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種。
并着歸還李質頴、一處彙辦。
俟書目核定行知到日。
即将需用之書。
上緊鈔進。
仍将原本給還。
其不用者。
即可先為檢發。
至昨閱單内所開各書。
亦多系近代人詩文等集。
其于古書善本。
尚不概見。
馬裕家夙稱善于收藏。
何所存僅止于此。
或原辦時、尚系地方官往彼詢訪。
其家未免心存畏懼。
又憚将善本遠借。
故所開尚爾不精不備。
亦未可知。
并着李質頴、善為詢覓。
如單外另有佳本。
仍開目錄續奏。
以便檢核借用。
務祈多多益善。
将此谕令高晉等、遵照辦理。
并傳谕李質頴知之
○又谕、據陳輝祖奏、查獲私逃餘丁胡喜、尹光燦一摺。
訊據胡喜供稱、同逃之餘丁蕭占魁、回至嘉定府。
為其表兄劉姓留住等語。
蕭占魁、亦系應行緝獲者。
既據訊有在嘉定劉姓家存留之語。
陳輝祖即應叙明原供。
飛咨川督、令其就供出地方。
嚴緝務獲。
方不緻有漏網。
乃陳輝祖摺内、僅稱一面飛咨川省嚴拏蕭占魁。
并未令其向嘉定劉姓家查緝。
竟視為尋常海捕虛文。
祗以一咨了事。
殊屬非是。
如此率辦。
川省并不知該犯匿迹所在。
不過廣為緝捕。
何能弋獲。
轉緻日久聞風遠揚。
又複成何事體。
且據奏、現獲各犯。
俱系湖南盤得。
而湖北并未弋獲一人。
兩省均有逃兵。
何以湖北獨無所獲。
可見該省文武員弁、不以查緝為事。
即陳輝祖所奏、亦不過泛常通饬。
并無實在用力之處。
陳輝祖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不應疎懈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令其将未獲逃犯。
上緊緝拏就獲。
即行覆奏。
尋奏、查胡喜在零陵縣拏獲時。
供稱蕭占魁、同至四川嘉定府。
被伊表兄劉姓留住。
其劉姓何名。
住嘉定府何處。
未據訊問。
臣已批查。
因路遠待覆需時。
即一面錄供、飛咨川省查緝。
前奏未經聲叙。
殊深惶悚。
至湖北祇據拏獲逃走丁役甯溫、高賓、王正奎、吳起秀等。
在逃正兵。
并未就獲。
惟督饬各屬。
設法上緊嚴拏。
得旨、今獲幾名否。
何不詳奏
○又谕、軍糧關系緊要。
屢經嚴饬該督等、實力經理。
并特派大臣、董司其事。
沿路催查。
務使源源接濟。
以利軍行。
至該省招商領運。
原系佐官運之不足。
但既官給票張。
自應令其執為運米憑據。
田濟國、安得持無米之票。
赍銀遠涉。
且奸商挾赀赴營。
料必仍向兵丁買回食米。
交官充數。
此大不可。
各兵支給口糧。
均系按日而計。
俾飽餐勵勇。
期于攻剿有資。
非若在京八旗、關支甲米。
得以聽其通融轉售。
誠使兵皆果腹。
必不能複有升鬥餘存。
即或官員等、給米較多。
亦系計其跟役人數。
俾足供口食。
并非使之寬裕積存。
況在官員等、更不當以此覓利。
設使官員兵丁等、除日食外。
果有餘糧。
則又不知按其例給之數。
實食若幹。
支與本色。
而以餘數兼支折色。
既可稍省轉饷之勞。
并可寬為儲蓄。
以備緩急之用。
更不應任其私相貿易。
緻奸商牟利滋弊也。
所有此案奸商田濟國、既領票承運。
辄敢不攜顆粒、赍銀赴營。
為自私自利之計。
甚屬可惡。
事關軍饷。
非尋常商販因公射利者可比。
該犯現已解至鄂寶處。
審明屬實。
即應在彼正法示衆。
以昭儆戒。
至此路業已敗露。
其餘各路類此者。
恐亦不免。
劉秉恬、鄂寶、為督辦軍糧大臣。
富勒渾現署川督。
各路供給軍糧。
乃其專責。
着交劉秉恬等、嚴查各路。
有無似此弊端。
據實妥辦。
仍查此路糧員。
因何縱容奸商如此舞弊之處。
據實參奏。
至于各路官兵等、如果有私賣餘米之事。
将軍等不應毫無見聞。
着傳谕溫福、阿桂、豐昇額、一體留心确查。
仍與劉秉恬等咨商。
妥定章程具奏
○兵部議準、吉林将軍富椿奏稱、三姓地方、及甯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等城漢軍内、有出兵奮勉者。
準其揀選、補授吉林漢軍骁騎校。
又吉林鳥槍營骁騎校、有出兵奮勉者。
準其揀選補授佐領。
從之
○戊子。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通政司副使窦光鼐、為光祿寺卿
○是月。
河南巡撫何煟奏、豫省開歸等九府、光陝等四州各屬具報、三月十七、至二十一二等日。
各得雨三四寸、至八九寸不等。
通省普遍沾足。
不特二麥勃發。
早谷高粱。
并資灌潤。
實為豐亨嘉兆。
得旨、欣慰覽之。
京師亦屢得膏雨。
實深慶慰。
益勵敬勤
○山東布政使國泰奏、查章邱縣萬丈口地方。
舊有引河一道。
設立滾水壩。
分洩小清河之勢。
現多淤塞。
應行挑浚。
又博興境内各山水。
向由福民河入淄河歸海。
福民河地勢稍高。
又新豫備河一道。
河身亦窄。
應酌加寬深。
淄河、為衆水歸宿入海之區。
自木橋頭莊南起、至東北務止。
十餘裡淤墊。
幾成平陸。
每遇伏秋異漲。
樂安、壽光、兩縣民田。
受害最深。
應令近河居民。
合力疏挑。
以免漫溢。
得旨、知道了。
告之徐績。
似屬可行。
卷之九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