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交通。
受其囑托。
實屬不堪。
可見伊無福承受恩典。
李文照、着革職拏解來京。
交内務府大臣審訊。
着李侍堯、速即選派幹員。
沿途小心管解。
毋得稍有疎誤。
其粵海關監督稅務。
仍着德魁、前往管理。
德魁系辦理熟手。
無庸來至熱河請訓。
即由京迅速起程赴粵。
德魁未到任之前。
即着李侍堯暫行兼管。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谕令李侍堯、并德魁知之
○又谕、現在審究招搖滋事之太監高雲從、供有伊弟高雲龍、現在跟随山東臨清州知州當長随等語。
外任知州。
何得收留太監之弟為長随。
其中必有交通情弊。
着徐績、嚴審該員。
如何與太監認識、令伊弟跟随之處。
即行訊明。
迅速具奏。
着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李文照、現已革職拏解來京。
交内務府大臣審訊。
李文照甫經朕加恩任使。
乃敢聽受太監高雲從囑托。
将伊弟高雲惠、為長随。
帶往任所。
是其福薄、不能承受朕恩。
今德魁、務宜以李文照為鑒戒。
倘伊敢于仍蹈覆轍。
則李文照即其榜樣。
斷不稍為寬貸。
并将此谕令德魁知之
○調鑲白旗漢軍副都統達桑阿、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永安、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丁醜。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早晚膳。
至庚辰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庚辰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查審太監高雲從招搖滋事案内。
訊出李文照放粵海關監督時。
聽受高雲從囑托。
攜帶伊弟高雲惠為長随一事。
太覺膽大。
昨已降旨、将李文照革職。
拏解來京。
交内務府大臣嚴審矣。
向來内務府官員。
好與太監交結。
實系最惡習氣。
今朕因李文照在如意館行走多年。
小心勤謹。
是以用為監督。
乃甫經加恩。
即敢聽太監囑托。
徇私收錄。
實系其福薄不能承受朕恩。
況太監等兄弟子侄。
止宜在屯務農。
或小本營生度日。
是其正理。
今乃跟監督充當長随。
其意不過欲在關口婪索舞弊。
累商竊課。
皆所不免。
豈可不急行嚴禁。
今李文照現經敗露。
朕即将伊斥革。
拏問治罪。
可見與太監往來。
非惟無益。
且必身獲重譴。
後悔莫及。
李文照、即是衆人榜樣。
凡内務府官員俱宜引以為戒。
痛自警省。
毋蹈覆轍。
嗣後倘有犯此者。
朕不能稍為寬貸也。
着交内務府大臣。
将此傳谕内務府官員知之
○又谕、昨審訊太監高雲從供、有高雲龍在臨清州當長随。
外任知州。
因何得與太監認識。
收留伊弟為長随。
是以令徐績查明知州何人。
革職嚴訊矣。
今覆審高雲從、據供并不認識臨清州知州。
系托曾押貢到天津之參将王普。
懇其将伊弟高雲龍、帶往山東。
尋覓跟随官府。
後得信、知已在臨清州魏家灣住口等語。
太監高雲從、既不認識臨清州知州。
則與該州無涉。
無庸革職審訊。
至王普、身為武職大員。
乃敢與太監認識。
聽其囑托。
将伊弟代薦長随。
殊屬不堪。
着傳谕徐績、即将王普革職。
嚴審确情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谕令知之
○又谕、據舒赫德等奏、查審觀保等議論道府記載一案。
并觀保等自行回奏各供詞。
均非确切實情。
如觀保所供、因在内廷行走。
凡九卿一切公議。
總不曾到班之語。
即屬巧為支飾。
意欲藉此推托乾淨。
九卿不必定因公事會議。
始行見面。
即如各衙門進朝奏事、及赴圓明園該班之日。
在九卿朝房。
與同列聚談。
乃事所必有。
況聞伊之竊議者尤多。
豈得轉謂之不交一言乎。
伊若據實供吐。
尚可稍為寬恕。
若巧為推诿。
則其取戾益重。
着舒赫德、再行嚴訊确供。
毋得任其揜飾。
至吳壇、由刑部司員。
擢任藩司。
特升卿貳。
朕因其材具尚堪造就。
是以加恩錄用。
并不因人薦舉。
即舒赫德、劉統勳、系伊舊日堂官。
尚不能在朕前将伊保奏。
豈太監等所能幹與。
又何用向其探聽記載。
希圖幸進乎。
朕方以吳壇尚有出息。
将來拟欲用為江蘇巡撫。
或日久并可簡任刑部尚書。
今伊福薄、不能承受朕恩。
實其自取罪戾。
至所供與永德、談及江蘇官員之事。
乃泛論舊日屬員賢否。
原無關礙。
今所問乃打聽道府優劣。
與此何涉。
此乃吳壇心靈。
故認實此節。
以躲避重愆。
至蔣賜棨、為楊仲興探問消息。
雖已供明。
而于探聽道府記載一節。
未經認及。
總系因其罪過重。
不敢直認。
着舒赫德、将伊等如何私議道府記載。
及所論何事何人。
嚴切訊明。
據實奏覆。
至向來内廷行走諸臣。
如軍機處、懋勤殿、南書房、及月華門等處。
俱有太監在彼伺候茶水。
歲時間有犒勞給銀之事。
朕平素深知。
原所不究。
若吳壇系外廷大臣。
與若輩毫無交涉。
尤不應給以銀兩。
此等情節。
均應詳悉訊問。
據實覆奏。
至劉秉憻、王慶長、不過微末小臣。
非九卿大員可比。
既經革職。
足以蔽辜。
無庸再為究問。
将此傳谕舒赫德等知之
○吏部議覆、兩江總督高晉等奏稱、舒城縣之曉天鎮。
離城九十餘裡。
僻處萬山。
兼有小路通潛山、霍山、二縣。
深林密箐。
奸匪易藏。
必須專員彈壓巡防。
查有廬江縣冷水關地方。
離城三十裡。
原設巡檢一員。
居民稀少。
地方不甚緊要。
衙署又久經坍廢。
曆任巡檢。
均在縣城賃屋居住。
有名無實。
請将該巡檢改設舒城縣之曉天鎮。
建設衙署。
就近駐防。
應如所請。
從之
○戊寅。
兵部議覆、前任雲貴總督彰寶奏準、普洱鎮酌撥弁兵案内。
将原駐鎮沅州遊擊一員。
新撫三家坡二汛把總各一員。
共兵三百二十五名。
徹回普洱府差操。
其應造兵房。
除普洱城内、原有兵房一百五十五間撥給外。
尚應建兵房一百七十間。
請将遊擊衙署。
建立城内。
把總衙署二所。
兵房一百七十間。
建于城外。
動項修建。
應如所請。
從之
○己卯。
谕、向來在京部院各衙門陳奏事件。
及外省督撫等、赍奏差弁赴宮門具摺。
設有奏事官員接遞。
轉交奏事太監進呈。
所以嚴内外之防。
使宦寺人等。
概不得與外人交接。
法至善也。
乃近來奏事官員。
日久懈弛。
至有山東随至天津之參将王普與太監高雲從認識。
聽其囑托。
高雲從、不過寫字處下賤太監。
何得與外省參将相識。
則是太監等與外廷官員。
在宮門觌面交談之處。
大概可知。
奏事處向派有禦前侍衛一員管理。
原以察查各項弊窦。
今春甯、在奏事處。
于此等情事。
不能稽管。
所司何事。
春甯、不必管理奏事處之事。
仍交禦前大臣等議罪。
另派安泰代管。
安泰、向曾管理此事。
今行走雖不及昔日。
而稽查管束。
尚所能為。
務宜小心謹慎。
若再有太監與外廷官員人等、在宮門交言識面之處。
惟安泰是問。
嗣後除軍機處應奏事件。
仍照舊交奏事太監呈進外。
其餘各部院衙門奏摺。
俱悉從奏事官員接收轉交即内務府衙門一切事件。
雖系家務。
亦着由奏事官員轉交。
概不得由奏事太監等接奏。
大臣官員等、并不得與太監交談。
如敢再有違犯。
必将伊等從重治罪。
着将此旨、嚴切傳谕奏事處、及各衙門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富德痛殲潛來賊匪。
堅守卡座。
殊為妥善。
此時将軍等已經罙入。
賊人窮迫。
尚敢暗來沖我卡座。
深為可恨。
必須盡戮無遺。
又張正邦、守卡殺賊。
土兵綽窩、因砍取賊首。
以緻受傷。
皆屬奮勉。
着富德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禦前大臣會同行在刑部奏、太監高雲從、結交外廷官員。
洩漏記載。
招搖滋事。
不法已極。
依律拟斬。
請即正法。
得旨、高雲從、着即處斬
○辦理糧饷河南布政使顔希深奏、各路官兵。
現在加緊進攻。
恐賊人铤而走險。
防守更宜慎重。
查覺木交、及周叟等處。
均有官兵防駐。
土民協守。
惟呀口□骨一站。
在日旁山腳之下。
毗連賊境。
小路頗多。
今日旁之兵。
調赴宜喜。
所存駐防兵五百名。
祇足為該處守禦。
恐不能四面接應。
臣禀商副将軍明亮、于附近覺木交之橋頭。
酌抽兵丁六十名。
又選壯夫四十名。
經鎮臣李時擴帶往。
妥為安設。
又查将軍阿桂、攻羅博瓦山梁之後。
官兵罙入。
恐逆酋索諾木兄弟。
窮蹙思逃。
已令各卡隘嚴加稽查。
複曉谕各卡。
或恐促浸番民。
從此逃竄。
亦宜加意盤诘。
勿使兔脫。
得旨、好、諸凡皆妥。
勉為之
○庚辰。
谕、據舒赫德等奏、覆訊觀保等私議道府記載一案。
仍各堅不承認。
請加刑訊等語。
辦理非是。
觀保等、明知交結内監。
探聽記載。
情罪重大。
冀圖躲避重愆。
不肯供認。
設伊等果無其事。
高樸何能憑空捏造。
至所稱九卿同在一處。
不敢妄行私議。
九卿具在。
豈肯盡為隐瞞之語。
更屬荒唐。
此等口舌案件。
原無憑據。
九卿等誰不欲置身局外。
此時即問之九卿。
又孰肯為之執證。
況九卿除觀保等外、豈無探聽記載。
未經高樸指奏之人。
朕亦不屑因此一一窮治。
遽興大獄也。
至刑部請旨刑訊之處。
殊屬無謂。
伊等皆一二品大員。
即加刑訊。
亦不過用刑套問。
虛應故事。
伊等若複堅供如前。
刑部又如何辦理。
豈因觀保等不肯承認。
轉将高樸究訊。
坐以誣奏之罪。
尚複成何事體。
且此後誰複肯以衆人之情僞。
據實直陳耶。
刑部此奏不過因不能訊取确供。
欲激朕以用刑。
朕辦理庶政。
一秉大公至正。
此等案件。
既經敗露。
自應明白曉谕。
示以重懲。
然又豈肯稍為過當。
如觀保等探聽記載。
竊議道府優劣一節。
伊等雖狡詞隐飾。
揆之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