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有利便。
方可奮勇直前。
以期必勝。
斷不可複似今年春夏進兵時。
以打仗撲碉、為塞責之舉。
果能攻得一二險要。
亦可稍省将來分剿之力。
第阿桂此時、正籌收複小金川。
其金川之局。
尚未辦及。
今諸路未發。
獨此一路先進。
即得利亦不宜深入。
隻可擇其緊要山梁。
駐兵控扼。
俟各路并剿金川時。
豐昇額等、即從彼乘勝進攻。
使賊番照顧不暇。
于事更為有益
○吏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巴裡坤向設同知。
不足以資治理。
請改設鎮西府知府一員。
附府宜禾縣知縣一員。
一切刑名錢谷。
令該府縣管理。
該縣添設典史一。
訓導一。
将華亭、靈壁、原設訓導二員裁。
以一員、移駐宜禾。
一員、改為迪化州學正。
哈密所屬酤水地方。
将巴裡坤巡檢移駐。
仍歸哈密通判管轄。
其巴裡坤道。
應移駐迪化州。
并添建各員衙署。
鑄給印信。
增設養廉。
從之。
○兵部議準、湖南巡撫梁國治奏稱、派往軍營将弁。
向例均聽各營大臣。
論功升用。
而本營缺出。
仍系各督撫照常将本省應升人員拔補。
于鼓勵戎行之道。
未為盡善。
請嗣後出征人員。
着有勞績者。
軍營大臣豫咨各該省存案。
準令各督撫與本省随營當差人員。
核其人材弓馬。
一體揀拔。
其八旗駐防出征滿洲官兵。
亦照此例。
交該管大臣揀選升補。
從之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參贊大臣領侍衛内大臣色布騰巴勒珠爾、領隊大臣都統海蘭察奏、軍營所存劈山炮位。
為數無多。
不敷施放。
聞省城有能造劈山炮位之匠。
已饬限一月内、鑄成二十位。
運送軍營。
其餘軍裝軍械。
經兩督臣饬辦。
不緻有誤進剿。
其分派綽斯甲布一路官兵。
除在前之西安駐防。
及滇省官兵。
已于八月内、由桃關前赴軍營。
陝甘官兵一千。
計目下亦當由省起程。
其應赴南路滇兵一千。
陝甘兵一千。
亦于八月二十二十一等日、前赴軍營外。
至應赴西路之兵。
湖南頭二起一千。
已來至日隆。
其餘各起。
亦可接踵出口。
至京兵及後起西安滿兵。
均陸續抵省。
荊州滿兵。
據報亦已入境。
并行知文绶、如西安駐防滿兵。
尚未自省起程。
即将京兵料理。
令其先赴西路。
得旨嘉獎
○又奏、查兩逆酋侵擾木果木等處以後。
索諾木旋帶僧格桑回巢。
臣阿桂前在南路時。
已據土弁土兵等、探聽具禀。
今抵西路以後。
訊問脫出屯練阿爾嘉。
據稱、被拘之後。
因能治病。
索諾木攜以往來。
所有僧格桑前往噶拉依後。
複至勒烏圍之處。
均系得之目擊。
此時僧格桑又在何處。
該弁兵尚未能知。
至從前辦理情形。
西路先截底木達、布朗郭宗、及大闆昭一帶隘路。
勿使僧格桑由美卧溝逸出。
南路先截科多、新橋等處。
勿使從喀爾薩爾潛逃。
今自美諾東至大闆昭。
西至僧格宗、科多。
與金川地方。
處處可通。
僧格桑即由美諾竄入金川。
已不必定由美卧溝、及喀爾薩爾等處。
但臣等即日進兵。
不獨專為俘獲逆酋之計。
即頭人番衆。
凡有可以邀截擒戮者。
皆當相機設法。
不使兔脫。
報聞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永定河下遊七工舊河身内。
有坐落武清縣範甕口。
麻葦地三十八頃九十四畝。
前經召民試種禾稼。
酌定每畝租銀。
自一錢五分、至三錢不等。
每年共徵租銀一千六十餘兩。
收貯道庫。
為永定河祀神祈報。
及河防一切公務之用。
不入奏銷。
惟該處地屬下遊。
土浮沙薄。
生植稍難。
節年以來。
屢有拖欠。
應請将租額減輕。
每畝自一錢、至二錢一分六厘。
較原租共核減銀三百四十兩五錢五分。
得旨、如所議行
○庚午。
上禦依清曠、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七人。
絞犯五人。
福建斬犯十一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五人予勾
○谕、據鄂寶奏、戶部主事裕善、工部主事祥鼐、自赴軍營以來。
随同辦理糧運台站。
俱能奮勉出力。
請遇有本部員外郎缺出。
升補以示鼓勵等語。
着照所請。
裕善、祥鼐、俱準其遇有本部員外郎缺出。
即行升補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駁、裴宗錫咨、請将旴<?日台>縣勳田科則。
照民田打算大畝加徵一摺。
看來安省辦理此事。
殊未妥協。
田畝科則。
自應有一定成規。
何至初次加徵。
多至二十倍有餘。
若所定賦。
果有難辦情形。
其次年、即應據實奏明酌改。
今自三十五年入額奏銷以來。
三載俱未徵收。
尤非情理。
成何政體。
即雲加徵之數。
難以如額。
亦何至并原額之五十餘兩。
亦未輸納。
忽以大畝小畝。
複議減則紛更。
此案初辦人。
尚非裴宗錫任内之事。
其中不無匿報影射情弊。
着交與高晉、将此次勳田。
因何忽而加徵如許。
忽而又請減賦。
其中有無弊混之處。
即行逐一詳查。
據實覆奏。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據彰寶查奏、車裡宣慰土司刀維屏、挈眷潛逃江外一事。
孫爾桂、唐扆衡、于去歲查邊時。
明知刀召廳不法。
并不将伊徹回内地。
僅爾捆綁恐吓。
旋即釋放。
緻令懷恐滋事。
并經彰寶親赴普洱。
查出兵丁龍上得等、複有屢次勒索土司銀兩情弊。
節經降旨、将唐扆衡革職留滇。
自備資斧效力。
孫爾桂拔去翎頂。
革職留任。
仍責令将刀維屏、刀召廳等、上緊緝拏。
是孫爾桂、唐扆衡、已屬格外寬典。
今據彰寶奏、刀維屏等去向蹤迹。
尚未據該鎮孫爾桂偵訪确實等語。
此案孫爾桂、唐扆衡、于起事之始。
不能得駕馭邊夷之道。
以緻刀維屏等、漫無顧忌。
潛釀事釁。
兩人之辦理錯謬。
其罪維均。
今唐扆衡業經革職自效。
而孫爾桂尚留總兵之任。
未足以昭平允。
着傳谕彰寶、現在已當瘴退之時。
可即嚴饬孫爾桂、再予限數月。
令其上緊搜捕。
如于限内捕得兩犯。
即行奏聞請旨。
若逾限仍未弋獲。
則為期愈久。
該犯必遠揚潛匿。
未必更能偵捕。
即應将孫爾桂、照唐扆衡之例。
革任留滇效力。
以示懲儆。
○兩廣總督李侍堯、廣西巡撫熊學鵬奏、上林縣匪獞首逆陸李能、已于八月二十六日。
經思恩府知府邢玙、思恩營遊擊崔士達、在隴窦山邊拏獲。
得旨嘉獎
○辛未。
督理糧饷山西巡撫鄂寶奏、宜喜軍營後路。
地闊路長。
糧站軍台緊要。
因就現有之兵。
分布防護。
至格江一站糧台。
設在東岸。
已撥黨壩兵一百駐守。
其西岸、若更添設官兵。
形勢益為聯絡。
已于豐昇額等撥來宜喜舊兵三百内。
抽撥一百五十。
添設格江西岸。
又橋頭一處。
僅設塘兵五十。
該處系宜喜、日旁、木池、三路總彙。
應将餘剩兵一百五十。
添設橋頭防守。
得旨嘉獎
○廣東巡撫德保疏報、廣州、韶州、雷州、瓊州、潮州、肇慶、六府。
徐聞、一縣。
乾隆三十七年、墾複額内、額外、荒蕪稅地。
二十三頃六十畝有奇。
卷之九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