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
并煙瘴地方安插。
若訊明此内。
或有被脅愚民。
未能投出。
事後同賊跑走。
及年幼無知、被賊掠去者。
自可量為審釋。
或視其情節較重者。
予以責懲。
再就徐績所奏各路陸續獲犯計之。
數頗不少。
是逸出之賊。
雖不能免。
而亦未必多。
如查訊已獲賊犯内、供明有曾受賊元帥總兵等僞職之犯。
必須嚴緝務獲。
從重治罪。
不可聽其漏網。
至堂邑跪迎賊衆之入教男婦。
固屬可惡。
但事竣查辦。
亦殊不易。
隻可确查實在為首倡迎之人。
正法示衆。
其餘有可查考者。
分别發遣。
亦不必悉行窮究。
至東省白蓮邪教。
其傳甚久。
王樸所供王倫之師。
系陽谷張既成。
雖已身死。
其冢亦應發掘。
至張既成之師、東阿袁公溥、必須查拏嚴究。
而張既成妻弟張克印、現在行道。
亦應拏獲重究。
其餘邪教流傳支派。
實有可稽、及行教已久者。
不可不逐一查明。
勿使複留餘孽。
但邪教固當查禁。
而入教者未必盡皆謀叛。
若被誘之人。
畏懼知改。
及未經供出者。
亦不必過于蔓延。
總之搜查餘賊邪教二事。
不可不期盡絕根株。
然亦不能太盡。
朕後殿自書有仲尼不為已甚之句。
舒赫德深知之。
惟當善體朕心。
毋縱毋濫。
又據徐績奏、登州營守備張必捷、外委周國泰、帶兵在吳家坊等處埋伏。
擒殺逆賊情形。
果爾、則該守備、外委、尚屬出力。
自應量為獎賞。
若殺平民以為賊。
則不但無功。
抑且有罪。
且帶兵二百。
竟能殺賊一百四十。
恐所言未确。
而殺賊如許。
豈無活口存留。
自應訊系何處之賊。
至其後擒五賊現在。
更無難查訊。
并着舒赫德、楊景素、查明具奏。
至舒赫德等另摺所奏、秦震鈞以知州銜改補肥城縣知縣。
以李濤升署臨清州。
所辦甚是。
朕辦理庶政。
惟期于國事民生有益。
舒赫德能據所見直陳。
深得大臣之體。
朕亦不肯因已經降旨。
稍有回護。
至遊擊武靈阿、舒赫德因其殺賊出力。
昨已奏補德州城守尉。
但城守尉所得官項。
較遊擊轉少。
是明升其官。
而暗減其祿。
非所以示體恤。
着舒赫德、再将武靈阿才具心地。
與臨清守城之德州營參将烏大經、秉公比較。
若烏大經勝于武靈阿、即令烏大經升補臨清副将。
其所遺德州參将員缺。
令武靈阿升補。
俱着舒赫德妥酌具奏
○又谕、賊匪于九月十二日搶船搭橋。
彼時嘉谟已至臨清。
糧道汪圻、亦近在德州。
均無難照料。
若早調集别船水手。
将各空船、亦照現在回空船隻、押放下遊。
何至被賊搶去。
乃一任停泊河中。
漫無經畫。
嘉谟汪圻、實難辭辦理不善之咎。
況船隻既經燒毀。
即應賠修。
又何必再查成造年分。
此案被燒船隻。
即着嘉谟、汪圻、賠造。
如銀數較多。
一時不能賠出。
即着楊景素、于藩庫内借項墊辦。
着落嘉谟、汪圻、按限補解歸款
○又谕、豫省查拏逆匪王倫義子張北魯一事。
應令何煟不動聲色。
妥協密辦。
至徐績奏、王倫有徒弟十八人。
内張百祿一名。
上年往河南遂平縣傳道等語。
張百祿之名。
與張北魯音相近。
裕州遂平、相距幾何。
其人是一是二。
均着何煟确查妥辦。
仍即行覆奏。
再豫省祥符、陳留。
兩縣。
現有立會糾衆之事。
亦邪教之派别。
均當切實确查。
務使不遺萌蘖。
亦勿稍涉張皇。
方為萬全無弊。
至京兵現無可用之事。
舒赫德、可令拉旺多爾濟、春甯、帶領。
陸續緩程回京。
其沿途應付事宜。
并着周元理豫為派辦。
阿思哈于歸途之便。
并即前往滄州審案。
至東省應行查辦之事。
及善後事宜。
有必須舒赫德親辦者。
自不得不身往稽查。
如辦有端緒。
即可交與楊景素、令其分晰妥辦。
舒赫德彼時亦可即行回京。
周元理現在故城。
應與楊景素劄商。
如無須複行在境截拏餘賊。
即沿途查辦邪教回省。
将此傳谕舒赫德知之。
○大學士舒赫德等、條奏臨清善後事宜。
一、賊匪屯聚臨清舊城。
居民率多逃避。
今賊已剿平。
其遠避别屬。
口食缺乏者。
應令地方官酌量資送。
一、賊匪經過之處。
民屋多被燒毀。
難民回籍。
除商賈、及有力之戶。
無庸賞給房價外。
其貧乏者、應酌給修費銀兩。
一、難民回籍。
家無儲蓄。
應照被災十分極貧例、給口糧四月。
請即動支倉谷、及薊米、饬妥員分散。
一、臨清城内居民、随同文武官弁、保護城池。
業經蠲免正供。
城外村莊。
被賊搶掠者、應令地方官确查。
将本年錢糧漕米等項。
緩至明年秋後起徵。
其附近臨清各州縣、因采辦軍需米面豆草。
民間蓋藏無多。
漕米等項。
應請一并緩徵。
一、壽張、陽谷、堂邑、臨清等處首逆。
及有名賊目。
并律應緣坐親族、與入教從賊人等。
均經正法發遣。
所遺房屋地土。
應查明入官。
一、賊匪屯聚臨清。
搶掠民間牛馬甚多。
或被宰殺。
或經焚燒倒斃。
剿賊後所存無幾。
兼多饑疲。
明春農民耕作無資。
請動支司庫銀、饬發别處買牛。
解赴臨清。
令農民領用。
一年後、将牛價交官歸款。
下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行
○乙酉。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軍機大臣等、東省解送逆匪王經隆等七犯到京。
朕親加刑訊。
并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覆加訊問。
據供、王倫義兒共十八人。
除王經隆即王聖如、已經解到。
李世傑一犯。
前據舒赫德奏、被火焚死。
其餘如已獲之閻吉祥、李桐、如尚未正法。
即行解京。
此外十四犯。
着舒赫德、查明已獲若幹。
未獲若幹。
其未獲者。
并令周元理、何煟、楊景素、一體嚴緝。
又林哲、系王倫義弟。
李貴、系王倫乾壻。
李貴、并與王倫相随三年。
代為傳話。
必須解京嚴訊。
又據逆犯供、有臨清城内開藥鋪人。
王倫封為禦醫。
并着舒赫德查明。
果有其人。
即行查拏究治。
再據供、國太一犯。
帶領七八百人。
先往北門逃去。
其人作何着落。
并着查明覆奏。
又據供、惟一、格圖肯、于十二日打仗。
經賊向前直沖。
官兵就跑回等語。
此等怯懦官兵。
實為可恨。
若惟一等、彼時能整隊不動。
手刃數人。
衆兵自不敢輕退。
此固惟一等之無能速死。
而官兵如此潰逃。
亦豈可不查明嚴辦。
着舒赫德、楊景素、即速訊出為首倡逃者十餘人、正法示衆。
其餘随同奔潰者。
發伊犁等處、給兵丁為奴。
以示懲儆
○丙戌。
上禦瀛台。
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四人。
絞犯四人。
福建斬犯四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二十五人、予勾
○谕、據勒爾謹奏、遵旨查克升額、明琦、不相和睦情節。
緣克升額、于公事并不商同辦理。
往往另出意見。
又差人買使女二名。
因不惬意。
欲接取眷屬。
明琦勸阻克升額、因與不和等語。
伊犁塔爾巴哈台、及各處辦事大臣、攜眷前往者。
比比有之。
克升額攜帶眷屬前往。
尚屬可行。
至買彼處女子。
則斷不可。
且哈密較他處俱近。
不過三年。
即行更換來京。
即不帶眷屬。
有何不可。
克升額、買彼處女子使用。
甚屬無恥。
且因明琦勸阻。
遂緻有隙不和。
尤屬不堪。
克升額、着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克升額員缺。
着禦史範宜賓前往。
協同明琦辦事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爾謹奏、乾隆丙申年新疆各處。
應需貿易綢緞、及澤綢、照例開明各項色樣數目。
請敕江甯、蘇州、杭州、織造。
暨山西巡撫、依期解送甘省分運等語。
着傳谕巴延三、積厚舒文、寅着、即照勒爾謹單内所需各綢緞、如式妥協制辦。
務使質地重厚。
顔色鮮明。
不得稍有粗率輕減。
緻滋挑駁幹咎。
并着遴委妥員、如期解運。
以資新疆貿易之用。
所有勒爾謹原摺清單、俱着鈔寄
○又谕、據明亮等奏、達爾圖軍營需用糧儲、生鐵、西路各站滾運甚見寥寥等語。
近據文绶奏、達爾圖軍糧、撥過南路協濟米二萬石。
源源運往。
足供三月有餘。
北路軍糧、又加數運供。
有增無減。
達爾圖軍糧無虞缺乏等語。
是西路所辦達爾圖糧運。
自應日有起色。
至生鐵一項。
亦據文绶等節次奏稱、運供無缺。
何以運到者尚屬寥寥。
着傳谕鄂寶、将應行趱運之糧石鐵觔。
源源接濟。
毋稍羁誤。
米糧為軍食所資。
生鐵為炮子所用。
均關緊要。
現在正當乘勝冞入之時。
尤宜令其寬裕。
鄂寶、務須加意催趱。
富勒渾、文绶、亦應上緊供備。
勿使略有遲違。
緻幹重戾。
将此随報發往谕令知之。
仍各将如何催辦情形。
迅速覆奏。
并谕明亮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沾化縣民張鹿門妻張氏。
○丁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曰、姚立德、前于聽受太監高雲從、囑薦伊弟高雲龍、充當長随一事。
本應重治其罪。
因其經理河工修防事宜。
尚能妥協。
是以僅予革職。
摘去翎頂。
仍加恩留任。
以觀後效。
迨東省有壽張奸民聚衆之案。
該督即帶标兵。
協同徐績會剿。
甚為黾勉。
且以其現在帶兵。
若無翎頂。
恐一切呼應不靈。
因降旨暫準帶用。
當姚立德未至東昌之前。
曾谕剿賊非其責任。
令前往潘家屯會勘引河。
彼時未知姚立德防守東昌也。
繼知其在東昌。
不便遽離。
複降旨止其南行。
姚立德、接奉前旨。
自應審度輕重。
奏留東昌。
辦理剿捕賊匪之事。
乃竟借奉旨為名。
即起身前赴江南勘河。
幸行未數裡。
接奉後降谕旨。
仍即趕回東昌。
然其初心。
安知不因徐績漫無主見。
調度失宜。
誠恐為其所累。
故欲藉端為脫身之計耶。
但究無實據。
朕不肯為誅心加罪之事。
至剿賊調度無能。
咎在徐績。
與姚立德無涉。
但伊回至東昌後。
于剿擒逆匪諸事。
未見有稍着微勞。
其所給翎頂。
仍應革去。
然其罪亦止于此。
朕于臣工功過。
惟核實以歸平允。
從不稍涉颟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舒赫德奏、派往山東剿捕賊衆之京兵等。
均能奮勇出力。
迅速蒇事。
尚屬可嘉。
着加恩将已領之一月鹽菜口糧。
全數賞給。
毋庸按日扣繳。
其應如何辦理之處。
并着該部另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
本日将逆犯王經隆等。
命大學士九卿科道審訊。
據王經隆及梵偉供、攻打臨清時。
有臨清武生吳兆隆、曾設計用車裝載秫稭火藥。
焚燒南門。
梵偉并供、聞得搶船搭橋。
亦有吳兆隆在内。
訊之李旺。
據供吳兆隆、年約五十餘歲。
在舊城小市居住。
常趕集上店賣藥。
其子吳士偉約三十歲等語。
吳兆隆身系武生。
甘心從賊。
且為之設計焚燒城門。
搶船搭橋。
實系罪不容誅。
着舒赫德、楊景素、迅即嚴拏。
并其子、一并派員飛速解京。
毋任竄逸漏網。
仍嚴饬解員。
沿途小心押解。
勿令自戕
○又谕、據解到各犯、供出有季國貞一犯。
帶人搶占糧船。
并據供系住臨清河西車沿子地方。
又國太一犯。
據供亦住河西。
着舒赫德等、即速查拏解京。
至所奏李忠、系賊營元帥。
拏獲時、亦應解京審訊。
又據梵偉供、有南台寺和尚慧林、亦系在教。
訊之王經隆雲、慧林已經缢死。
恐其說未确。
并着舒赫德等、一并訪拏覆奏。
再周元理奏到供單内。
有張明、陳得貴、皆系賊目。
劉法、系賊黨羽。
皆不可輕宥。
并令周元理、楊景素、查拏解京。
毋任漏網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舒赫德奏、覆查已未獲各犯内。
解陶、閻吉祥、二犯。
俱已就獲監禁。
楊進德即楊峻德、亦拏獲監禁。
張祥即已獲之張立祥等語。
楊峻德、不過尋常賊黨。
止須在該處斬決。
其解陶、系賊元帥。
閻吉祥、系賊義兒。
張