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羁留也。
楊重英等、在内地原屬無關輕重之人。
但緬酋敢于久拘不遣。
實屬梗頑抗違。
如果全行送還。
尚得為之誠心悔罪。
因而進貢輸誠。
大皇帝原許網開一面。
宥其前非。
仍準開關交易。
使爾等共享安恬。
今乃以蘇爾相等搪塞。
此輩末弁。
尤非所必需。
業經奉有谕旨。
本督部院不便因此渎奏。
至中國富有四海。
何物不得。
豈屑視爾小邦貢器。
爾若全還内地之人。
具貢請罪。
或可鑒爾悃忱。
代為進獻。
今複悔前說。
僅送回一二員弁。
是匪酋尚未知獲罪之由。
豈可便令進貢。
所有貢物。
仍饬令付來人赍回。
并為明白曉谕。
爾果欲求弛禁。
如常交通貿易。
非将楊重英等、概行送回。
難于允準。
勿再以此等詭計。
輕于嘗試也。
利害爾自擇之。
如此檄谕。
且視其舉動若何。
再行奏聞定奪。
至蘇爾相、多朝相、送回時。
均應解京質訊。
多朝相不過微末土弁。
且系随蘇爾相同行。
無足深責。
止須照常押送。
若蘇爾相身系都司。
乃任賊拘系。
腼顔苟活。
此次具禀。
非但聽賊指揮。
且措詞用意。
隐欲為緬匪卸罪。
該員在老官屯兩年之久。
或竟至降賊。
亦未可知。
其情罪實為重大。
自應嚴加鎖杻。
選派幹員、管押解京。
仍饬委員、沿途小心防範。
勿緻疎縱。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李湖奏本年正月分糧價。
永昌府屬豆價、每倉石至四兩五錢零。
永昌自停辦軍務以來。
已曆三載。
現在留駐防兵無幾。
所需豆石。
諒亦有限。
何以豆價仍然昂貴。
每石至四兩五錢之多又單内各府屬米麥等價。
如雲南府屬白米自一兩三錢、至一兩九錢五分。
普洱府屬小麥、自九錢七分至一兩一錢。
相去尚不甚相懸。
其餘即有倍加者。
而大理府屬米價、竟自七錢五分、至三兩二錢一分。
小麥、五錢八分至二兩九錢四分增長至四五倍有餘同系一項糧食。
何至價值低昂若是。
況去歲滇省收成。
一律豐稔。
更不應貴賤懸殊。
看來此等糧價。
該撫并未核實。
不過舊式相沿率據州縣呈報。
虛應故事。
上年因徐績奏報糧價。
以三十年前之貴賤。
分為等則。
依樣套寫全不足憑。
曾降旨通谕各省、毋得蹈襲積年陋習。
徒以刻闆具文塞責。
今李湖此摺、仍未免故轍相循。
李湖平日。
尚屬留心民事者。
何漫不經意若此。
着傳谕該撫、将永昌豆價、因何至今昂貴。
及各府屬米麥等價、因何貴賤懸殊數倍之處。
詳悉據實覆奏。
嗣後仍須留心确核開報。
毋再率略幹咎。
尋奏、查永昌統轄四屬。
惟保山、永平兩縣。
間種南豆。
緣土性未宜。
從前餧養軍需騾馬。
改用料米。
三十五年以後秋防馬匹。
俱照軍需餧養之例。
日給料米三升。
并未用豆。
上年又值豐收。
而保山、永平、開報豆價。
較米尤貴。
顯屬造報不實。
現已饬查。
至大理府屬之雲龍、浪穹、山多田少。
并與鹽井銅廠毗連。
價值易長。
趙州土瘠戶繁。
民食全資販運。
市米稍短。
價即倍增。
又楚雄府屬之廣通大姚、昭通府屬之恩安、大關魯甸永善等處非廠地錯鄰即兵民環處指多食貴勢所必然其同屬價平之處或因負戴崎岖或因路遙費重。
運濟艱難。
是以米不出境。
以上各府州屬、糧價貴賤似難畫一再滇省糧價。
向由州縣按甸徑報并未責成本管上司彙轉。
是否确實無從核正今蒙谕指饬現在嚴查、逐一更正。
不敢稍有回護。
報聞
○又谕曰、彰寶等請将湯丹碌碌等四廠欠項在于應領工本内。
每銅百斤、扣銀五錢等因一摺經戶部議駁。
已如所議行矣。
該督撫因爐戶廠丁等積欠較多。
欲為籌一善後之計。
俾得稍纾其力。
寬裕辦銅。
其意未嘗不善。
但前據該督撫議定。
各廠戶每辦銅百斤、扣收五斤。
以抵豫放工本。
核計每銀百兩、已扣五兩。
又領銀百兩、扣平一兩。
以抵無着欠項。
尚且謂其無力攻采。
今複每銅百斤、扣銀五錢合計每百兩又扣銀七兩五錢。
所扣愈多。
則所得愈少。
辦銅更為拮據。
而扣所得之數。
完應追之項。
何異剜肉補瘡。
舊欠雖完。
新欠又積。
适啟爐戶苟且遷延之病。
久之并恐于銅務有礙。
況該督撫既經厘定章程。
設法整頓。
此後所放工本。
自可不至拖欠。
何如将各廠積年舊欠。
稍寬其期。
或即将前項扣平銀兩。
陸續彌補。
或于此外、另籌善法歸還。
俱無不可。
何必為此移新掩舊之下策乎。
再前歲滇省請開新廠。
曾準照黔省以餘銅一分。
聽廠戶等自售。
伊有利可圖。
辦公得濟。
既已試行年餘。
成效若何。
再此各廠之旁。
亦俱有子廠可開。
若查明堪供煎采。
令廠戶等、添采礦銅。
則利益更饒。
辦銅必更寬裕。
又何虞舊欠之不能清額乎。
着傳谕彰寶、李湖、即速悉心熟籌。
另行妥議具奏
○己巳。
谕曰、福隆安現在患病。
不必進内。
着在家調理。
集福、着暫為領侍衛内大臣、往南苑換回努三
○谕軍機大臣等衛據伊勒圖奏稱、巴勒黨等、欲帶領所屬。
逃往俄羅斯一案。
準舒赫德紮知、往見渥巴钖、酌量情形辦理等語。
渥巴钖年幼不曉事體。
巴勒黨等、系伊宰桑。
與伊亦有關礙。
務須曉谕安慰。
勿生疑懼。
庶可審得實情。
至渥巴钖有何言語。
及如何酌辦之處。
着伊勒圖即行覆奏。
摺内又稱、添設卡座。
嚴密防範。
所見甚是。
惟令瑚圖禮前往巡查。
未免錯謬。
瑚圖禮人甚無用。
不如選派勤能之侍衛官員。
較為有益。
并寄與舒赫德知之
○吏部議覆、禦史範宜賓奏稱、五城詞訟緝捕事件。
正指揮專管城内。
副指揮、吏目、分管關外關内。
但關内事繁。
吏目難資彈壓。
請将吏目改為關内、副指揮、現任各員。
未便遽易生手。
應交都察院考核保留。
令該員加捐副指揮品級升用等語。
查辦理公務。
如果得人。
無難勝任。
倘有阘葺不職之員。
即應随時參辦。
未便将員缺遽議更改、至交該堂官保留、并令按級加捐。
亦于體制未協。
應毋庸議。
得旨、吏部議、禦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