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欽差大員。
根究訟師。
将地方官聲明查參。
如止于失察。
地方官照不實力稽查例、降一級留任。
明知唆訟誣告。
不行查拏。
即照不能緝奸例、降二級調用。
從之
○又議準。
盛京戶部侍郎管奉天府尹德風奏、拏獲貴州逃犯賈大成、私将剌字起除。
查改遣人犯。
向例止行文原籍。
并咨近省各督撫查緝。
并不行文奉天等處。
立法未周。
請嗣後雲貴兩廣等省。
遇有改遣重犯脫逃。
即将該犯原案年貌。
通咨各遠省。
并奉天等處。
一體查辦。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己卯。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曰、音濟圖、前因在四川軍營。
不甚奮勉。
将伊革退頭等侍衛副都統銜。
作為二等侍衛。
此次前往山東、擒拏逆匪。
甚屬奮勇出力。
着加恩仍授為頭等侍衛。
賞給副都統職銜
○谕、據伍岱奏稱、外委千總閻倫、都司袁敏、健銳營前鋒校德恒、擒拏夤夜來沖賊衆。
身各受傷。
将賊人殺敗等語。
外委千總閻倫見賊人乘夜前來沖突。
身先殺賊。
受傷十一處。
毫無畏怯。
猶舍命攻擊。
甚屬奮勉閻倫、着加恩即以守備補授。
都司袁敏一聞槍聲。
即帶兵救護。
殺敗賊衆。
搶奪賊首。
腰腿受有石傷。
前鋒校德恒、見賊人沖入。
即放箭殺敗賊人。
搶奪賊首時。
頭受槍傷。
俱屬奮勉。
着加恩将袁敏、德恒、遇有伊等應升缺出。
即行升補。
閻倫、德恒、之守寨兵丁。
及袁敏、帶往救護之兵丁。
将沖突賊衆。
全行殺敗。
亦俱奮勉。
着每名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鼓勵。
此二次打仗陣亡受傷官兵。
着伍岱造冊送部。
照例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辦理剿捕賊匪一案。
其事較河工為尤重。
姚立德既至東昌。
自應在彼防駐幫辦。
未便遽離。
今舒赫德、統兵在臨清舊城。
雖首逆已拘複竄。
諒可即日成擒。
而其餘黨匪。
殲戮殆盡。
即有逸出之賊。
止須上緊搜擒。
勿留餘孽。
可無慮其複聚滋擾。
姚立德在東昌、現無應辦事件。
所有運河蓄水事宜。
自應及時籌辦。
況今年秋雨較少。
現在又當水涸之候。
尤不可不經畫得宜。
前據姚立德奏、潘家屯可開引河。
挹注微湖。
如果可行。
亦應及時未冱寒之前。
早為挑挖。
昨已谕令高晉、速行馳赴潘家屯。
相度籌辦。
着傳谕姚立德、即由東昌。
迅速馳赴該處。
會同高晉詳加履勘。
如果可施工。
高晉等一面奏聞。
姚立德即一面辦理。
務期于事有益。
其餘蓄潴事宜。
并着上緊籌辦。
必須無誤來春運道。
将此随報發往。
并谕高晉知之
○又谕、據伊齡阿覆奏、淮城被水情形摺内稱、八月十九、二十一、等日。
河下一帶。
有外來匪徒。
搶奪災民什物之事。
經該營縣、拏獲四五十人。
用木栅監禁。
旋即歛戢等語。
地方偶被水災。
居民倉猝遷避。
朕方為轸念。
谕令有司加意撫綏。
勿使失所。
豈容宵小乘機搶竊什物。
今既經地方文武拏獲。
自當盡法重懲。
此等搶奪重犯。
在平時罪已不輕。
而在被災處所。
乘機搶劫。
尤為可惡。
不可不加等嚴懲。
高晉現有旨令其赴勘潘家屯引河。
即回老壩口堵築漫工。
着傳谕高晉、即将現獲之盜竊匪徒。
嚴行訊究。
系何處人。
至該處糾夥劫竊。
擾害災黎。
何人為首。
何人糾約。
何人動手。
有無因盜殺人之事。
此外黨夥。
尚有何人逐一嚴究确情。
從重問拟具奏。
不得稍存姑息。
至堵築漫口。
前據高晉等奏、九月内可以合龍。
現在天氣晴和自可上緊趕辦。
但思兩岸進埽。
口門愈小。
則溜勢愈為湍急。
口底沖刷倍深。
是兩頭直接合龍。
下埽較為費力。
或可酌量、将東堤頭稍兜向裡。
西堤頭稍展向外。
成參差襟抱之勢。
俾挑溜纡行。
折為回溜。
則水流勢緩力弱。
易于挂淤。
而中間夾空處。
便可随勢堵斷。
将來不過添埽填鑲。
似更便于集事。
着高晉吳嗣爵等、于此旨到時。
如已經合龍。
甚善。
若因口門漸緊。
下埽愈艱。
則以朕所言之法。
妥速試為之。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仍即迅速覆奏尋吳嗣爵、薩載奏覆老壩口漫工。
已于九月二十八日合龍。
至匪徒搶奪災民。
據山陽縣禀報、先後十一案、獲犯八十四名。
均系該縣人民。
并無因盜殺人之事。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曰、舒赫德等奏、音濟圖、探得王倫确實住處。
帶前鋒繃阿爾圖等、直入屋内。
将王倫擒住。
正在捆縛間。
兩廂突出十數賊。
一擁至前。
音濟圖猝不及備。
身受刀傷。
賊竟将王倫奪去。
繃阿爾圖等八人。
亦俱受傷等語。
逆賊既已就擒。
複被群賊搶去。
實為可恨可惜。
音濟圖、此次頗屬奮勉。
已另降谕旨。
仍賞給頭等侍衛、及副都統銜。
并與繃阿爾圖等八人。
各賞銀一百兩矣。
其餘滿漢兵丁。
受傷者百餘兼有陣亡者。
捕賊雖非出兵可比。
但伊等俱各勇往出力。
亦屬可憫。
着舒赫德、查明咨部。
照陣亡及打仗受傷例、一體恤賞。
至音濟圖搜捕王倫時。
止帶繃阿爾圖等八人前往。
人數本覺太少。
彼時若選勇壯之人數十同往。
在院内堵截。
則兩廂之賊。
何由得出。
舒赫德、何不早為調度及此。
徒于事後憤恨焦急乎。
此時自以搜捕王倫為要務。
據稱派侍衛巴圖保、參将王普帶兵入屋擒捉。
王倫所居樓房。
已被火延燒。
并無匪首蹤迹等語。
巴圖保等入屋時。
王倫已無蹤迹。
其為竄匿别處可知。
自當上緊擒拏。
勿使稽誅漏網。
據稱賊首未獲。
終難蒇事。
并不敢稍有含混等語。
覽之略為放心。
朕前日見舒赫德奏到、剿捕賊首一事。
蹤線稍涉糢糊。
恐其欲遷就完事甚為不可。
即于舒赫德、亦大有關系。
因舉班衮事。
明切申谕。
令其引以為戒。
今舒赫德、于未奉朕旨之前。
所奏實力剿捕賊首。
不肯草率朦混之處。
與朕意适相合。
是舒赫德胸中尚有主宰。
可不緻于舛誤。
因之略慰。
惟當倍加努力。
務獲真賊。
據楊佩供、王倫及其母妻兩弟、梵和尚俱在一處等語。
逆匪尚聚有數人。
且擕眷屬。
其轉移必露形迹。
無難蹑捕。
而婦女逃竄。
更不若男賊之便易。
尤不慮其轶出重圍。
必須嚴行搜捕。
勿稍疎懈。
又楊佩供有王倫說、就在這裡燒死。
是不出去的之語。
必系逆匪狡計。
詭為此言。
遣楊佩外出傳說。
冀官兵信而不疑。
守株坐待。
逆匪便思潛蹤狡脫。
實為可惡。
舒赫德斷不可為其所愚。
至該處牆壁雖稱堅厚。
究系尋常房屋。
搜覓尚非難事。
何至曠日羁延。
況楊佩供、王倫近日飲食俱不能得。
自難久為抵抗。
即或舍死拒守。
亦當設法搜擒。
至火攻一事。
初圍時用之。
原可得利。
今賊人困守宅舍之内。
惟宜計取力擒。
牆堅可以槍炮轟催。
屋多可以分兵掩捕。
若複用火攻。
實為下策。
轉緻賊屍混淆難辨。
尤屬非宜。
舒赫德于此不可不慎。
務須上緊擒獲賊首。
再以次辦理善後事宜。
方為妥協。
至所獲賊犯楊佩。
既系王倫乾兒。
乃與逆匪切近者。
自可得其詳細。
如此時尚未正法。
可即派妥幹員弁。
管押解京。
并将該犯懶筋挑斷。
以防中途竄逸。
據何煟奏、總兵黃模等于二十四日、由杏園前進。
離臨清十餘裡。
竟有賊匪逃竄西行者。
随率兵立時擒拏。
賊匪持械拒捕。
被官兵殺死二名。
生擒十一名等語。
所報殊未明晰。
黃模遇見之賊。
共有若幹。
其未獲者。
又逃往何處。
黃模曾否親往追擒。
有無弋獲。
均未詳晰聲叙。
辦理甚不妥協。
何煟既派該鎮助剿賊匪。
即當授以機宜。
俾于公事有益。
何竟聽其冒昧前往。
漫無措置乎。
此節着何煟明白覆奏。
賊匪拒捕被獲。
罪無可赦。
周元理昨所審辦。
即此類也。
乃欲竟行釋放。
實大不是。
試思賊既拒捕。
即徒手随行者。
亦不得謂之脅從。
周元理不應謬誤若此。
甯不知愧。
現在黃模所獲之賊。
何煟審辦。
莫又蹈周元理之覆轍也。
再此等逸出之賊。
自系拉旺多爾濟搜擒未得者。
何以聽其外逸。
此皆阿思哈不同往追剿之故。
已另降谕旨将阿思哈饬谕、并令明白回奏矣。
又據稱抵臨清西南之土城根。
兵丁搭架過運河閘口。
用槍炮攻擊。
賊匪有擊死者。
亦有由河浮水而逃。
被槍炮打死水中者等語。
二十四日、舒赫德已在臨清。
集兵攻剿。
并據舒赫德奏、賊敗後、仍退入舊城。
則閘口土城等處。
安得複有存留之賊。
為黃模擊殺。
此事着交舒赫德查奏。
至賊匪雖屢經殲剿。
而豫行逸出。
未經就獲者。
亦頗不少。
況前次沖橋而過。
經武靈阿、穆維槍箭并殪之楊壘。
即逆匪僞總兵。
恐有類此兔脫者。
尤不可不留心查緝。
一經捕得。
即訊明正法。
毋稍寬縱。
此等近則直隸。
稍遠則河南。
藏名匿迹。
冀避刑誅。
亦事所必有。
此乃周元理、何煟、專責。
務須挨查密緝。
勿容稍留餘孽。
若根株不淨。
數年後複有嘯聚滋擾之事。
咎有攸歸。
是養雍縱寇。
不獨贻患地方。
實周元理、何煟、自贻患也。
凜之慎之。
再據稱所獲賊犯。
内有束紅黃色帶者。
此等自系要犯。
如尚未正法。
着何煟訊明最要之犯。
挑斷懶筋。
選派妥幹弁兵。
解京候訊将此由六百裡加緊、一并傳谕知之。
仍各将應行覆奏之事。
迅速覆奏。
尋何煟奏覆、臣面詢該鎮黃模覆稱、九月二十四日。
自杏園起身。
離臨清十餘裡。
有賊匪逃竄西行。
當即殺死二名。
生擒十一名。
該鎮自杏園前進。
因與臨清賊人漸近。
多差弁兵。
分路哨探。
實止遇賊十三名。
全數擒獲。
并無餘匪脫逃。
所擒十一名内。
束紅黃色帶者。
臣就近解交山東撫臣。
轉解欽差軍營收審。
俱已正法。
臣前聲叙未能詳晰。
再行明白覆奏。
得旨知道了。
臨清所辦者多。
大約逸出者少。
然不可不加意嚴緝也
○戶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國泰奏稱、剿捕臨清逆匪。
籌辦官兵鹽菜口糧。
東省并無成案可循。
而所調之兵、又系本省撥遣。
與别省調赴軍營者不同。
可否仍照軍營之例。
請旨辦理等語。
查撥兵擒捕本處盜賊、凡在二百裡左右者。
道路較近。
毋庸辦給供支。
未便如該布政使所請、照軍需一例辦理。
得旨依議地方遇有幺<?麻骨>賊匪滋事。
派兵擒剿。
分所宜然。
且以本地官兵。
捕本地之賊。
原非征調出兵可比。
自不應援征兵之例。
向來未經定有章程。
緻各省猝然有事。
無所遵循。
不可不因此酌定條例。
以示區别。
嗣後如撥兵擒捕本處盜賊。
凡在二百裡左右者。
綠營各有名糧。
駐防亦有本身糧饷。
均毋庸辦給。
或因事值緊迫。
必須褁帶者。
不妨臨時支給。
以利遄行。
一面奏聞。
此原不在常例之内。
其有調撥他省營兵、及調本省兵、在三百裡以外者。
距其營籍稍遠。
自亦當量予供支。
其應作何酌定條例。
俾得畫一遵行之處。
并着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派本省兵丁。
及派他省兵在三百裡以外者。
相距本地較遠。
應令沿途地方官、按日照例給米。
事竣免其扣還。
毋庸給以鹽菜銀兩。
或因起程匆迫。
所有制備運腳之費。
于各兵本營公項内。
通融借給事竣仍分限扣還。
官員等概毋庸支給。
從之
○庚辰。
定西将軍内大臣尚書阿桂等奏、查遜克爾宗官寨。
其左隔有河溝。
崖磡壁立。
官兵斷難跳越。
臣令于官寨之右。
将坡磡層疊之處。
由小路繞越。
刨溝立栅。
斷賊後路。
随令額森特烏什哈達。
于十五日帶兵突進。
賊不能支。
分頭竄逸。
臣豫派滿洲索倫勁兵埋伏。
奮進攢射。
共斃二十餘賊。
遂克取第一寨。
其餘各寨。
以次移炮攻打。
諒不日亦可并取。
本月十八日。
複奉谕旨。
以木城至當噶克一帶。
賊人來路。
無難截斷。
正在盡力籌辦。
适與谕旨相符。
谕軍機大臣等繞截賊人後路。
最為扼要朕前此偶爾計及。
即于圖内朱筆标識。
詢商阿桂、今阿桂于奉谕旨之前。
所籌派兵襲取路徑。
與朕意适合。
足見阿桂之諸事用心。
現在阿桂已得右手第一寨。
所有第二三寨。
亦漸被炮轟殘。
其第四寨後兩碉。
均可乘勢攻取。
如此、賊人後路已斷遜克爾宗、應必不攻自潰。
至于斷賊後路。
其糧食不能續供。
賊情自即窘迫。
但恐賊寨中。
或略有餘糧糌粑等項。
藉以充饑堅拒。
然亦斷不能經久。
阿桂等、惟設法堵截。
勿使賊人得有接濟。
必當指日攻取為要。
又前經傳谕、令豐昇額帶兵、往日爾巴當噶、與伍岱夾攻。
若能即速攻得。
則遜克爾宗之賊。
更難久留。
但據脫出小金川番人郎卡爾結、有金川賊人。
比從前更為害怕。
凱立葉、日爾巴當噶、亦添多人防守之語。
若豐昇額果往彼攻剿。
奮勇之中。
亦當稍知審慎。
不可冒昧輕進。
○工部議覆、湖北布政使吳虎炳奏稱、查各省辦理城工。
承修之員。
各按工段銀數多寡。
扣限趕辦。
工竣詳請驗修。
督撫候府道藩司勘報。
親赴驗收。
定例不準稽延。
惟逐層勘轉之員。
每因通工内有一二不能合式。
尚須增辦改辦。
又或于勘後未經結報之前。
适有事故離任。
憚于出結。
藉名慎重工程。
移交後任。
展限延宕。
殊非急公之道。
請嗣後、凡有城工經承修官報竣。
府道藩司。
均各予限兩個月。
勘驗轉報。
遇有增辦改辦。
止準照所增改之工。
按銀數扣展不得牽扯通工。
另為展延時日。
設遇勘後有事故離任。
該原勘之員。
即出具保結。
交接任之員。
代造冊籍。
轉申督撫。
收工造銷。
如有藉延開參議處。
自應如所奏辦理。
但通工完竣後。
藩司道府驗報。
各予限兩個月。
未免曠日持久。
應酌定各予限一個月。
勘驗轉報。
仍令該管上司。
遵限速辦。
從之
○緩湖北漢陽、孝感、安陸、雲夢、應城、應山、随州、京山、鐘祥、荊門、天門、黃安、襄陽、宜城、棗陽、十五州縣。
并武昌、武左荊州、荊左、荊右、襄陽六衛、德安一所、旱災額賦
○是月。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謝議叙一摺。
得旨、朕為汝愧之。
略有微長。
即加恩。
獨不思有過亦不恕乎
○兩淮鹽政李質穎奏、今歲夏秋以來。
各屬晴雨不同。
雨澤沾足之處。
均獲豐收。
惟泰州通判所屬富安等十一場、坐落淮、揚、二府被旱之東台、興化、鹽城、阜甯、等縣境内。
各場蕩地草薪。
因受旱日久。
長發稀疎。
池鹵短少。
煎辦維艱。
田禾收成歉薄。
已成偏災。
臣現饬員确查各災戶。
照例一體給赈。
未完本年錢糧。
分别蠲緩。
并酌借草本。
以資攤煎濟運。
得旨、知道了。
一切詳妥為之。
毋緻災戶失所
○又奏、八月二十二日。
據淮北監掣同知張永貴禀稱、黃水漫堤。
臣馳至淮安。
見淮城一帶。
水深四五尺不等。
房屋間有倒塌。
人口間有損傷。
現饬淮安府、并山陽、清河、二縣。
挨查戶口。
先行撫恤。
惟是此次堤工漫溢。
商民被災較重。
目今撫恤。
并将來赈濟。
需用倉谷甚多。
查揚州鹽義倉、存貯稻谷。
亦可就近撥濟。
當即動撥一萬石碾米。
委員速運到淮。
交該府縣平粜。
旁批、好。
又奏、淮北引鹽。
運行四十三州縣。
今查淮北堆貯未掣鹽四萬九千餘、并引多被淹浸。
又已掣裝船鹽二萬五千餘、并引及由場運淮在途鹽八千餘。
并引。
亦多漂沒。
應俟水退。
查明淹消确數。
饬商照例補運。
以足歲額。
得旨、覽奏俱悉
○山東布政使國泰奏、臣奉部文。
開示軍營成例。
令地方官供支草料。
于本營應得馬乾銀内扣還。
而鹽菜銀兩。
是否即有馬乾在内。
抑或鹽菜草料。
俱得分款準銷。
未經奉部分晰指明。
惟恐各州縣誤認難以準銷。
以緻備辦不力。
理合聲明請示。
再咨請部示事件。
例由撫臣具咨。
臣系藩司。
未敢越職徑咨。
第今撫臣遠在軍營。
臣現在德州。
若照例詳院請咨。
恐往返遲誤。
仰懇據臣另摺。
敕部即行議覆。
以便遵照辦理。
旁批自當如此。
又批、辦理此等事。
不可拘泥。
不可畏難。
不可作好人。
慎之勉之爾等山東有此悖逆奇事。
以緻發京兵。
撫藩均有大過。
即些須賠用。
亦所應當。
尚仍慮及此乎。
若實有不能。
朕必寬免。
何必先事為站腳地步。
若稍誤軍行。
将首領不保。
何況家計鄙矣。
卷之九百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