有需辦之事。
不妨暫緩起程。
俟此事辦妥。
即馳驿迅赴四川西路軍營協力進剿。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傳谕知之。
将辦理情形若何。
即速覆奏
○又谕曰、阿爾泰奏、川省火藥。
舊存二十餘萬斤。
今據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