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應行運往糧石内截裁。
停其運往。
此内如系已領腳價。
即照昨厄魯特兵丁繳還領官項例。
展限令其繳還。
着速傳谕綽克托、令其遵照辦理外。
并谕令伊勒圖知之
○庚辰。
谕、辦理四庫全書處。
着添派皇六子質郡王、及禮部尚書蔡新、充正總裁
○又谕曰、吏部尚書托庸、揚曆中外。
宣力有年。
雖齒逾八旬。
而精力尚未衰邁。
簡任部務。
久資經理。
今據奏夏秋病後。
漸形委頓。
步履甚艱。
懇請解任調養。
情詞甚為懇切。
托庸、着照所請。
以原官緻仕。
仍晉太子太保。
以示優寵。
其吏部尚書員缺。
着官保調補。
刑部尚書員缺。
着英廉補授。
仍兼辦戶部侍郎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奏、吉林兵丁納音寶、因失落鳥槍。
被該管官斥責。
持刀紮傷同行兵丁和精額、并用小刀自紮。
現在覆訊根由。
另行從重定拟具奏等語。
納音寶以出征兵丁。
辄敢因嫌逞忿。
刀紮同行之兵。
甚為可惡。
自應嚴詢确情。
即行按律治罪。
至被傷之和精額、着即調理平複如常。
仍遇便送赴軍營。
令歸本隊随征。
其将車上遺失鳥槍趕至下站送還之車夫。
以供役細民。
能奉公守法若此。
殊屬可嘉。
着畢沅、将此車夫姓名。
查明酌量加賞。
再納音寶、系持刀傷人、複行自紮之犯。
和精額、則系被傷之人。
而該護撫摺内。
概稱被傷之納音寶、和精額。
珠未明晰。
雖系叙述該縣原禀。
亦當加以斟酌。
畢沅近日辦事。
頗為奮勉認真。
此等處。
自系稍未經意。
但伊由鼎甲出身。
于章奏文義。
亦不可不留心檢點。
并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刑部議覆、周元理具題、張有均毆死陳位、并傷陳方。
陳重禮紮死郝景成。
路魁子毆斃餘二小。
王懷德砍斃王國棟、并傷王永志等各疏。
朕披閱時。
覺其情罪較重。
均密谕批本處存記。
俟秋審進本時提奏。
今此四案。
周元理俱拟入緩決。
經九卿改入情實。
所改甚是。
張有均、因挾陳位控縣受責之嫌。
持械兇毆斃命。
并将陳位之兄陳方、毆至骨折。
兇惡殊甚。
陳重禮、因與伊雞奸之趙三兒、潛至郝景成家覓工。
該犯戀奸。
屢往纏擾。
以緻争毆。
辄拔刀連紮郝景成斃命。
實屬淫兇。
路魁子、擅将同夥竊賊餘二小錢文。
私自出借。
及餘二小向索。
辄敢糾夥拴毆緻斃。
竊匪逞兇。
法無可貸。
王懷德、因工人王五兒、割取無服族祖田内之豆餧牛。
經王國棟出而争論。
該犯辄奪鐮砍毆斃命。
并砍其子侄二人。
一死二傷。
尤為很惡。
此等皆必應問拟情實之犯。
乃該督僅拟緩決。
殊為寬縱。
秋谳重典。
其情罪輕重。
務須悉心推核。
以期平允。
達爾吉善、擢任臬司未久。
尚不足責。
至周元理、由州縣道府。
曆任臬司督撫。
承辦刑名案件已多。
何率意舛誤。
若此之多。
周元理、着傳旨申饬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兼管鹽政三寶奏稱、商人何永和等、情原捐助饷銀一百萬兩。
于藩鹽二庫。
先行借運。
分作五年完繳。
并稱該商等、出自至誠。
不敢仰邀議叙等語。
均應如所請。
得旨、何永和等雖稱公捐。
出自至誠。
不敢仰邀議叙。
第念其踴躍急公。
情殷報效。
自應一體加恩。
着三寶、即查明各商捐數多寡。
核定等差報部。
照例分别議叙
○禦史吳湘奏、行在勾到。
嗣後請照向例。
俟覆奏奉旨。
刑科鈔出之後。
方封發各勾到本。
或日期迫促。
即令刑科上緊趕辦。
以昭畫一。
得旨、所奏是。
依議
○辛巳。
谕、辦理四庫全書處。
現有分纂之翁方綱、因前在學政任内。
緣事降三級調用。
其處分本所應得。
第念其學問尚優。
且曾任學士。
着加恩授為翰林院編修。
又候補司業劉亨地、現亦派令分纂。
伊補缺較難。
着遇有中允贊善缺出。
一體引見補用。
又原任中書徐步雲、前經緣事革職。
發往伊犁。
期滿回京。
該員系南巡召試考取。
學問亦優。
着加恩令其在四庫全書處。
以分纂效力行走。
○又谕、先經降旨、烏噜木齊攜眷駐劄種地兵三千餘名。
其支給鹽菜銀兩。
着暫行停其裁汰。
俟過一二年。
伊等生計就緒。
再行奏裁。
自乾隆三十四年正月起。
迄今已越數年。
理應裁汰。
但伊等向不支給口糧。
且眷口居住城内。
伊等在屯居住種地。
若即将鹽菜銀兩裁汰。
于生計仍未免拮據。
所有伊等應支鹽菜銀兩。
着加恩再展限二年
○谕軍機大臣等、豐昇額等奏、黨壩一路。
隻有穆爾津岡、可以進兵。
前已谕令豐昇額同伍貸帶兵六七千名。
進攻黨壩。
但須候阿桂收複小金川後。
分路攻剿金川。
方可會期前進。
其宜喜一路。
令舒常帶兵二千。
駐守彈壓。
仍着豐昇額等、遵前旨妥酌而行。
至綽斯甲布境内通金川各路。
既與宜喜相仿。
進攻仍不免費力。
若非實有可乘之隙。
斷不宜孟浪輕進。
即有所得。
亦隻應在山梁駐兵據守。
不可遽為深入。
又據奏、卓爾瑪稱、黨壩道路。
可以進兵。
甚為有理。
但将軍等進兵時。
均宜加意防範。
其後路務須留兵策應。
勿使賊番得以窺伺滋擾。
方為妥善
○兵部議準、護陝西巡撫布政使畢沅奏稱、沔縣屬大安驿。
距前後程站。
道裡不均。
應請移駐青羊峽。
甯羌州屬寬江鋪。
應請添設一驿。
從之
○以刑部尚書英廉、為正黃旗滿洲都統
○以輔國公正白旗蒙古都統永玮、為内大臣
○壬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吏部議準、江西巡撫海成奏稱、吉安府屬永新縣學。
文風頗盛。
向設教谕一員。
辦理殊為竭蹷。
請裁事簡之永甯縣學訓導。
改設永新縣學訓導。
從之
○癸未。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前以江甯藩司所屬積欠銀米。
為數甚多。
其中有本年偶被水災之州縣衛。
恐難以一例徵輸。
因谕令薩載、确查具奏。
候朕另降恩旨。
今據奏稱、安東等七州縣衛。
節年災田積欠。
通共未完銀三萬九千七十七兩零。
米麥豆谷六萬七千二十七石零。
各該處本年夏秋。
偶值霖漲。
二麥失收。
輸将未能踴躍等語。
安東等七州縣。
雖屬一隅偏災。
但既被水歉收。
若複将逋賦催科。
民力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安東縣未完銀一萬六千八十三兩零。
米麥四百五十五石零。
山陽縣未完銀二千九百五十一兩零。
米麥八千六百八十九石零。
阜甯縣未完銀八千三百一兩零。
米麥谷五千九百九十九石零。
清河縣未完銀六千八百一兩零。
米八千八百九十二石零。
大河衛未完銀三百三十兩零。
米谷豆一千二百六十七石零。
海州未完銀四千二百七十九兩零。
米麥六千七百六石零。
沭陽縣未完銀三百三十一兩零。
米麥三萬五千一十六石零。
概予豁免。
俾災區黎庶。
均免追呼。
該督撫其董率所屬。
實力經理。
務令恺澤普沾。
毋任吏胥侵蝕弊混。
以副朕體恤窮檐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宗人府奏稱、宗室永王□乇、公永揚、兄弟互相控告之處。
俱系瑣屑家務。
及争産打死家奴下人。
互相翻控之事。
伊等俱系近派宗室。
理宜循分安靜。
乃以同胞兄弟。
構釁相傾。
實屬有玷宗室顔面。
朕披覽之下。
不勝發指。
永揚所襲公爵。
并非軍功勞勚。
乃朕特恩令其承襲者。
今乃如此狂悖妄行。
永揚着革去公爵。
不準承襲。
永揚、永王□乇、照依弘敏。
交宗人府永遠圈禁。
其附從控告之綿磐、綿亮、綿谟、綿鼐、着帶往宗人府。
令王公眼視。
每人重責四十闆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甲申。
谕曰、阿肅有侍講缺出。
即行補用。
并着在日講起居注官上額外行走
○又谕曰、安泰、圖爾都、着兼管火器營事務。
弘旿、齊哩克齊、着管理健銳營事務。
此二營、既俱添大臣管理。
着伊等輪班在本營住宿。
既可親身訓練。
亦且便于約束官兵。
不緻生事。
斷不可僅委之營總章京等
○又谕曰、弘敏原系宗人府圈禁之人。
緻永王□乇、永揚、肆行出入。
互謀滋事。
此皆宗人府王大臣等、平日不嚴加稽查疏懈之故。
甚屬非是。
着交宗人府王公等、嗣後凡有圈禁之人。
務須留心嚴加稽查。
不可仍令人出入。
以緻怠忽從事。
再弘敏、永王□乇、永揚、三人。
如在宗人府圈禁。
伊等同居一處。
未免複滋事端。
弘敏、永王□乇、永揚、俱解往熱河。
交三全管束。
不得令出房門。
嚴行圈禁
○又谕曰、永揚承襲公爵。
原系皇考加恩承祀直郡王者。
今已獲罪。
不準承襲。
然承祀一事。
不可無人。
着施恩賞給奉恩将軍。
令弘晌兼攝。
弘晌現在盛京将軍之任。
伊在京一應家務。
即令伊子永多辦理
○又谕曰、乾清門行走副都統喇特納、乃淑慎公主養子。
今已病故。
着施恩賞銀三百兩。
仍派禦前侍衛都統五福、擕帶茶酒賜奠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奏、戶撒土司賴君愛、被伊族匪賴君賜、賴小五等、挾仇殺害。
兇犯尚未擒獲一摺。
所辦殊未妥協。
此案賴君賜等、既與賴君愛挾有夙嫌。
不服管束。
于上年冬間。
經賴君愛驅逐避居。
彼時地方官、即應查明嚴加懲治。
将此二犯、移置内地羁管。
使其無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