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未嘗不知。
知之未嘗複行也。
不遠複。
無祗悔。
元吉。
皆克已複禮之謂也。
董仲舒正誼明道之論。
略為近之。
而朱子舉以為不求後效。
又以為警樊遲有先獲之病。
未嘗申明告顔子之意。
餘故叙而論之。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嵇璜、覺羅奉寬、進講書經功崇惟志、業廣惟勤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斯言也。
豈特卿士所宜勉而已哉。
卿士皆亮天工之人。
而用卿士以亮天工。
實為君者之責。
故必敬天愛民以永此志。
朝乾夕惕以勵此勤。
然後有以倡卿士而胥崇其功。
以廣其業。
故臯陶曰。
率作興事。
慎乃憲。
慎憲、志之崇。
興事、業之廣。
如是。
則所謂功業者。
仍不異敬天愛民之為。
而非好大喜功。
事紛更而無實惠者。
所可同年而語也。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舒赫德等奏曰。
皇上法天行健。
安土能敦。
固已功兼乎三五。
業奠乎清甯。
乃猶思艱圖易。
宵旰勤求。
将見率土普被夫仁風。
而郅治益臻于上理矣。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不勝欽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阿桂從谷噶了口深入。
其後路最關緊要。
複因豐昇額奏、凱立葉一路。
攻進稍難。
曾令其統兵赴谷噶一帶。
為阿桂助剿聲援。
令阿桂又遣熟識路徑、久經投出之番人策旺、前赴豐昇額軍營。
以資向導。
凱立葉既有路可繞。
複添向導之人。
自可乘間攻克。
與阿桂會合進攻。
但六七千裡外軍務機宜。
究難懸定。
阿桂、豐昇額、惟當斟酌妥為之。
仍将作何定局之處。
迅速覆奏。
惟是數日以來。
朕日夕盼望。
竟至中夜無寐。
将軍等、豈可不體朕宵旰焦勞之意。
嗣後間四五日。
奏事一次。
勿稍遲緩。
又據郝碩奏、抵布朗郭宗後。
趕運軍糧。
所辦甚好。
人夫均知出力趱運。
亦屬可嘉。
郝碩等、自應酌量加賞。
以示鼓勵
○又谕、前以阿桂軍營後路。
關系緊要。
因令富勒渾、仍随阿桂大營。
督辦一切今富勒渾奏到籌辦糧務情形。
是該督自不便輕離西路。
至僧格宗、為南路扼要之處。
即着王進泰、前往駐守
○辦理糧饷三等侍衛桂林奏、南路軍糧。
現據糧員禀報、除運供奎林一路、及各山梁官兵支食外。
已積有二千三四百石。
人夫約有一千三四百名。
足敷分運。
其換班人夫。
陸續解到者。
約五百餘名。
俱盡數先撥大營應用。
其續到之夫。
照數截留。
以補從前撥調之數。
再查自章谷至軍營路徑。
多有應用渡船之處。
所需工匠物料、及應添水手。
臣已核明數目。
徑行承辦州縣。
趕解應用。
俟物料到齊。
即饬上緊修造。
得旨、嘉獎。
○庚寅。
戶部議準、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陳輝祖奏稱、出師金川之參領官達色、于乾隆三十八年正月初十日。
因襄陽鎮總兵馬虎陣亡。
經副将軍豐昇額、于三月初四日奏準。
以該參領署理。
其未奉旨以前。
原有參領本分應得之項。
其由署事日即行起支總兵養廉。
查與定例不符。
毋庸支給。
惟軍營打仗人員。
若俟得部劄。
始行起支。
誠恐辦公拮據。
自應量為酌給。
而襄陽本缺養廉。
自正月初十、至三月二十七日。
已照例發給馬虎。
該署鎮又無項可領。
請查照天津鎮總兵存泰、往喀什噶爾辦事例。
照現署之缺。
應得分例。
準給十分之七。
由建曠項下支銷。
從之
○辛卯。
谕、向來陵寝總管。
原系京城應升之人。
揀選帶領引見補授。
續因朕念陵寝翼長等、俱是應升之人。
而又無多升缺。
令其來京。
與此處應升之人。
一同帶領引見。
是以本地翼長升授居多。
但伊等俱系本地之人。
補授後。
不無瞻徇庇護之處。
轉屬無益。
嗣後各陵寝總管員缺。
仍着照舊例、以京城應升之人。
揀選帶領引見
○又谕、前據桂林奏、僧格宗馬夫李文、遞送公文前赴科多。
途遇賊番砍傷。
撲水過河回站。
當經傳谕富勒渾、轉饬嚴查。
或系馬夫因水濕公文掉謊。
或系賊匪潛放夾壩。
據實覆奏。
今日又據桂林奏稱、接準汪騰龍咨報。
李文遇賊之日。
又有另差馬大雷虔、送文赴科多。
至天明未回等語。
其為賊匪潛放夾壩。
自無疑義。
必應上緊嚴查妥辦。
使此等放夾壩之賊。
共知畏懼。
方為妥協。
僧格宗一帶。
系參将汪騰龍專駐防守之處。
既不能先期防範。
事後又不即上緊查拏。
惟以一咨塞責。
所司何事。
汪騰龍、平日專尚口給。
本不足恃。
今經棄瑕錄用。
仍不知實心奮勉。
殊屬不堪。
汪騰龍、着交部嚴加議處
○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奏、阿桂遣向導番人策旺來營。
據稱達爾紮克對面之莫爾敏山傍。
地名迪噶拉穆紮。
官兵據此。
即可繞取凱立葉、但近來賊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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