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據勒爾謹奏、楊氏現年已臻百歲等語。
金梁之母楊氏、壽屆期頤。
精神矍铄。
允符上瑞。
宜沛隆施。
着加恩賞給禦筆扁額。
并上用緞六匹。
貂皮十張。
以昭壽世引年之慶。
其應給建坊銀兩。
該部仍照例行
○是月。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宣化府萬全縣屬、張家口之上堡圈城。
東北兩面。
舊有攔水石壩。
乾隆三十四五年。
東面被水沖刷。
新修一百六丈。
北面于上年七月。
亦被沖三段。
現勘估興修。
又東面新修壩工北。
尚有舊壩七十二丈。
亦須一律修整。
其南至河神廟小石橋止。
旗民聚處。
向未建壩。
應添築五十九丈。
查石壩之設。
原以禦小境門外、東西北三溝之水。
每汛水長發。
東北二溝水。
自口外而入。
泛溢于張家口之朝陽村後。
直沖石壩。
西溝瀝水。
複彙東北二溝水。
沖石壩之北面。
而并注東面。
至石壩所築處。
悉系碎砂。
不能下樁。
勢難經久。
現勘地勢。
欲保固壩工。
須改徙水道。
應于朝陽村北。
築草壩六十一丈。
攔北溝之水。
彙入東溝。
再自北溝起、至河神廟南石小橋止。
開寬深引河一道。
導二溝之水。
循東山腳下南行。
則北面石壩。
不受頂沖。
而東面亦不虞搜逼。
試看一二年。
果水勢東流。
漸刷成河。
然後再議修壩。
庶可經久。
前估壩工。
請暫緩興築。
得旨、所奏具有灼見。
如有議行
○又奏、直屬常平倉儲。
應買補節年粜缺谷二十一萬石。
又赈撥缺額三十三萬餘石。
如同時采買。
恐妨民食。
現酌量缺額之多寡。
并地方采買之難易。
除粜缺存有原價者。
全數買補外。
其赈缺谷。
請動司庫銀。
先買十萬石。
緩急已為有備。
得旨、如所議行
○安徽巡撫裴宗錫奏、安省鳳陽府屬。
高岡曠野。
棄地頗多。
現饬府縣督率開墾。
其不宜五谷者。
亦令廣栽樹木。
以資材用。
并将宿州、靈璧、虹縣、各境内之南北運糧河、鳳河、荀家河、搜前溝、九裡河、暨鳳陽、壽州、境内之鹿塘、安豐塘、有關蓄洩者。
分别官修民浚辦理。
其鳳、泗、所屬九州縣。
不特地利多遺。
即現種田疇。
亦不知營治。
乘今歲豐稔。
饬該府州親勘。
将高阜應浚池塘。
卑地應築圩圍。
照業食佃力之例。
勸谕浚築。
其餘安慶、廬州、和州、池州、太平、各屬。
人知務本。
一切圩圍堤壩。
俱照定例冬勘春修。
惟徽、甯、二屬。
民多貿易為生。
本地産米。
不敷民食。
雖豐歲糧價亦昂。
俟察看情形。
随宜辦理。
得旨、具見留心本務。
勉力行之。
以徐以實。
而不知滋擾。
當日計不足。
而月計有餘也。
○又奏、安省壽州安豐塘河。
受龍穴諸山之水。
灌溉民田數萬畝。
相傳即古芍陂。
周三百餘裡。
中設鬥門三十八。
上有滾水壩一。
下有鳳凰、皂口、閘二。
前曾動項興修。
堤身完固。
惟二閘被水沖坍。
滾壩亦有損壞。
該州士民。
因歲收豐稔。
情願自行辦理。
現以石易磚。
業經修整。
報聞
○又奏、安省額儲倉谷。
通計止二百萬石。
先後赈缺一百三十六萬餘石。
今歲夏秋豐稔。
各屬所報谷價。
六錢以内者甚多。
乘此價平。
正宜多為儲備。
于采買缺額外。
請再撥銀十二萬。
分撥近水次各屬。
先時購辦。
以備鄰近緩急。
得旨嘉獎
○安徽學政朱筠奏、蒙恩簡任以來。
時以實學訓迪。
諸生亦蒸蒸向風。
第試卷中别字俗體。
觸目皆是。
江南且然。
何況小省。
請敕下儒臣。
取十三經正文。
依許慎說文。
顧野王玉篇。
陸德明釋文。
校定點畫。
擇翰林中書之工書者。
以清漢二體書之。
摹勒上石。
揭于國子監之壁。
昭示萬世。
得旨、此奏雖是。
待朕緩緩細酌
○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陳輝祖奏、湖北地當孔道。
各省撥解四川軍饷銀兩。
皆從此經過。
一鞘二夫。
每站用夫數百名。
各州縣額設排夫。
不敷差遣。
俱系添雇民夫。
所墊夫價。
請照乾隆三十二年。
協解滇饷例開銷。
得旨、如所議行
○山東布政使國泰奏、東省各屬落地稅。
及市集雜稅。
商民以錢交納者。
州縣因易銀傾銷解司。
于每兩錢價外。
多收百餘文。
以抵折耗腳費等項。
難保官吏無借端濫索之弊。
查通省錢價。
每銀一兩。
約換制錢九百文上下。
請酌中定數。
嗣後各稅。
每兩收制錢一千文。
足敷各項需用。
此外毋許加收。
報聞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甘省土瘠民貧。
仰賴官倉接濟。
現各屬常平額儲。
所存無幾。
本年夏禾。
統計六分至七八分不等。
市價尚平。
請于司庫借款。
采買六十萬石。
以備來春借粜之用。
其價請大路沖途。
上色粟米、小麥、豌豆、定每石二兩。
下色青稞、大豆。
一兩二錢。
偏僻處、上色一兩七錢。
下色一兩二錢。
以杜捏飾冒銷之弊。
報聞。
○四川總督文绶奏、川省各路驿站。
文報紛繁。
馬數倍增。
所需草豆。
亦倍于往日。
自宜寬為貯備。
今蒙恩借給一季工料銀兩。
饬有驿州縣豫辦。
于軍郵大有裨益。
借項、請以乾隆三十八年春季起。
分四季扣還。
至各站額設馬。
為數本少。
上年辦理軍需以來。
西南兩路新設台站。
均已酌增。
臣又奏準、撥各營存馬。
按驿分添。
毋庸再買。
得旨、如所議行
○署雲貴總督彰寶奏、探得緬酋得魯蘊、于六月初旬。
差人至軍營送禮以來。
尚在老官屯。
未歸阿瓦。
該酋因何留住。
必有其故。
現惟有嚴饬各鎮将、謹密邊防。
不露聲色。
相機辦理。
報聞。
卷之九百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