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将烏爾納、遊擊羅江鱗、守備果關、五達色、亦受槍石等傷。
其餘兵間有傷損。
尚不甚多。
谕曰、阿桂等奏、攻克色淜普木城石碉。
并殲斃帶兵大頭人等一摺。
覽奏深為欣悅。
此次将軍等。
督率有方。
各将領弁兵、于山崖險仄之地。
均能勇銳直前。
頃刻之間。
克獲堅碉數十。
殲戮賊衆多人。
甚屬可嘉。
所有将軍、參贊、及摺内帶兵各員。
即着交部議叙。
其在事出力之将弁兵丁。
查明咨部議叙。
用獎勞績
○又谕曰、阿桂等、于色淜普山梁。
克獲碉卡。
殲戮賊衆。
已有旨交部議叙矣。
此次官兵于攢集堅碉之處。
奮勇力攻。
自不免間有損傷。
雖為數無多。
亦甚憫惜。
所有陣亡之副章京索柱、委署章京福勒、及得受槍傷較重之委署章京德海、受槍石傷較輕之副将烏爾納、遊擊羅江麟、守備果關、五達色、俱着交部、分别議以恤賞。
此外如有陣亡受傷之漢土弁兵。
并着阿桂查明。
分别報部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奏、派兵攻取色淜普山梁。
殲戮多賊。
大小碉卡。
全行克獲。
将軍等、調度有方。
領隊大臣、以及官兵人等。
不避艱險。
奮勇前驅。
洵屬出力。
朕嘉悅之極。
更不禁恻然憫惜。
除已降旨交部議叙外。
阿桂、豐昇額、色布騰巴勒珠爾、着将朕所禦用燧囊賞給。
海蘭察、普爾普、額森特、烏什哈達、福康安、成德等、亦各賞上用燧囊一件。
以示優異。
官兵内有奮勉打仗。
應行賞給巴圖魯名号者。
即行查明具奏。
至此次所殺大頭人達實策旺從前未經奏及。
着阿桂查明具奏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李湖疏稱、乾隆三十五年。
前任總督彰寶等題請。
将元江洲分防他郎通判。
撥歸普洱府。
廣西州分防伍嶆通判。
撥歸曲靖府。
前因田地戶口。
查辦需時。
乾隆三十六、七兩年錢糧仍系該州徵收。
茲已将疆界、戶口勘明。
其錢糧除三十八年。
仍歸該州管理外。
請自三十九年為始。
歸他郎伍嶆、徵解。
從之
○以編修嵇承謙、為狹西鄉試正考官。
宗人府主事姚梁、為副考官。
翰林院侍讀學士董诰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洗馬劉權之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泗水縣民徐三妻孔氏。
河南确山縣民楊妮妻朱氏。
豁免雲南乾隆三十五年。
第二運二起沉溺銅一十五萬四百五十斤有奇
○戊申。
谕據畢沅奏前準兵部議覆梁國治條奏、今将派往四川軍營員弁。
查有功績者。
遇缺與存營人員。
一體揀拔。
今據川省軍營、将千總董秀、把總王大章、外委劉大魁、打仗出力之處。
咨送到狹。
但撫标額缺無多。
若俟本标缺出。
始行較拔。
恐升用太遲。
現将董秀等得功事迹。
移咨督臣。
遇有狹甘各營缺出。
通融拔補等語。
所奏甚是。
此等調派随征員弁。
既在軍營奮勇出力。
着有功績。
與存營當差者。
勞逸迥殊。
自應不拘督撫提标營分。
通融拔補。
俾得早為升補。
以示鼓勵。
所有狹省千總董秀等、即照所請行。
其餘派調征兵之湖廣、雲貴、四川、各省。
并着照此辦理
○又谕、各省購辦遺書。
其節經開單解送者。
現已付館别擇校錄。
并令将原書蓋以翰林院印。
書面钤注某家某書若幹本。
饬纂修人員。
上緊趕辦完畢。
仍将原書發回督撫等、給還本人。
業經明降谕旨。
又進書最多者、并令館臣、擇其中善本十餘種呈閱。
間于幾暇。
題以詩句弁諸卷端。
因谕将此等題詩之書。
上緊趱辦。
即将原本先行發回。
俾衆知朕加惠藏書之意。
聞外省采訪遺書。
各設公局辦理。
交到後。
有因重複、及瑣小揀下不解者。
尚留局中。
未行給還。
并有本人赴領未得者。
該督撫等、或尚未辦及此事。
以緻存積日多。
而藏書家、不知其書曾否呈進。
将來發還後、缺少數種。
不知何處遺失。
緻經手之人、及吏胥等、從中乾沒。
皆所不免。
不可不及早清厘給還。
着各督撫鹽政。
将各家呈出遺書。
除已解京之書。
俟發回本省。
另行給還外。
先将各家揀存之書。
令承辦書局人員。
逐一撿查。
按照所呈原單造冊。
先行發還。
并饬該管官、嚴行稽查。
毋任胥役等、從中取利。
如或視為具文。
及辦理不善。
緻官吏人等、将書本竊取抵換。
并借端勒掯需索情弊。
或經科道參奏。
或朕别有所聞。
惟督撫等是問。
督撫等、奉到此旨。
先行出示曉谕。
俾鹹知朕意。
仍将如何還給。
及何日給完之處。
具摺覆奏
○又谕、據辦理四庫全書處奏、纂修黃壽齡、遺失永樂大典六冊。
請交部議處等語。
永樂大典、為世間未有之書。
本不應聽纂修等攜帶外出。
況每日備有桌飯。
各員飽食辦公。
盡一日之長。
在館校勘。
已可不誤課程。
原無藉複事焚膏繼晷。
至館中設有提調人員。
稽查乃其專責。
攜書外出。
若曾經告知提調。
即當與之同科。
或纂修私自攜歸。
該提調亦難辭失察之咎。
着舒赫德、察詢明确。
據實覆奏。
其所失之書。
仍着英廉等、上緊嚴緝。
毋緻阙少。
至在館之總裁。
朝夕共事。
亦不應漫無覺察若此。
并着明白回奏。
再各省所解遺書。
辦畢後、仍須給還各家。
屢經明降谕旨。
恐纂修等、亦有随便取攜。
以緻遺失者。
亦着及早查明。
按單點收館内。
毋許攜往私家。
倘仍不行嚴查。
緻有舛失。
惟該總裁是問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覆奏、滇省己未獲逃兵數目一摺。
其未獲者共一百二十名。
通計逃兵全數。
尚系三分之一。
閱年已久。
因何尚有如許未獲之人。
至此等兵丁。
俱系滇省各标營汛。
自必潛回原籍者多。
即不然亦在本省附近家門地處、逃匿避罪。
地方官如果實心訪緝。
何難全數就擒。
着傳谕圖思德、即嚴饬所屬。
将未獲逃兵。
上緊緝拏。
毋任漏網又閱彰寶所開已獲逃兵單内。
審明正法者一百五十餘名。
而審明釋放者。
五六十餘名既雲逃兵即不當有釋放之事。
縱或審明情節稍輕亦應奏聞。
量予發遣。
乃單内發遣者僅止兩名而釋放者。
轉有如許之多殊不可解今彰寶雖已起程回京其原案具在。
無難查核着該署督、查明彰寶從前系照何例辦理及曾否奏聞之處。
據實覆奏
○留京辦事王大臣等議覆、署鑲白旗護軍統領弘暢奏稱紫禁城内外各門。
擺設弓箭。
多有私相墊補者請旨查辦。
茲查得紫禁城内各門。
擺設器械梅針箭、共八千八百六十支。
弓四百四十三張、撒袋四百四十三副。
例隔二十年、修理一次。
查自乾隆三十四年修理後。
至今甫及五年。
而梅針箭僅有三千四百餘支。
弓、四百四十張。
撒袋、四百三十副。
其餘俱系私補者。
紫禁城外各門器械。
梅針箭、共六千八百六十支。
弓、三百四十三張。
撒袋、三百四十三副。
例隔十五年、修理一次。
查自上次修補後。
至乾隆三十四年。
即應重加修理。
乃至今又逾五年未修。
以緻敝壞尤甚。
請将三十四年以來。
曆任之前鋒統領、護軍統領等、俱交部議處。
此項缺欠器械。
即着落伊等分賠。
其曆任之司鑰長等、未能查出。
亦請一并交部查議。
嗣後仍令八旗護軍統領等、嚴饬各該班之護軍校、司鑰長等、不時稽察。
至年終清查一次。
五年後、如有損壞。
即奏交該部修理。
再此次司鑰長薩蘭泰等。
恐查出缺欠。
告知值班之護軍統領慶泰。
私行彌補。
殊屬不合。
應将薩蘭泰等、交部議處。
護軍統領慶泰、知情故縱。
亦屬非是。
并請交部嚴加查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