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離者。
此時斷無轉領有限醜徒。
窺伺明郭宗之理等語。
與朕昨降谕旨适合。
所見實為有識。
至所稱恐該提督等、未悉情形。
偶有零星賊衆。
即驚恐張皇。
紛紛調撥。
自行擾亂。
使賊人得以乘機而入等語。
尤為扼要。
此一節。
交富勒渾、旺保祿、長清、妥協辦理。
又明亮奏、僧格宗尚有賊番搶奪。
傷斃客民之事。
海明欲抽調他處防兵。
添駐僧格宗等語。
此等夾壩、不過小金川窮番。
或賊酋遣其外出。
既省賊中養贍之煩。
兼為我軍後路之擾。
實屬可惡。
各該提鎮等、一聞此信。
即速追殲。
毋使竄逸。
若賊番屢受痛懲。
自不敢複出滋擾。
至各處防守事宜。
前曾有旨交阿桂等、酌将零星碉卡之兵。
歸并扼要地方駐守。
不緻兵勢以分而見少。
阿桂等自必遵旨妥籌。
各該提鎮、惟當靜聽将軍指揮。
勿思輕易更調。
至賊匪每出、必傷害客民。
皆由客民等負戴散行。
遂緻誨盜。
此等地方。
既非糧運所經。
自不能有官兵在途照應。
客民背夫。
怯懦之人。
一見賊影。
即懼而奔逃。
轉緻賊人攫取得利。
是此等地方。
因有經行而招賊。
莫若禁其勿由此路往來。
設或必須經過者。
亦當今相約合伴而行。
并各自為防護。
使人數衆多。
賊自不敢潛出滋擾。
富勒渾等、當實力妥為之。
至明亮等、前奏官兵攻壓思鈕等處。
和隆武、得有槍傷兩處。
奎林、背亦受傷。
深為系念。
明亮等此次奏摺。
竟無一語提及。
不知兩人傷痕。
近日曾否向愈。
此等出力之領隊大臣。
乃朕所廑懷勿置者。
明亮等何不知善體朕意。
着即速覆奏。
以慰懸注
○己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盛京将軍弘晌、副都統額爾德蒙額奏、盛京舊有銅鐵大小炮七十九。
鳥槍一千三百三十八。
炮子六千八百。
分貯臣等衙門。
其中因潮濕鏽朽者。
炮三十九。
炮子一千八百。
鳥槍俱不堪用。
查盛京工程需用銅鐵。
俱動正項采買。
請将此項鏽朽槍炮等、銷化備用。
得旨嘉獎
○調光祿寺卿德爾泰、為太仆寺卿。
以候補侍講阿肅、為光祿寺卿
○予故喀爾喀鎮國公恭楚克棟羅布、祭如例
○庚寅。
豁除江蘇清河縣、乾隆三十五年。
坍沒田地七頃八畝額賦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靜宜園駐跸。
至甲午皆如之
○谕、據熊學鵬奏、審拟貴縣民犯李老悶、因行竊敗露。
與蘇觀、謀死伊母梁氏。
移屍圖賴一案。
已将李老悶、照例即行淩遲示衆。
并聲明同謀之蘇觀。
律止拟絞監候。
但該犯助逆滅倫。
非尋常謀殺人加功者可比。
請将蘇觀即行絞決等語。
所辦甚是。
滅倫重犯。
為覆載所不容。
其寸磔固不宜稍緩。
而案内同謀之人。
忍助逆子以戕害其親。
彼豈無父母乎。
即與枭獍無異。
亦當誅不待時。
乃向來于此等罪犯。
概不立案定拟。
故于同謀加功之犯。
亦無專條。
今于逆惡兇犯。
必令明正刑誅。
以快人心而申法紀。
惟同謀加功者、尚未議及。
若僅照尋常謀殺之律。
定拟絞候。
實不足以蔽辜。
此案蘇觀、始則教令該犯李老悶尋用毒藥。
繼複慫恿助逆。
毆斃其母。
情罪實為可惡。
熊學鵬請改絞決。
應如所奏辦理。
但此等案情。
各省或有相類者。
亦未可定。
若不明立科條。
恐援拟參差。
未為允協。
嗣後如有此等加功之犯。
均照此定拟。
該部即纂入例款遵行。
原摺并交部存案
○谕軍機大臣等、據熊學鵬、将廣西學政範栻署中幕友。
開具姓名籍貫具奏一摺。
所奏甚是。
上年降旨。
令各該督撫、留心稽察學臣。
如有吝惜廉金。
不肯多延幕友。
以緻辦理周章者。
即随時據實奏聞。
各督撫接奉谕旨。
自應查訪明确覆奏。
方為合理。
且督撫于學政幕友。
人數籍貫。
無難體察而知。
乃将及半年。
除熊學鵬外。
竟未見有奏及者。
豈視其事為無關緊要。
置之高閣耶。
抑欲取悅于學政。
意為瞻顧耶。
殊不可解。
着傳谕各督撫、俱着即查明奏聞一次。
嗣後仍不時留心稽察。
如有惜費誤公者。
随時入告。
毋稍徇隐。
将此遇有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熊學鵬摺、并鈔寄閱看
○又谕、熊學鵬奏、據川省續解潰兵楊錫榮到粵。
詳加訊供。
現在安插興安縣等因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上年木果木潰逃兵丁。
情罪可惡。
原屬法無可逭。
彼時因為數太多。
若概予骈誅。
未免不忍。
因令分解各省安插并谕各督撫于解到時、嚴究首先倡逃之人。
奏聞正法。
已屬法外施仁。
該督撫等、接據川省解到各犯時。
即應詳細推鞫。
務得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