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前往南河。
○又谕、臨清賊氛已靖。
河道即可肅清。
所有未過臨清之糧船。
應及早催促南下。
着傳谕嘉谟、即速催令過閘。
遄行回次。
毋誤今冬明春兌漕開幫期限。
并饬沿途文武官弁。
上緊催趱。
勿使羁緩
○工部議覆、湖北布政使吳虎炳奏稱、定例、道府以下等官。
借項修理衙署。
數在一千兩以上者。
限六個月修竣。
一千兩以下者。
限五個月。
二百兩以下者。
限三個月。
延緩者、查明參處。
查湖北借項修署。
尚未扣完者、共有三萬七千餘兩。
其中亦有逾限經年未報。
工竣尚未起扣者。
請嗣後凡有借項修署。
已逾定限。
失報完工者。
即行按數坐扣。
仍将遲延職名開參。
應如所請辦理。
仍行文各督撫等、遵照一例查辦。
從之
○廣東巡撫德保疏報、乾隆三十八年分、開墾廣、潮、肇、雷、嘉、五府州屬。
額外荒地共九十二頃九十二畝有奇
○丁醜。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姚立德、将查勘潘家屯引黃助河情形。
繪圖貼說具奏。
因思微湖水不敷用。
近處無可挹注。
勢不得不别為籌議。
潘家屯形勢。
既可借資引助。
亦屬權宜之法。
但開挖引河。
關系重大。
惟時高晉、正在老壩口築堵漫工。
恐不能前往相度。
是以令何煟、會同姚立德、往勘辦理。
嗣因壽張賊匪一案。
姚立德現駐東昌幫辦。
何煟亦令督兵在境防截。
難以兼顧。
暫緩勘辦。
茲據舒赫德等奏報、殲戮賊匪甚多。
而賊首尚未就擒。
姚立德在東昌防駐。
不能前往。
何煟在豫東交界截防。
均難親往今年秋雨較少。
現在又屆水涸之時。
若潘家屯引河。
果可開通。
挹注微湖。
自當及此時趕辦。
若再遲、即值冱寒。
恐挑挖費力。
高晉素娴河務。
且曾官山東地方。
于微湖水勢情形。
皆所深悉。
此時現在徐州。
往勘甚便。
着傳谕高晉即速馳赴潘家屯、勘度水勢情形。
如果引河可開。
一面奏聞。
一面迅速開工。
并通知姚立德、派委大員收管。
期于明春漕運有禆。
高晉以大學士兼管總督必能體朕公溥之懷。
自不肯稍存畛域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高晉、迅速妥辦。
仍将查勘辦理各情形。
先行覆奏。
并谕姚立德知之
○又谕、據三法司核覆劉炳若、用刀砍傷伊父劉宗房、問拟斬決一案。
内叙薩載疏稱、劉宗房因劉炳若酒醉不遜。
取轎搭毆擊。
劉炳若用刀格架。
緻傷劉宗房左眉。
又稱、劉炳若醉後奔跑。
氣急心迷。
用刀亂砍。
緻傷劉宗房唇吻颔颏胳肘手指等語。
所叙事由。
實屬錯謬。
外省庸陋幕友書吏。
于叙述命案往往曲為寬解之詞。
已屬可鄙。
而于此等蔑倫重犯。
尤為不可。
劉炳若、敢于手砍其父。
情同枭獍。
乃該撫猶以格架心迷之語。
為逆子婉轉聲叙。
殊不可解。
前裴宗錫奏宿州林有仁蔑倫一案。
叙事語多背理。
未免存沽名舊習。
曾降旨嚴行饬谕。
薩載平日尚非好名之人。
何亦纰謬若是。
着傳旨申饬
○大學士舒赫德等奏、連日攻剿賊黨。
數已逾千。
而逆首王倫、及有名頭目等。
尚未就擒。
因于獲犯中嚴訊。
據供王倫住城中汪姓大宅。
臣等令侍衛伊琳等、帶兵赴該處擒拏。
賊人踞屋死守。
官兵即放火焚燒。
并無一人竄出。
而王倫是否在内。
尚不能知。
又将續獲各犯細訊。
則又稱王倫住一大當鋪内。
因複添兵赴該處燒屋擒拏。
見有衆匪環護一賊。
用槍擊斃。
視衣履與衆不同。
因令現獲衆匪識認。
佥雲、系王倫之弟。
又官兵在城搜剿時。
有一賊從屋頂跳下。
用刀紮人。
随經官兵槍斃。
亦令夥犯識認。
系楊谷縣人楊五、賊中稱為樸刀元帥。
即行碎磔示衆。
又有披發騎馬。
手舞雙刀之婦人。
向官兵直撲。
即經槍斃。
令衆匪識認。
雲系無生聖母。
為王倫倚仗之人。
頗有邪術。
臣等令将此婦、同王倫之弟。
一并锉屍。
此時賊衆。
經官兵剿洗之外。
所存有限。
惟踞守堅壁中。
死命困伏。
大半俱系有名頭目。
與賊首王倫。
共為苟延殘喘之計。
今王倫之弟。
既于該處擊斃。
該匪自亦在内。
臣等仍督令官兵。
并力焚攻其現獲活口人犯。
俟訊明後。
分别辦理谕軍機大臣等、王倫罪大惡極。
必當明正刑誅。
以彰國法。
若斃于槍箭之下。
或焚死或自戕。
得免魚鱗碎磔。
尚覺其幸逃重罪。
不足以大快人心。
然亦必确有證據。
毫無疑窦。
否則未便輕為此言。
因思舒赫德等昨奏。
賊人于官兵未到之前。
豫逃者約一二千人。
安知王倫不溷入其内。
故留賊黨在舊城抗拒官兵。
詭為賊首未動之狀。
而潛已同衆竄逃。
亦事理所或有。
該處現獲賊犯内。
必有賊黨中切要之人。
及其有名賊目。
自應嚴刑根究逆首實在蹤迹。
務即成擒。
解京伏法。
豈可稍涉颟顸。
若辦理稍不切實。
萬一該犯未死。
竄入他處。
數年後又複糾衆滋擾。
則辦理必較此時更難。
益複不成事體。
此事所關甚大。
從前班滾一案。
慶複、李質粹、成例具在。
此乃舒赫德經手所辦之事。
知之最悉。
豈容或忘乎。
至槍斃王倫之弟既有認識者。
應詳訊其實系何名。
其弟兄尚存幾人。
又所斃舞刀女賊。
系王倫何人。
因何同在教内。
衆逆既稱為無生聖母。
又言其頗有邪術。
亦應訊問識認之人。
究竟系何邪術。
黨中類此者。
尚有何人又所殪楊五一犯。
賊既稱為樸刀元帥。
自系稍有技力。
如此類者。
共有幾人。
亦須嚴究明确。
拏獲重處。
勿使一人漏網。
又與王倫同惡相濟之梵和尚、王經隆、及孟姓賊目。
俱稱元帥。
且在首逆左右不離者。
尤為要賊。
何以官兵圍住汪姓大宅。
及當鋪剿殺時。
并不見此數賊露面。
是否在内潛匿未出。
或混入一二千人中。
豫行遁逃俱不可不詳晰确查妥辦。
至所稱王倫之弟。
既在大當鋪擊斃該匪自亦在内等語究系揣度之詞不足為據必須嚴訊活口取有确供。
庶可憑以緝捕。
然亦須察其情僞。
慎重辦之。
不可為黠賊狡供所惑也。
至從舊城豫逃之一二千賊。
須有着落昨拉旺多爾濟。
帶兵往村莊搜拏逸賊。
是否即系此項曾經拏獲幾人。
何以昨甫出外搜賊今即回至營内聯銜。
如此匆匆往返。
恐未得有實濟。
再拉旺多爾濟前往捕賊何以阿思哈不與同行。
拉旺多爾濟、騎射娴習殺賊勇往固屬所長但其年紀尚輕。
事未閱曆。
遇有籌度賊情之處自不及阿思哈之練達。
朕派阿思哈、與拉旺多爾濟同往。
原因其久任封疆見事較有主見可以助拉旺多爾濟所不及。
況現在山東剿捕賊匪之事。
固專責之舒赫德。
其次即阿思哈。
豈可于追拏賊衆要務。
不同拉旺多爾濟前往。
究竟拉旺多爾濟搜捕之賊。
曾獲若幹。
其一二千人。
尚餘若幹。
均不可不核其實在數目。
舒赫德即查确奏覆。
并令阿思哈明白回奏。
若此豫逃之一二千人。
即春甯、音濟圖等在塔灣所截之賊。
則據稱三次剿殺。
共賊五六百人。
又率善射手追擊五六十裡。
射殺百餘人。
通計不過六七百。
尚有一千三百餘賊。
歸于何處。
現據楊景素奏、官兵在西岸堵截。
見有浮水西逸之賊。
或用槍打箭射鈎搭生擒。
所獲甚衆等語。
似即在此一千三百數内。
但就獲幾何。
諒亦不過十分之一。
其餘又皆何往。
斷不可不按數核明。
勿使一名落空。
亦勿使一名得脫。
并當計其去路。
各處分堵。
近而直隸河南。
遠而江南所有與山東接壤之處。
均當一體防截。
勿使竄逸。
高晉、周元理、何煟、各宜實力妥辦。
毋得稍有懈忽至楊景素處所拏浮水之賊。
據奏已解周元理審究。
此等匪犯、浮水逃命。
其為賊黨無疑。
必無良民肯随賊溷竄之理。
周元理應審明從重究治。
不可稍存姑息。
至當鋪為賊人居住。
且鋪内什物。
俱為賊分給衆人。
而汪姓大宅。
并令賊踞為巢穴。
均不可不分晰查辦。
當鋪财物。
若系鋪内商夥供賊用度。
并讓鋪屋與賊居住。
即屬賊黨。
均不可不置之于死。
其大宅汪姓。
自即前日杜安邦所供汪鄉紳者。
其人為誰。
是否出仕在外。
抑安住在家。
或其先世有仕宦者。
相沿稱之。
舒赫德等即速查明具奏。
若當鋪大宅。
俱被賊搶占。
将在鋪住屋之人戕害。
或行羁禁自當分别矜免。
若賊将鋪店之人驅出。
而其人從賊隐忍。
不能赴官禀首者。
雖無重罪。
亦當予以懲治。
其餘居民店戶。
均當一律查明。
分别辦理。
舒赫德、為朕信任大臣。
因令專辦此事。
當以朕心為心。
慎之又慎不可稍自贻誤。
即拏賊事畢。
亦應查辦賊所經行之城邑村莊。
分别撫綏懲創之事。
并清查邪教來蹤去迹。
以淨根株方可回京複命。
勿急于完事。
稍緻草率也
○吏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安西府屬淵泉縣、城垣坍塌。
乾隆三十三年。
經前督臣吳達善查勘、以該地低窪潮磏。
無庸修複。
另于舊城迤南二裡許戈壁地方。
建築新城。
前督臣明山往勘、複因舊城為往來大道。
官員衙署。
不便盡行遷移。
議于新城、移駐兵四百名。
建蓋道員參将等官衙署兵房。
而舊城仍留兵三百餘名。
并備弁等官。
俾資彈壓。
臣赴古城會辦移駐滿兵事宜。
路經安西。
見舊城雖已殘破而商民依然環處。
新城孤立迤南。
并無鋪戶民房。
緣新城并非大道。
且戈壁水泉缺乏。
以緻商民褁足不前。
臣查舊城居民稠密。
商旅絡繹。
雖西北一隅。
間有春夏沮洳之患。
究無大礙。
輿情日久相安。
是新城實屬無用。
舊城應議重修。
請将新城磚料。
仍行移建舊城。
其新城已建之衙署兵房。
估變歸款。
至從前建築新城所費銀兩。
應如數追賠。
從之
○定邊右副将軍廣州将軍明亮等奏、查木克什山腿。
下接三碉。
用炮轟摧日見頹破。
而賊之負嵎相抗。
正以對面山梁格木勺地方。
上有戰碉四座。
恃為掎角。
十三日、令侍衛阿滿泰等、分路進攻。
以截甲索賊人來路。
一面将木克什以下三碉。
令珠爾格德等、帶兵攻打。
十四日黎明。
各兵四面合圍。
其格木勺山梁四碉。
俱系仰攻。
本難得手。
惟有牽綴賊勢。
使之不能他顧。
而右手及在後兩碉。
已為阿爾都、珠爾格德。
先後奪取。
其左手一碉。
從中可截。
緣相持已久。
恐夜黑難以存住。
即拆毀兩碉而回。
計此次進剿。
割取首級二十顆。
生擒三名。
其首級尚有紅衣賊目二名。
報聞
○戊寅。
谕曰、莊存與、現出學差。
所有樂部堂官事務。
着李宗文暫行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煟奏、調派總兵黃模等、帶兵由内黃至館陶。
往堵杏園一帶之賊。
何煟亦帶兵前往該處防截。
所辦頗為周密。
但官兵攻剿臨清舊城。
賊匪有豫行逃出者一二千人。
雖經春甯、音濟圖等、在塔灣追截。
殺賊六七百。
又經楊景素、在西岸堵截浮水之賊。
擊射鈎擒百餘人。
此外尚有千餘賊。
俱作何着落。
且此奔竄之賊。
見楊景素所守河岸。
不能逃出。
或循東岸。
南竄館陶、冠莘、等縣。
或泅而西。
由邱縣一路奔逃。
此皆何煟所派河南協剿弁兵經行之地。
着谕令設法捕戮。
并将楊景素摺抄寄閱看令其仿照妥辦。
再舒赫德前摺所稱、拉旺多爾濟、帶兵前往四處村莊。
搜殺奔逃賊衆之語。
自即系捕此豫逃之賊。
但曾否拏獲幾人。
拉旺多爾濟、因何即回至臨清。
其賊作何着落。
均未見舒赫德奏及。
至舒赫德初到臨清。
派春甯、音濟圖、帶領東三省善射手。
擊剿群賊甚多。
尚有滿洲勇壯氣概。
而在臨清舊城。
圍捕逆賊以來。
則并未見有出色之處。
即使大宅堅牆。
賊衆聚守其内。
究非賊番石碉可比。
促浸之碉。
阿桂尚能連奪。
此等釜底遊魂。
一牆拒隔。
何竟聽其自斃。
雖所殺逆匪内、如王倫之弟。
及樸刀楊五、舞刀女賊、稍有名目而首犯王倫、及緊要賊黨如王經隆梵和尚及孟姓等。
尚皆藏匿豈有此等兇徒。
肯束手就斃之理。
或逆首等自知罪大惡極。
為國法所不容。
冀免碎磔之苦。
情急自戕。
亦情事所有。
但須有屍軀足據。
衆耳衆目。
可以共相指信萬一草率完局。
逆犯等竄身潛匿。
數年後複出而聚衆滋患。
舒赫德能當此重戾乎。
至逆犯等眷口。
是否俱在汪姓大宅及大當鋪兩處。
均應就現獲活口訊明。
若有在别處者。
即當速拏到案。
盡法處治。
至賊匪随行之車甚多。
有雲數百輛。
并有雲千餘者。
今掃蕩賊氛。
此等車輛作何着落。
前奏僅雲搶獲騾馬無算。
而不言車輛所在。
且既有賊聞我兵聲勢。
豫行逃竄者。
約有一二千人之語。
則逆犯王倫等安知不溷迹在内。
同衆逃竄。
又前日瑪爾清阿、截殺過橋之賊。
其擊斃之楊壘、即系賊僞總兵。
可見奔逃者。
非盡無名目。
即如黨家店、系王倫所居。
張四孤莊、為王經隆所居。
二十八夜。
從此兩村起事。
自系賊首等窩巢。
或此時竄歸潛匿。
亦未可定。
何不派兵數百。
前往搜查。
但須令勇幹大員帶往。
切不可為打草驚蛇之事。
至賊人既已逃散。
非若群聚搶掠時之有蹤可指。
或南或北。
四散奔逃。
尤難物色。
現在周元理、何煟、俱在東省。
其選派弁兵、嚴速緝捕固不待言。
恐其或沿河而南。
隻身竄逸。
則豐沛與山東接壤之地。
高晉亦當嚴密盤诘。
勿視為海捕具文。
現在雖賊氛已熄。
而渠魁要犯未獲。
舒赫德非不經事之人。
朕之秉公無私。
從不看人顔面。
當所深知。
能不儆懼乎。
至舒赫德将舊城之賊辦畢。
即應查舊城居民店戶。
其兵到時。
即行投出者。
毋罪。
或竟從賊始終抗拒。
則罪無可赦。
或脅從而未投首者。
亦當問遣。
其或官兵一到。
跪出投首。
及賊初至時。
先行逃避者自可免議。
此等均須逐一确查。
分别妥辦。
其堂邑跪迎賊衆之男婦百餘人。
實為可惡。
必須查明為首倡約者十數人。
立時正法餘皆發遣伊犁、烏噜木齊、黑龍江等處兵丁為奴。
至臨清新城百姓。
同文武官員保護城池。
實屬良民能知大義。
甚屬可嘉。
着舒赫德、令徐績據實确查在城各戶。
明春酌量蠲免正供。
以示嘉獎至惟一所帶之綠營兵。
及格圖肯所帶之駐防兵。
臨陣潰逃。
罪難輕恕。
今惟一、格圖肯業經正法。
同逃之兵。
豈可不行嚴究。
着即查明十二日臨清城外。
首先倡逃之駐防綠營兵丁各十餘人。
即正法示衆。
其餘已潰者。
亦當查明。
發往伊犁等處。
兵丁為奴。
勿稍輕縱。
此等皆系善後事宜。
舒赫德、俟捕賊之事一完。
即速逐條妥辦。
至現在所獲賊犯内。
應擇其有名賊目。
先行嚴究王倫等、因何起釁根由。
及同黨正賊。
約有若幹。
頭目有名者若幹。
有無僭稱僞号。
經過縣邑村落。
如何搶掠殺害情形。
及緊要正犯内。
殲斃若幹。
現獲若幹。
未獲若幹。
并首黨要犯之家口。
作何從重懲處。
即逐一詳晰具奏。
至王倫等所倡邪教。
煽惑甚衆。
其傳播之處。
諒亦不少。
直隸河南。
俱系鄰境。
自不能免。
其山東邪教源委。
着舒赫德、于剿賊事畢。
徹底妥協清查。
勿使再留遺孽。
其直隸、河南、交周元理、何煟、各令詳細稽查。
毋任萌芽複發。
再生事端
○刑部議覆、浙江道禦史王寬奏稱、查教唆詞訟。
律有專條。
失察訟師。
例有明禁。
而唆訟之案。
惟赴京捏控者。
情節尤重。
曆查各省欽差馳審之事。
近年較多。
其中誣告反坐者。
亦複屢見。
一經審虛。
止坐原告之罪。
而訟師則案内無名。
破案殊少。
此等奸徒。
架詞聳聽。
挾制株連。
所關于吏治民生者不小。
請嗣後遇有奏審重案。
如果虛誣。
即交原審大臣。
将有無唆使扛幫情弊。
嚴行根究。
按律問拟。
至外省訟師。
惟地方繁劇。
尤易藏奸。
大率盤踞公署左右。
勾通書吏。
非若賊匪遠匿。
難于緝獲。
請嗣後欽差案件。
究出訟師。
訊明潛居何地。
即将該地方官。
照尋常失察訟師例。
分别從重議處。
均應如所請辦理。
但查吏部處分則例。
内開訟師遇有誣告等事。
将失察之地方官。
罰俸一年。
明知訟師誘惑愚民。
教唆誣告。
降一級調用。
此指尋常失察而言。
至欽差馳審。
案情重大。
其失察之地方官。
照尋常例議處。
未為允協。
請嗣後各省尋常誣告案内、失察訟師之地方官。
仍照向例查議外。
至奏審重案。
當經審出誣告實情者。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