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詳稱、所存無幾。
是川省自辦軍務以來。
已用過火藥二十餘萬斤。
槍炮固為攻剿所必需。
然施放亦有節制。
何以用至如此之多。
況官兵所有火藥。
尚需各省撥解。
金川蕞爾蠻陬。
硝磺出産幾何。
彼亦常時放槍抵拒。
所用諒亦不少。
安得火藥時時接濟。
殊不可解或系兵練等、将官給火藥私自偷賣。
均未可知。
着溫福、阿桂、留心嚴察。
無任絲毫透漏。
緻贻藉寇兵而赍盜糧之弊。
并查兩路軍營。
各用過火藥若幹觔。
向來作何稽核。
及兩金川賊人所用火樂。
得自何來。
其多少情形若何。
一并覆奏
○以鑲黃旗蒙古都統集福、署理藩院侍郎
○丙戌。
谕曰、阿爾泰年力衰邁。
于封疆重寄。
究非所宜。
即湖廣恐亦難勝任。
着仍以散秩大臣留于川省南路軍營。
專辦糧運事務。
所有湖廣總督員缺。
仍着海明補授。
其狹甘總督員缺。
即着勒爾謹署理。
富勒渾着調補陝西巡撫。
其浙江巡撫員缺。
着熊學鵬署理。
俟服阕之日。
再行實授
○又谕、川省現在大兵。
分路進剿兩金川。
所有軍營糧饷。
最關緊要。
昨已特調文绶為四川總督。
籌辦糧運各事宜。
但兩路相隔稍遠。
必得各有大臣專司董率。
而文绶兼總其成。
方能妥速。
南路現派阿爾泰在彼專管。
其西路着派侍郎劉秉恬、前往專辦。
劉秉恬人頗明白奮勉。
此事尚所優為。
着即馳驿速赴川省。
不必前來行在請訓。
其倉場侍郎事務。
雖有申保料理。
着裘曰修暫行兼管。
來往行走可也
○谕軍機大臣等、阿爾泰自上年十二月加恩賞給散秩大臣。
令其在章谷專辦糧務。
摺内諸事均應早為籌畫奏聞。
何以至今始行入告。
此必因福隆安、阿桂、均到南路。
向伊言及糧馬台站、事事稽誤。
始以一奏塞責。
着傳旨申饬。
仍以散秩大臣留川。
專辦南路糧運事務。
其西路糧運。
已派侍郎劉秉恬前往專辦。
而文绶則當兼總其成。
文绶奉到此旨後。
着即由驿加緊遄行前往。
速為妥辦。
至驿站馬匹。
關系傳遞軍報。
且備往來差員應用。
亦屬軍營最要之事。
文绶到後。
着将台站馬匹。
一并妥協經理。
加意整頓。
并将作何籌辦情形。
據實覆奏
○又谕曰、福隆安奏、查審桂林案内。
發銀交王萬邦、向金川贖回兵丁一款。
均系宋元俊指使。
不但心迹陰險。
兼且行同無賴。
甚至有恐令帶兵前進。
去則必同薛琮、不去則罹參劾之語。
真是喪盡天良。
昨以宋元俊傾陷桂林。
尚系欲圖卸過。
先發制人。
與伍岱無異。
而宋元俊熟悉番情。
尚可用其所長。
俟将來功過相抵。
今既審出各種情節。
竟是一奸狡負恩之人。
豈可複行姑息。
贻誤大事。
宋元俊、汪承霈、均着革職拏問。
同桂林一并解赴行在候訊。
再行降旨。
至王萬邦、初為宋元俊所愚。
一經诘訊。
即吐實情。
此案得以明确。
其情尚屬可原。
且伊領兵打仗。
頗為勇往。
着從寬免其革職治罪。
仍在軍營領兵。
以勵後效。
知州曹焜、同知林俊、議取賞号銀兩。
雖未賞用。
亦屬輕舉妄動。
曹焜、林俊、着革職。
仍交文绶、阿桂、差委。
俟軍務告竣。
再行奏聞。
明亮、鐵保、汪騰龍、前已降旨革職。
鐵保仍遵前旨。
留于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其成都副都統員缺。
已令書景阿補授。
并令馳驿即赴南路軍營。
代鐵保管領滿洲官兵事務。
明亮着賞給頭等侍衛銜。
汪騰龍着賞給參将銜。
均自備資斧。
帶兵前往綽斯甲布督同都司李天佑、駕馭該土司等。
進剿金川。
至于綽斯甲布一路進兵。
甚為緊要。
李天佑雖谙悉番情。
但系都司。
未必為番人畏服。
明亮、汪騰龍、初至其地。
恐亦不能即與相習。
着阿桂于南路軍營大員内。
熟籌一明曉番地情形者。
令其同往。
以資控馭
○丁亥。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早晚膳。
至己醜皆如之。
○遣官祭火神廟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彰寶奏、緬匪大頭目得魯蘊、差人請限于六月初十日。
親自到關辦送貢禮。
并送還内地之人一摺。
随即傳谕、若得魯蘊、果将所留之職官。
全行送還。
即可允其所請。
并令彰寶随時審酌妥辦。
今又據哈國興奏到情節。
亦屬相同。
得魯蘊若果如期到關。
送還内地之人。
其中如楊重英、蘇爾相、及官職稍大之員。
被拘緬地。
無恥偷生。
情罪實為可惡。
着即鎖拏。
遴委妥幹員弁。
迅速押解來京治罪。
沿途務饬小心防範。
毋緻疎虞。
傥有畏罪自戕。
及乘間兔脫等事。
惟該督是問。
其餘微末千總兵役。
尚屬無關輕重。
着彰寶即于該處訊問。
分别辦理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戊子。
谕、金川用兵以來。
已兩次撥帑六百萬兩。
解川備用。
今軍務尚未告竣。
軍需用項。
自當寬為豫備。
着戶部查明相近湖廣省分。
足敷協撥款項。
即酌撥銀二百萬兩。
派員解赴湖廣。
該省收到後。
即派妥員。
轉解四川備用
○又谕曰、哈國興。
現令自滇馳赴西路軍營。
所有西安提督員缺。
即着哈國興補绶。
其節次調赴川省之狹甘兵丁。
令其就近管轄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爾泰、宋元俊、參奏桂林各款。
彼時以阿爾泰老成笃實。
所劾自非虛飾。
桂林如果乖張謬妄至此。
即應審明立寘重典。
曾經宣谕中外。
并将原摺發鈔。
特派福隆安前往查審。
茲據福隆安審明。
原參最重。
如造屋居住。
實系貯米闆屋三間。
軍營相聚酣飲。
亦無其事。
質之在營将弁等、衆口一詞。
阿爾泰在旁聽聞。
惟稱原參系宋元俊開給。
我實未能深知。
至發銀向金川贖人一款。
訊系司官汪承霈等、聞布拉克底、巴旺、代覓綠旗迷失之兵。
應加賞号。
即向軍需局取銀五百兩。
交王萬邦備賞。
其取銀月日。
實在金川未經送人到營之前。
乃宋元俊于福隆安未到時。
豫囑王萬邦附會原參。
供作向金川贖人。
并教令王萬邦捏寫字劄。
宋元俊亦給覆劄。
彼此執以為據。
且向王萬邦言、我若不參桂林。
俟陝甘兵三千全到。
必令我帶往進剿。
若不去彼必參我怯懦。
經王萬邦供吐明确。
宋元俊亦自認不諱。
業已畫供。
後複向人言、若再問我。
即行抹脖等語。
初據福隆安奏到、查審大概情形。
以宋元俊不過因墨壟溝失事一節。
桂林曾派其救援。
恐為桂林所劾。
故為先發制人之舉。
與伍岱無異。
但伊熟悉番情。
尚可留其在營帶兵。
俟事竣後。
功過相抵今複據福隆安奏到宋元俊各種情節。
不但其存心陰險。
惟以傾陷為能。
亦且行同無賴。
而其不知感奮。
畏懼帶兵。
止圖自顧。
全不以國事為念。
直是喪盡天良。
斷不可留其在營偾事。
已傳谕将宋元俊革職拏問。
解行在審訊。
昨又據福隆安奏。
已令其帶兵往綽斯甲布。
朕以其人已不足信。
帶兵實屬非宜。
若已起程在途。
前旨暫留不發。
俟其辦理稍有頭緒。
再為核定。
但宋元俊居心如此。
實為可惡。
豈宜令其複擁赀财。
保妻子。
聞其系安徽懷遠縣人。
着傳谕高晉、即速查明。
密派妥幹大員、馳赴宋元俊原籍。
查伊田地房産若幹。
其父母是否尚存。
妻子或在本地居住。
抑系随任。
逐一查明覆奏。
但此案尚未明降谕旨。
高晉辦此。
止須查點明确。
密為看守。
以防寄匿。
不必照查抄家産之例。
即行抄沒。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高晉知之
○定邊右副将軍大學士溫福等奏、據遊擊沈寬禀稱、丹壩土婦赫爾日噶、求發兵救援。
該土境外逼金川。
内連三雜谷。
今三雜谷既願出兵。
将來必由彼境進剿。
是以求官兵自衛以表其誠。
應否派兵前往。
交董天弼體察辦理。
谕軍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