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業經晴霁。
而田間積水。
或一時不能消退。
恐未免有礙春收。
蘇州一帶情形。
定亦相同。
何以未見薩載奏到。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高晉、薩載、即将現在天氣如何。
是否已經晴定。
并與二麥春花、有無妨礙之處。
即速據實詳悉由驿奏聞。
以慰懸注。
尋高晉奏、今春雨水過多。
蘇、松、常鎮、徐、揚、并江甯等屬。
俱有支河汊港。
足資宣洩。
惟淮安六屬。
海州、沭陽二州縣。
及上江之鳳陽府、泗州所屬。
濱臨河湖低窪之處。
間被淹浸。
現饬各屬。
詳細确勘。
設法疏導。
自閏三月二十六日起。
天已晴定。
積水漸消。
勸民及時補種。
以期有秋。
無力農民。
酌借耔種口糧。
照例詳辦。
得旨、覽奏俱悉。
又奏、前準河臣劄知、洪湖水勢甚大、拟将山旴五壩中之智義二壩。
開放洩水。
臣以清水宣洩過多。
恐将來黃水長發。
難供抵禦。
查現在高堰志樁。
仍存水一丈四尺六寸。
老壩口志樁。
現存水二丈二寸。
開放二壩。
尚合機宜。
至各廳險要工程。
凡有迎溜頂沖之埽壩。
随時搶護平穩。
惟山安廳屬上河汛之十堡、堤工坐蟄。
臣與河臣、馳往查勘督辦。
得旨、此想甚合朕意。
早于吳嗣爵摺中批示。
意彼不曾示汝耶。
又批、既經晴定。
亦應相機補築。
總以清口多出為妥。
薩載奏、江蘇省自三月下旬、至閏三月二十四日。
陰雨連綿。
正當菜麥成熟之時。
恐有傷損。
節經通饬确查。
惟淮屬之山陽、阜甯、清河、安東、桃源等縣。
地勢窪下。
又因湖水異漲。
地畝俱有淹浸。
當即批饬、設法疏消。
并委員确勘實在情形。
照例辦理。
徐、海、二屬低田。
間有積水。
二麥收成分數。
不過少減。
現已晴霁旬日。
大麥漸可登場。
糧價照常平減。
民情甯帖。
得旨、覽奏稍慰
○又谕、覺木交一帶駐防官兵。
自應一體賞給鹽菜銀兩。
而鄂寶奏摺。
故為婉轉其辭。
蓋意在援照給賞。
又以谕旨内、未經指及後路兵丁一項。
故不敢明白直陳。
此由鄂寶見理未真。
緻摺奏亦遂辭不達意。
豈所以仰體朕一視同仁之道。
且不獨此。
即如劉秉恬所統美諾等處兵丁。
五福所統黨壩一帶兵丁。
亦在應賞之列。
又如打箭爐、維州、沿邊地方。
除本處戍守之兵。
近在汛地。
毋庸濫及。
若由别營調到者。
遠道奉差。
即當例加優恤。
總之各兵俱為國家出力。
其打仗與守巡不同之處。
已于錢糧鹽菜。
示有區分。
而同一執役奉公。
不當拘泥三路軍營之旨。
别生歧視。
着傳谕劉秉恬、将各處應賞兵丁。
即行确查妥辦。
務使均沾恩澤
○豁免直隸密雲縣水沖民地一頃十四畝額賦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四川總督劉秉恬奏、屯兵一項。
與各土司土兵不同。
緣乾隆十七年、土司蒼旺不法。
經前任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誅滅。
于番衆内、挑選精壯三千名。
作為屯兵。
平時任其力田傭工。
歲納雜糧六百餘石。
并不支給糧饷。
遇有徵調。
最為勇往。
此次進剿金川。
于額設三千外。
已多派二百餘名。
此内陣亡病故者。
共有一千餘名。
伊等改土歸流。
自知本系番人。
不敢與官兵相埒。
沖鋒打仗。
爬越山嶺。
不讓土兵。
而又不屑與土兵為伍。
曆來攻得碉卡。
屯兵之力頗多。
谕軍機大臣等、劉秉恬奏屯兵原委。
看來竟為軍營得力之人。
各路将軍等、自應另加愛惜。
遇有奮勇者。
随時獎慰。
如實有出衆功績。
并當奏聞賞錄。
以示鼓勵。
又奏當噶爾拉、至功噶爾拉一帶撥兵防守事宜。
美諾雖止存兵二百。
但各山溝可通金川之路。
俱已有兵駐守。
則美諾竟成内地。
原無藉于多兵。
或即于此現存二百名内、量為撥派應用之處。
着劉秉恬一面妥協經理。
一面奏聞
○丁亥。
谕、昨因進剿金川。
曾于湖廣各營。
調撥官兵。
所有經過各州縣地方。
本年應徵錢糧。
業經降旨、按數緩徵。
以示體恤。
此外尚有漕項銀款。
例不并緩。
小民仍有赴公輸納之勞。
着加恩、将湖北竹山等、二十二州縣。
湖南長沙等、二十六州縣。
本年随漕等銀、準其同地丁一并緩徵。
俾民力益滋寬裕。
以副朕加惠無已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辦理四庫全書。
聞揚州商人馬姓、家内藏書頗富。
曾傳谕李質頴、令其就近妥協訪問借鈔。
昨據高晉等奏到、續采書單摺内。
已将商人馬裕家内書籍。
開列目錄。
揀出一百三十三種。
以六十八種、發蘇州書局校勘。
其六十五種、在揚州就近檢查解省。
又揀出六十二種。
開單一并借出。
嗣據李質頴劄會、奉旨饬查、已将續取之書。
停其解送等語。
送到書目。
已交四庫全書總裁等、詳細核定後。
行知取進。
至馬裕家查借書籍。
前已谕令李質頴辦理。
莫若令該鹽政就近借鈔。
于事更為便捷。
其中或有不用者。
即可随時檢還。
亦不緻于散佚。
所有高晉等、原發蘇州書局之六十八種、及交揚州府檢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