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川事竣。
再籌畫合剿金川。
谕軍機大臣等、西南兩路官軍深入。
正值需兵緊要之時。
斷無分此要路之兵。
而攻不能入之地。
朕屢經降旨、令舒常相機辦理。
今阿桂奏到情節。
均與朕旨符合。
不但現在形勢如此。
即擒獲僧格桑後。
接辦金川。
亦祇須溫福一路。
阿桂一路。
豐昇額一路。
舒常則令其助豐昇額進兵足矣。
着傳谕阿桂、善為籌畫。
速抵美諾。
縛取逆酋。
舒常但以分賊兵勢為要着。
切勿冒險輕進。
緻有損傷。
再此次官兵攻取僧格宗。
拉布東阿、李植善、尤為出衆。
應否升級、賞給巴圖魯号。
着阿桂查明具奏。
其餘各員。
并着一體查奏
○又奏、查果洲山後。
系四月間參将薛琮等失事之地。
茲經官兵攻得。
察看山岩河灘間。
尚有前次陣亡官兵骸骨。
當令通行埋葬。
并令總兵英泰、王萬邦、前往祭奠。
得旨、是。
當為共冢。
如葉爾羌之例。
祀薛琮等
○盛京将軍增海奏、奉天各城倉務。
俱系城守尉、協領、會同監督辦理。
惟内倉、祇有監督。
并無協同稽查之員。
殊未畫一。
請嗣後臣會同五部侍郎、由臣衙門所屬協領内、揀選一員。
送京引見。
令與監督、一體查辦倉務。
從之
○命翰林院侍讀吳省欽、提督四川學政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各省遇有被災地方。
除随時撫綏赈恤外。
每于次年新正、降旨加恩展赈。
以示體恤。
今歲各直省、俱年谷順成。
秋田普獲豐稔。
且報收十分者居多。
即甘肅省、奏報秋成分數。
通計亦在七分以上。
原可毋庸再沛恩膏。
惟是臯蘭等三十一廳州縣所屬村莊。
夏秋二禾。
間有被雹、及旱潦偏災。
現經該督查明成災分數。
自五分、至九分不等。
題請赈恤。
已敕部照例辦理。
第念西陲地瘠民貧。
非沃壤殷饒者可比。
雖成災僅屬一隅。
恐民力究不免拮據。
當明春青黃不接之際。
或有尚須量為接濟者。
又當恩施格外。
着傳谕勒爾謹、查明臯蘭等被災各處。
于常赈之外。
應否量予展赈。
及勘不成災各屬。
除照例借給耔種口糧外。
或應将本年額徵錢糧、酌令緩帶之處。
即速一并詳查。
據實由驿覆奏。
務于歲内奏到。
候朕于明年新正、量發恩旨。
俾邊氓共臻饒裕
○内務府參奏、引商同文、虧本誤帑。
應将房地盡行交出。
茲查有隐漏家産。
請旨交直隸總督周元理、長蘆鹽政西甯、審辦。
得旨、着派金簡、前往會審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定邊右副将軍大學士溫福、參贊大臣尚書公豐昇額奏、明郭宗北、有甯紮山。
西南有公雅山。
賊于兩山對峙處、築碉拒守。
臣等于十一月二十一日。
令海蘭察、哈國興、額森特、帶兵襲擊公雅山。
進至山頂。
占據卡座。
現進攻明郭宗。
谕軍機大臣等、溫福等攻取明郭宗西南公雅山。
在事大小官兵。
均屬奮勉。
着暫交軍機大臣存記。
俟攻得明郭宗。
一并議叙。
其陣亡受傷人員。
即着确查造冊送部議恤。
至陣亡之護軍校阿哈拉克、護軍博和勒岱、有無子嗣。
并交軍機大臣查奏。
再溫福奏、訊據賊番供、有索諾木派兵二千、欲由拉覺木地方、斷官兵後路之語。
兜烏既為吾有。
賊何得犯山頂之栅。
此必系從别斯滿而來。
則防備此路。
甚關緊要。
着傳谕溫福、豐昇額、留意辦理
○又谕曰、黑龍江将軍、送到打牲處拟陪骁騎校之領催等、人材均屬可觀。
着發往軍營。
于溫福、阿桂、分路進兵時。
酌量分帶。
其派出帶往之三等侍衛神保、蒙庫阿、亦着賞給緞疋銀兩。
即令起程
○丙寅。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戶部奏駁、貴州省、乾隆三十五年分、各屬粜賣倉糧。
有較夏收冊報中米時價、減至一兩五六錢者。
又有較市價增長錢餘者。
恐地方官任意濫減。
故行略為增價。
掩飾人之耳目。
請交彰寶、會同圖思德、将實在情節。
徹底清查。
據實覆奏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平粜倉糧。
遇歉收之年。
應大行減價者。
将必須減價若幹之處。
确切奏聞請旨。
前降旨甚明。
原欲使闾閻民食貴賤斟酌合宜。
而地方有司、亦不至借端滋弊。
今該省于三十五年分、粜賣倉谷。
既未将所減實數、專摺奏明。
遽将每石減至一兩五六錢之多。
其間吏胥等、顯有任意減縮。
希圖中飽情節。
況平粜從無反行減價之理。
何以該省此次。
又有較市價增多者。
辦理更屬歧舛。
即原咨所稱、劃平造報。
勢難畫一增減。
其數亦不應多寡懸殊若此。
必系地方官、既經混報于前。
及經部駁查。
遂複借詳粜先後之說、巧為支飾。
該撫即應切實駁查。
何得尚稱粜價總歸核實。
率行聲覆。
着傳谕圖思德、即照部議緣由。
自行奏覆。
不得再涉含糊。
自幹咎戾
○又谕、本日戶部議駁、何煟奏新鄉縣村莊、有沙水沖壓、變成鹻地地畝。
請照鹻地科則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民間地畝。
果系水沖沙壓。
不能照額輸将。
自應量為按等酌減。
以纾民力。
今此項地畝。
該撫既稱、自康熙六十年、暨乾隆四年、二十六年、曾經被水沖漫。
何以曆年均未咨報。
而五十餘年正賦。
率皆按額清完。
若果盡系賠納。
豈能一無拖欠。
且地有三百三十頃之多。
即間段遇沙水沖壓。
亦何至盡成鹻地。
恐其中不無地保民戶等、希圖減除。
藉詞捏報等弊。
不可不逐一清查。
着傳谕何煟、即饬委員等親履查勘。
詳加确核。
将此項地畝、實在可以照舊完納者若幹。
必須按等酌減者若幹。
分晰妥辦。
毋任稍有朦混影射。
該撫亦不得少存回護之見。
仍将因何如此率辦緣由。
據實一并奏覆。
尋奏、新鄉縣地。
屢被水沖。
雖曆有詳請豁糧之案。
俱以試墾批斷。
并未報部。
至今控案累累。
難以率結。
必須核實辦理。
是以奏明委員清查。
茲委藩司張鎮、督同該道王興堯、于明春分段履勘。
臣仍親往細查。
分别核辦。
不使稍有朦混影射諸弊。
報聞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永定河下口。
自康熙年間築堤之始。
原就南岸。
雍正年間。
因河身漸淤。
改由北岸。
近自乾隆癸酉間。
又改從冰窖南出兩河之間。
是以康熙間之北堤。
轉為南堤。
雍正間之南堤。
轉為北堤。
嗣後節次興工修治。
地勢屢更。
是冰窖南之故道。
又已不免今昔異形。
着傳谕周元理、将康熙年間初次築堤、沿至于今、中間改移地名次數。
并議改緣由。
詳細确查。
列一簡明清單。
于奏事之便。
即行附奏。
尋奏、永定河、自康熙三十七年、開挖新河。
築兩岸大堤。
南岸、自盧溝橋石堤起。
至永清縣郭家務止。
北岸、亦自盧溝橋石堤起。
至永清縣何麻子營止。
三十九年、安瀾城河口淤塞。
水由霸州之柳岔口。
歸澱入海。
複于南岸、接築西堤。
自郭家務起。
至柳岔口止。
北岸、接築東堤。
自何麻子營起。
至柳岔口迤東止。
雍正三年、南北兩岸。
又接築大堤。
南堤、自冰窖東堤起。
至王慶坨止。
北堤、自何麻子營起。
至武清縣範甕口止。
四年、柳岔口河淤。
自郭家務起。
開挖引河。
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